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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0/2020及577/2021 (合併)
[2024] HKDC 11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00號及2021年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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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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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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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諾琳 |
(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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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聰 |
(第八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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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澤 |
(第十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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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梓泓 |
(第十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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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英傑 |
(第十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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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景筒 |
(第十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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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誌崙 |
(第十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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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雅琳 |
(第十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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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浩臻 |
(第二十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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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羽薇 |
(第二十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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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文 |
(第二十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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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冠鋒 |
(第二十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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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俊勳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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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健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玉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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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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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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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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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文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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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延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四及第十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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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琪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余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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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十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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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照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十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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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陳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十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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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銘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十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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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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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所有被告人面對一項暴動罪。當中十二名被告人(以下稱為「各認罪被告人」),即第四被告人、第八被告人、第十被告人、第十一被告人、第十三被告人、第十四被告人、第十五被告人、第十六被告人、第二十被告人、第二十一被告人、第二十二被告人,及第二十三被告人在審訊前致信法庭,表示準備承認暴動控罪。
2. 其後分別於2023年9月11日及於2023年10月10日,第二十被告人和其餘的11名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暴動控罪及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這十二名認罪的被告人。
案情摘要
3. 從2019年11月11日開始,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學(以下稱為「理大」),理大一帶發生了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警方在理大一帶設防,包圍理大,阻止其他示威者進入理大和附近一帶的範圍。警方的佈防和理大事件在本案發生當日,即2019年11月18日仍然持續。上述事件期間的不同時段,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
4. 在所有關鍵時間,警務處處長沒有就上述事件期間涉及的任何公眾集會活動,接獲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8條所作出的舉行集會或第13A條作出的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5. 政府及警方已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不斷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大及九龍一帶的事態發展和執法情況,包括2019年11月19日全港學校繼續停課,並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上述有關地區。
6. 理大事件發生期間(包括案發當日),有人在網上透過討論區和通訊軟件等不同渠道,發起號稱「圍魏救趙」行動,呼籲其他人在2019年11月18日上街聚集,組成「戰線」「營救」理大內的示威者,其中的「戰線」包括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7. 在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的交通嚴重受阻。運輸署在當日凌晨已陸續封閉彌敦道不同的路段,從下午起封閉路段亦包括彌敦道介乎油麻地咸美頓街及尖沙咀海防道,至晚上封閉路段延長至彌敦道至旺角亞皆老街至尖沙咀梳士巴利道一段。
8. 港鐵於案發當天下午關閉油麻地站,列車亦不停該站。同日港鐵亦於晚上關閉佐敦站和旺角站。
9. 本案的暴動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
10. 當天晚上2100時,警方到達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該區的示威活動。其後於約2200時,警方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防線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推進期間,警方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雜物,警方亦須發射催淚煙以驅散示威者。
11. 當日約於2230時至2245時,警方防線抵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對峙。在相關時間,大量包括各認罪被告人的示威者在控罪地點參與暴動。示威者大部份衣衫尚黑,並以口罩或防毒面具遮蔽容貌,更有部份人佩戴頭盔、護目鏡等不同裝備。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期間,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
(1) 無視警方口頭和舉旗的警告,繼續以大量人數集結和逗留在彌敦道一帶並拒絕散去;
(2) 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
(3) 用雨傘及其他自製物件(包括木板、鐵欄)築起陣地或示威者防線,完全堵塞控罪地點南行和北行的行車道;
(4) 有組織地把大量大型木板從附近商舖內搬出及運送到相關地點,侵佔整條道路,以作示威者防線,並用木板築成屏障,與警方對峙;
