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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93/2023
[2024] HKDC 15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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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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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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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浩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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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堅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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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中婧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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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碧琪女士,由Mohnani & Associates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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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喜后女士及高麗盈女士,由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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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沒有就汽車的改動通知運輸署署長(Failing to notify the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of alterations to a motor vehic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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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駕駛沒有展示標準登記號碼的汽車(Driving a motor vehicle failing to display standard registration ma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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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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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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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和D2。
2. D1承認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二「沒有就汽車的改動通知運輸署署長」;控罪三「駕駛沒有展示標準登記號碼的汽車」。
3. D2不承認控罪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但承認交替控罪五「不小心駕駛」;他的答辯獲控方接納。
案情
4. 意外發生在新界元朗大棠路燈柱FC1301號附近(下稱「意外地點」)。該段路為雙線雙程路,一線向南,一線向北;北行線接連一條鄉村通路(下稱「無名路」);大棠路南行線的車輛可右轉往那條無名路,但須跨過北行線。
5. 上述大棠路的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
6. 案發於2023年4月2日午夜12時53分左右,當時天氣良好,路面燈光充足,路面乾爽,維修妥善,交通流量中等。D1駕駛控罪一所指的私家車沿大棠路北行線高速行駛,車上還有坐在後座乘客位的譚姓男子,前座乘客位是另一名男子(下稱「男子1」),D2則駕駛一部的士在南行線行駛,的士後面是一輛公共小巴。
7. D2駕駛的士至接近意外地點,當時亮著低燈,他也一直亮起右轉指示燈,打算跨過右邊的大棠路北行線往那條無名路。的士的右轉指示燈前後亮起了大約17秒,D2扭右進入大棠路北行線,他的的士已完全橫駛入北行線,此時D1的私家車高速駛至,私家車車頭撞上的士的左邊後車身(下稱「碰撞1」)。私家車繼續衝入大棠路南行線,與的士後面的小巴迎頭相撞(下稱「碰撞2」)。
8. 意外發生後,警察到場調查,譚姓男子被送往醫院,他在上述意外(碰撞1和碰撞2)受了重傷,幾小時後於醫院內死亡。
9. 小巴司機和車上七名乘客與及私家車的乘客男子1都受了輕傷,D1也受了傷,D2則沒有受傷。
10. 發生意外的大棠路是一段直路,但D1的私家車來自一個微彎,彎位有一條燈柱,編號為FC1298。根據法證人員的觀察,燈柱FC1298距離意外地點大約109米。
11. 附近的閉路電視顯示D1的私家車在燈柱FC1298的車速大約為每小時117 ±12公里,到意外發生前一刻(即距離意外地點大約29.5米那處),該私家車的車速稍減至每小時106 ±11公里。
12. D2向調查人員說他見到D1的私家車在北行線的彎位駛來,他將的士右轉往無名路,以為自己的的士有足夠時間這樣右轉。
13. 今次的意外由D1和D2一起造成。事發時,D1危險駕駛,他在路面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的路上以超出一倍的高速行駛,又沒有恰當地留意路面情況(控罪一)。
14. D2雖然一早亮起右轉指示燈,並以適當速度右轉,但他在右轉的過程中對D1的私家車觀察不夠,未能掌握對方的速度,因而錯誤判斷,以為D1的私家車未及駛至,自己之的士已可跨過北行線,所以D2沒有停止或暫緩將的士向右轉(控罪五)。
15. D1是私家車的登記車主,警方發現該私家車的登記文件記錄車身顏色為黃色,但該私家車的實際車身顏色為黃色/黑色(控罪二)。
16. 另外,警方又發現D1的私家車車尾位置顯示的車牌包有黑邊及有紅色方塊,不符合法例規定(控罪三)。
案底
17. D1現年3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2014年獲得車牌,但有不少交通違例紀錄,其中包括兩項不小心駕駛(2015年和2017年)、一項超速超過30公里但少過45公里的定額罰款事宜(2021年)、一項超速超過15公里但少過30公里的定額罰款事宜(2022年)和一項超速不超過15公里的定額罰款事宜(2022年)。
18. D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1979年得到車牌,他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但在2018年有一次不依照交通燈號的定額罰款紀錄。
