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232/2010
HCCC23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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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0年9月16日上午10時0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Catherine K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iss LEE Mo Kit Rebecca,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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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離開住所的時候被警員拘捕,警員其後在住所內搜獲涉案的28.57克的「冰」毒,其他微量的毒品及一些包裝毒品的工具。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為了圖利,打算出售有關毒品。 被告人過往有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但沒有相同的前科。在聽過大律師的求情後,除了被告人第一時間坦承控罪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的求情理由。 販運10至70克的「冰」毒,量刑起點為7至10年的即時監禁,販運28.57克的「冰」毒及其他微量的危險藥物,本席相信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8年的即時監禁,即96個月。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刑期下調至64個月。 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處64個月的即時監禁。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為了圖利,打算出售有關毒品。
被告人過往有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但沒有相同的前科。在聽過大律師的求情後,除了被告人第一時間坦承控罪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的求情理由。
販運10至70克的「冰」毒,量刑起點為7至10年的即時監禁,販運28.57克的「冰」毒及其他微量的危險藥物,本席相信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8年的即時監禁,即96個月。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刑期下調至64個月。
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處64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