(5) 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其他雜物,多枚汽油彈爆發引致行車道上多處着火;
(6) 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
(7) 用雨傘阻擋警方發射的催淚彈;
(8) 向警方回擲催淚彈;
(9) 不時衝向警方防線,並投擲汽油彈,令彌敦道行車線上火光熊熊,逼令警方須把防線後移兩次;
(10) 在警方推進期間,估算示威者向警方投擲了約250枚汽油彈。
12. 警方作出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煙等彈藥以驅散及逼退示威者,但示威者仍然持續集結,未有退卻。
13. 在當日約2326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大量示威者逃跑以避開警方追截,包括沿彌敦道向北,即咸美頓街方向逃跑,亦有大批示威者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A1出口位置逃離現場。警方在衝前驅散後在暴動涉及範圍內設下一個大約長方形的封鎖區。封鎖區由南至北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由東至西為兩邊碧街。警方最終成功在上述封鎖區內截獲213人,包括正在逃離暴動現場的各認罪被告人。
14. 控制地點事後一片狼藉,公共設施破爛,遺下大量雜物,包括碎玻璃、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等。警方亦在現場檢獲各種攻擊性武器、危險物品和器具。當中包括多個承載着含有「鉀苯」(亦即易燃有機溶劑及油漆稀釋劑的常見成份)為主要成份的有機混合物或是汽油的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鏈、鎚和板手。
15. 本案中有4名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受傷,包括在驅散示威者時滑倒引致手指、肩膊或腿部受傷,亦有在制服示威者時被示威者手持的玻璃樽碎片割傷。
16. 於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表示因暴動者的行為而擔心人身安全,案發現場附近的商店需提前關門。經營綠色小巴的公司亦因道路阻塞而未能正常運作,案發當天沒有任何收入。現場的道路石壆上、店舖外牆和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外牆,均被人用噴漆噴上示威字句。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口被破壞,維修費為港幣86,490元。彌敦道馬路中間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港幣1,200元。另外窩打老道行人路上的燈柱亦被鋸斷,有隨時倒塌危險,移除及更換費約為港幣20,000元。
各認罪被告人之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第四被告人
17. 第四被告人現時22歲,在案發時17歲。她原應在2023年大學畢業,但因本案關係而暫時休學。她承諾於獲䆁後會盡快完成學業,投入社會。在2019年案發至答辯期間,她繼續修讀工商管理課程,亦到不同公司實習。除了學習以外,她曾任職銷售員,亦經營一家網店,定期把家用交給父母。此外她亦經常參與協助動物的義工活動和捐贈金錢和物資。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8. 第四被告人呈上一系列的求情信件,當中包括她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以及父母、未婚夫、親屬、曾就讀的中學副校長和老師、實習時的上司和同事、牧師和父親的工作夥伴之求情信。第四被告人在信件中表示悔疚,在過去的四年候審期間,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反省,明白不應盲目地隨波逐流。因自己錯誤的行為,而令父母大受打擊,她決定改過自新,努力學習及工作。她亦提及於還押期間仍然繼續進修。至於其他的求情信件,總括而言提及第四被告人刻苦勤奮,有責任心,對他人亦充滿愛心。她在學期間品行良好,活躍於校園生活,亦曾任班長、科長、啦啦隊隊長及田徑隊隊長。
第八被告人
19. 第八被告人現時28歲,在案發時23歲。他完成了樹木管理高級文憑教育,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還押前與家人同住。他任職樹木主管約三年,經常參與義工的工作。第八被告人在求情時表示悔意,並向受影響人士作出道歉。他承諾日後奉公守法。
20. 辯方呈上第八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家人、上司和舊同學的求情信。求情信總結而言,提及第八被告人樂於助人、工作勤奮,經常參與義工活動。第八被告人計劃在獄中繼續進修,在出獄後將努力考取樹藝師的牌照。
第十被告人
21. 第十被告人現時28歲,在案發時23歲。他於香港浸會大學以「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完成兩年的副學士課程,並於案發後2020年獲得浸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榮譽)學位。第十被告人在學期間接受兼職工作,以幫補家計及累積工作經驗,亦進行義務補習工作。他在畢業後曾經一邊經營小生意,一邊兼職工作。其後他從事保險業至本案答辯之時。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2. 辯方呈上由第十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其父母、哥哥、姨丈姨母和朋友的求情信件。第十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及反省,承諾日後奉公守法,並會繼續進修。其他求情信提及第十被告人努力上進,工作盡責,樂於助人。他在16歲時已獲得義工獎項。他曾任中學足球隊成員及籃球校隊的隊長,以及在大學時期參與職業籃球隊的青年訓練。
23. 辯方陳述,第十被告人因本案會被褫奪保險經紀的牌照,對其前途有重大影響,故此希望法庭作進一步的酌情刑期扣減。
第十一被告人
24. 第十一被告人現時22歲,在案發時18歲。在還押前他與家人同住。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曾任中學班會主席、副社長、田徑隊隊員、樂團成員、足球隊成員,亦曾在校際數學和科學比賽中獲取優異成績。他一直成績優異,對化學有濃厚興趣,曾參與不同的科學比賽和自學課程。他在2018年16歲時,獲提名代表香港參與國際奧林匹克競賽,並在化學科獲得嘉許。同年因校內化學成績全級第一而獲取獎學金。
25. 在被捕後,他在不同學科取得優異成績,並在2020年獲香港科技大學化學系教授邀請,加入其課題組鑽研有機化學相關研究課題。於2022年,他獲香港桂冠論壇大會邀請參與在2023年11月舉辦的桂冠論壇,但因本案而不能參與出席。在同年他獲邀返回中學母校,以導師身份教授高中化學拔尖課程。
26. 他提早於2023年在香港科技大學化學系一級榮譽畢業。在畢業後他隨即獲教授邀請以研究助理身份繼續研究,並於同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論文初稿,準備發表至國際知名科學期刊,但因本案未能參與其後可能需要的專家評審回應,而要暫緩論文發表。