求情
19. D1的律師說D1已婚,和妻子育有兩女,現在是兩歲及三歲。妻子是家庭主婦。D1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案發前,D1任職健康產品公司,每月收入大約50,000元,案發後,他已離職。律師又說D1和朋友也有經營食肆。
20. 律師指D1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只有一些交通定罪紀錄和一些定額罰款事宜。
21. 律師說D1當晚和友人遊車河。他對自己的駕駛犯錯感到後悔。他為譚姓朋友的離世感到十分難過。
22. 律師說D1在調查過程中和警員合作,坦白認責,現在於法庭上及早認罪。
23. 律師呈上D1和他親友所寫的求情信,又呈上D1派米行善的單據。
24. 律師說D1的主要罪責在於超速,但案情未算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情況。
25. 律師講及一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例:律政司司長 訴 房濟民[2008] 3 HKLRD 493,該案提及英國案例R v Cooksley and Others [2003] EWCA Crim 996,有關案件講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判刑考慮。
26. 律師說D1的危險駕駛並非是最惡劣的一種,她希望法庭對D1作出輕判。
27. 關於停牌方面,律師說D1是首次干犯危險駕駛罪名,她希望法庭對D1作出最低的停牌規定,即停牌5年。
D2
28. D2的律師說D2現年70歲,是一名兼職的士司機,和家人同住。他是一名退休的低級公務員,在職時表現優良,敬業和樂於助人,因為經濟問題,早年已需從事兼職的士司機工作,獲得上司批准。D2當了兼職的士司機多年,期間並無干犯重大錯誤。D2在2014年退休後,繼續當兼職的士司機。
29. 律師說D2雖然收入不多,但多年來都有捐款做善事。
30. 律師說D2的太太在今年年初跌斷了腿,健康大受影響,其後更被驗出患上乳癌,快要接受手術和做化療。
31. 律師說D2在右轉往無名路前,以恰當的速度行駛,在右轉前並減速至每小時大約20公里左右;他的右轉指示燈前後亮起有大約17秒。
32. 律師說該段大棠路北行線是由一微彎轉為直路,D2見到D1的私家車在彎位出現(即燈柱FC1298附近)。D2以為自己之的士有足夠時間通往無名路,於是決定右轉。律師說D2只是錯誤估計私家車的車速和距離,若不是D1的私家車超速甚多,碰撞1是不會發生的。
33. 律師又說死者譚先生看來是因為私家車高速行駛,最終猛地和小巴發生正面碰撞,導致死者被安全帶勒傷而死亡,律師說D2為此感到難過。
34. 律師提及一宗上訴案例HKSAR v Yu Jie CACC 33/2022,該上訴人駕車時錯誤判斷,以為自己有足夠時間調頭,但最終是自己的私家車和從相反方向駛來的電單車發生碰撞,電單車的司機身體嚴重受傷,上訴人不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嚴重受傷,但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未獲控方接納。審訊後,上訴人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法官對她判囚15個月及停牌兩年。不過,上訴庭最後改判該上訴人只是不小心駕駛,並說恰當的處罰應是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和停牌12個月。由於上訴人實際被扣留了49天及在上訴期間已經被停牌兩年,上訴庭因此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處罰和停牌的頒令。
35. 律師呈上D2的求情信。
36. 律師說今次意外發生後,D2不再駕駛,以後亦不會。
37. 律師說今次D2的不小心駕駛屬於同類案件中罪責較輕的情況,D1的私家車上雖然有乘客最終死亡,但這並非因為D2的不小心駕駛造成,律師叫法庭對D2作出非即時監禁的處罰。
判刑
38. D1和D2在這次意外中都有罪責,D1危險駕駛,他在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的路上,以超出一倍的高速行駛,又沒有恰當留意路面情況,而D2雖然一早亮起右轉指示燈,並以適當速度右轉,但他對D1的私家車觀察不足,未能掌握對方的速度,因而錯誤判斷,以為D1的私家車未及駛至,自己之的士已可跨過北行線,所以D2沒有停止或暫緩把的士右轉。
39. 本席同意D2的律師說D2只是錯誤估計私家車的車速和距離,若不是D1的私家車超速甚多,意外是不會發生的。
40. D1超速嚴重,他在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的路上,以超過一倍的速度行駛。法證專家根據錄像計算出D1的私家車在燈柱FC1298附近的車速約為每小時117 ±12公里,到意外發生前一刻,該私家車的車速才稍減至每小時106 ±11公里。
41. 縱使D1的私家車來自一個微彎,但D1和D2在大棠路上可以觀察到對方的視覺距離仍有大約109米,D1的私家車雖然行駛得很快,但他亦可有超過兩秒時間去留意南行線上的交通情況,當時D2之的士已亮起右轉指示燈多時。D1若有恰當留意前方,應馬上減速去作出迴避,但他顯然未有這樣恰當注意前方,直至兩車差不多相撞時,D1的私家車才有一些減速,但已來得太遲,私家車的車頭撞上的士的左邊後車身。
42. 關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例,英國的Cooksley案經常被本港法庭引為參考。Cooksley案把危險駕駛的罪責分為四等:
(1) 沒有加刑因素,判刑範圍是12至18個月監禁;
(2) 中度罪責,判刑範圍是2至3年監禁;
(3) 高度罪責,判刑範圍是4至5年監禁;
(4) 極高罪責,判刑範圍是6年以上監禁。
43. D1的危險駕駛在於他在高速行駛時沒有恰當注意前方。他過往的交通紀錄不佳,多次超速,今次他也超速嚴重。若不是D1如此超速行駛,意外本可避免。
44. 死者是D1車上的乘客,他不幸在意外中嚴重受傷,最後死亡;意外中另有多人受了輕傷。意外主因在於D1危險駕駛。本席認為D1的危險駕駛屬於Cooksley案的第1等和第2等罪責之間,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應為21個月監禁。D1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是14個月監禁。
45. 本席頒令D1須停牌5年,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停牌令由今日起生效。D1須在停牌期最後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不得再駕駛任何類型車輛。
46. D1的控罪二和控罪三判刑,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各罰款1,000元,十四日內繳交。
47. 至於D2,他只是不小心駕駛,意外的主要責任在於D1危險駕駛,但D2在碰撞1也有一些責任。
48. 碰撞1再引致碰撞2,整件意外最終後果嚴重,D1的私家車上有一名乘客喪生,另有多人受了輕傷。本席認為D2亦須被判囚,量刑起點是3個月監禁,經認罪三分一扣減後,認罪判刑是兩個月監禁。不過,本席同意D2的律師說,若不是D1的危險駕駛,意外根本不會發生。另外,D2任職兼職的士司機多年,紀錄良好,他現在已經70歲,妻子近日健康很差,需要他照料。本席考慮了全案的情況,決定將D2的兩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執行。
49. 本席頒令D2須停牌12個月,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停牌令由今日起生效,D2須在停牌期的最後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不得再駕駛任何類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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