27. 在2023年5月,他獲香港科技大學錄取修讀化學博士學位,但亦因本案而需要暫時停學,有可能因學位的時限要求需要放棄學位。他有清晰的研究方向,立志成為被學術界認可的教授,希望透過研究取得突破,激勵下一代學者,並準備在完成博士學位後,參與指導研究生、教育和研究外展以及社區服務項目以回饋社會。
28. 辯方呈上由第十一被告人親筆撰寫、以及其化學系教授、中學校長和老師、親友、女朋友、大學博士生師兄撰寫的求情信。第十一被告人在他的求情信中表示在案發後一直作出反省,為當日魯莽、不成熟的行為感到後悔。自此他會洗心革面,繼續努力進行學術研究。黃教授在求情信中對第十一被告人的評價甚高,認為第十一被告人是香港最傑出的學生之一,一直致力於科學領域研究,並對攻讀化學博士學位有非凡的熱誠。黃教授亦認為第十一被告人溫和有禮,與他人相處融洽,憑藉自身的實力,將成為香港罕見的優秀科學家。
29. 至於其他的求情信件,則提及第十一被告人出生小康之家,從小由成績一般的學生,一直努力學習,在中學較高級別時脫穎而出,於中學文憑試考取相當優異的成績,亦顯示出對化學的濃厚興趣。信件亦提及第十一被告人為人友善,樂於助人。
第十三被告人
30. 第十三被告人現時32歲,在案發時27歲。他於2016年獲得測量學士學位,其後從事建築業的工作。他在羈押前與即將退休的母親同住。他的父親在2023年9月離世。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31. 辯方呈上第十三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親友、上司、教會主任及師長的求情信。第十三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作出了深切反省,明白當日自己因一時衝動而作出魯莽的決定。在還押期間他繼續積極學習。他承諾日後遵守法紀,回饋社會。其餘的求情信總結而言,提及第十三被告人性格積極,認真工作,熱心助人,經常參與和動物相關的義務工作,在候審期間亦一直繼續學習。
第十四被告人
32. 第十四被告人現時25歲,在案發時21歲。他於案發後之2020年於香港科技大學計算機科學系畢業,其後任職軟件工程師。他與父母同住,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33. 辯方呈上第十四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他的親友、舊同學和中學校長的求情信。第十四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之悔意。他現在明白當時沒有深思熟慮,其行為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他表示會在獄中繼續學習,出獄後回饋社會。其他求情信總結而言,提及第十四被告人孝順、工作認真、熱心助人和有責任感。
第十五被告人
34. 第十五被告人現時30歲,在案發時26歲。他在2017年考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屋宇裝備工程學高級文憑,其後一邊工作一邊進修考取消防工程的學士學位,並任職工程師。他有一對年邁且步入退休年齡的父母,父親因身體抱恙而早已處於半退休狀態。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35. 辯方呈上由第十五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父親、朋友、中學老師和同學,以及中學足球校隊教練撰寫的求情信。第十五被告人在信中提及在2019年的社會運動中,沒有深思熟慮下作出錯誤的判斷,現身在案發現場。他表示現在明白連串的暴動對社會及市民帶來深遠影響。他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抱歉。他承諾今後回饋社會。其他求情信簡單而言提及第十五被告人為人孝順、認真上進,在中學時期參加學校足球校隊外出比賽,獲得優異的成績,亦曾任班長,關心同學的情緒。
第十六被告人
36. 第十六被告人現時26歲,在案發時21歲。她在案發前已完成幼兒教育高級文憑的課程,在案發時是香港教育大學的學生。她於被捕後的一年內取得2019/2020年度的學業進步獎,並於2021年大學畢業。自2022年起,她於幼兒教育機構任職,於答辯前辭職。她與母親及姐姐同住。她的父母在2022年離異。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37. 辯方呈遞的求情信,包括第十六被告人親身撰寫,以及由她的家人、男朋友、僱主和朋友撰寫的求情信。辯方亦呈上由教育中心學生和家長送出的感謝卡。求情文件顯示,第十六被告人從小孝順、為人積極,對幼兒教育充滿熱誠,僱主承諾在第十六被告人刑滿後繼續聘用。學生和家長對她的評價均相當正面。
第二十被告人
38. 第二十被告人現時29歲,在案發時25歲。他在2019年7月獲得香港城市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公共政策與政治)學位。在大學畢業之前,即2019年5月,他已獲聘物業管理的工作,一直在該行業和商舖租務相關工作,多次獲大型地產商聘請,至因本案放棄保釋前離職。他其後一邊工作,一邊兼讀香港大學房屋管理學碩士課程,並於2023年7月獲取碩士學位。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39. 第二十被告人自2002年參與童軍運動,於2017年至2019年在童軍旅團擔任副團長,在過去20多年間參與不同義工服務。
40. 他於2023年4月25日放棄保釋後,一直被還押至今。在獄中他不斷反省及進修,在2023年10月完成了第二個遙距管理課程。在2023年10月他亦報讀了由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舉辦的品牌管理課程,並於2024年2月完成。他打算在判刑後修讀第二個碩士學位,為重返社會作好準備。他將繼續留港工作及照顧年邁的父母,參與童軍及義工活動,回饋社會。
41. 此外,辯方亦陳述,本案之定罪將影響第二十被告人無法再獲大型集團聘請,將對他產生壓毀性影響。
42. 辯方呈上由第二十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父親、上司、童軍旅長、大學講師、同學、同事、補習學生等的求情信。第二十被告人在信中提及對自己的錯誤引起家人、朋友和社會的傷害,感到萬分愧疚。他在獄中不想浪費時間,已經開始積極進修,養成健康的生活習慣,以及準備修讀第二個碩士學位。
43. 至於其他的求情信件,總括而言提及第二十被告人一邊工作一邊讀書,工作即使需要長期加班,他亦從沒怨言,為人值得信任。在疫情期間他亦主動要求被分配較多上班日數,讓家中有老弱人士的同事可以在家工作。他在童軍活動中顯示出色的領導才能,願意服務社群。在2023年初,公司提出晉升他為高級租務主任,但他因本案而錯失晉升機會。
第二十一被告人
44. 第二十一被告人現時24歲,在案發時19歲。她有一名54歲仍然在職的母親,但母親因父親早年過世,患上抑鬱症,至今仍需定期覆診。她亦有一名兄長和一名姐姐。她曾修畢浸會大學副學士學位,其後於2022年6月取得香港城市大學創意媒體學院學士學位。於2022年9月,她獲聘為客戶主任,負責市場推廣。因本案關係,她於2023年8月辭職。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45. 辯方呈上第二十一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以及由家人、前僱主、老師、教會和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她在信中表示經過反省後,明白應該用和平方式表達意見,而不應作出違反法律的行為。她亦提及因在單親家庭長大,故此一直盡力支持家庭經濟。她亦經常參與和動物相關的義工工作。她計劃繼續在市場學和設計方面進修,希望為社會作出貢獻。其他的求情信件提及第二十一被告人為人孝順、工作認真積極、有責任感、在學期間成績優異、積極參與課外活動和義工服務,是校內的社長。她亦積極參與教會事務和義工服務。
第二十二被告人
46. 第二十二被告人現時31歲,在案發時26歲。他在完成中學教育後,修讀了社會工作學系基礎文憑,其後於2013至2015年修讀運動教練學高級文憑。他任職私人健身教練已有七年,對工作滿有熱誠,希望幫助學員解決痛症問題。任職期間,他獲取深造證書,希望成為運動治療師。他曾領養被遺棄的動物。在2017年,他被診斷腰椎椎間盤突出,久經治療後未能完全康復,亦出現退化問題,故此不能參與激進行為。他一直支援家庭經濟。於2023年初,他的父親病逝。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47. 辯方呈上由第二十二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由弟弟、同學、朋友、同事、及多位健身學生的求情信。第二十二被告人表示對事件的悔意,決心返回社會後服務他人以補償自己的過錯。其他求情信提及第二十二被告人自小熱愛運動、孝順父母、對動物充滿愛心、對朋友作出正面影響、工作認真和積極上進。
第二十三被告人
48. 第二十三被告人現時26歲,在案發時21歲,任職地盤工人。他曾接受中六程度教育。他家中有父母、兄長和一名90多歲的外祖母。他在2014年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各控罪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49. 辯方呈上由第二十三被告人,以及他的家人、未婚妻、老師、朋友和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總括而言,求情信提及第二十三被告人孝順長輩、樂於助人和有責任感。他曾是中學足球隊校隊成員。在2014年5月13日就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後,他汲取教訓,積極參與義務工作,亦在2014、2016及2017年獲頒證書表揚。他對廚藝感到興趣,希望向該方向發展。他準備在獄中進修,獲釋後貢獻社會及照顧家人。
暴動案件判刑之法律原則
50. 在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中,上訴庭表述暴動罪判刑時必須考慮的法律原則。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51. 上訴庭在梁天琦案亦列出在暴動案件判刑時的12個考慮因素:—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52. 本席考慮了梁天琦案訂下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的暴動源於在案發前數天開始的網上及不同渠道號召,名為「圍魏救趙」,即在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成立「戰線」,以「營救」理大內被圍困的人士。牽涉的參與暴動人數在高峰時高達二千人,大部份參與人士穿着黑色或深色裝束,戴着頭盔、口罩、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等的裝備。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投擲了約250枚汽油彈。現場亦檢獲相當多不同種類的攻擊性武器、危險物品和器具,如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多個承載着含有易燃有機溶劑的混合物或是汽油的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鏈、鎚和板手。從以上示威者裝束及現場檢獲的物品可見,該暴動事件是在周詳計劃下發生,示威者是有備而戰。
53. 此外,暴動的範圍是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範圍內的彌敦道範圍,涉及旺區的主要路段,而該段彌敦道通往油麻地區相當多繁忙的街道。暴動範圍相當廣闊,範圍內有不少商住樓宇,交通設施如巴士站、小巴站及港鐵站。
54. 暴動最激烈的時間為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約45分鐘,但暴動在警方進行驅散行動後仍然零星繼續,直至午夜時分清場完畢。示威者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以木板、雜物及雨傘築起防線,與警方對峙。警方人員在對峙期間,多次使用揚聲器向示威人士作出警告,但示威者無視這些警告,依然拒絕散去。在警方人員投擲催淚煙驅散示威人士之時,示威人士把部份催淚煙向警方防線回擲,亦同時密集地投擲雜物及汽油彈,有汽油彈跌在警方人員旁邊相當接近的位置,險象環生,令警方需要兩次向後退。期間警方的彈藥差不多耗盡,需等候補給。
55. 在本案暴動中,有4名警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受傷,傷勢不算嚴重。此外,現場的道路石壆上、店舖和港鐵站外牆,均被人噴上噴漆。港鐵油麻地站各出口之維修費為港幣86,490元。彌敦道石壆的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港幣1,200元。而窩打老道行人路上的燈柱亦被鋸斷,移除及更換費約為港幣20,000元。
56. 暴動造成的威脅嚴重影響主要道路的交通,在與民居及商戶相當接近的位置投擲汽油彈,令馬路上火光熊熊,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的安全及附近環境。商舖職員及居民擔心人身安全,亦因濃烈的燒焦味和刺鼻氣味,需要用毛巾堵塞鐵閘,避免濃煙或氣味進入大廈內。從以上可見,所引致的滋擾及影響相當嚴重及迫切。
57. 案情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本案認罪的被告人除身處現場參與暴動外,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對警員作出暴力行為,或有任何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的行為。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在暴動發生期間干犯了其他罪行。但不論他們有沒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一案中,上訴庭已清楚表明,在考量參與暴動者行為的刑責時,需要考量的不只是其個人的行為,亦包括在該暴動中示威人士的整體行為。
58. 各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均提及,他們所代表的被告人,在當日是藉着身處暴動現場而壯大暴動人士的聲勢,從而鼓勵其他暴動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59. 在被警方截獲時,各名被告人穿戴或管有的物品,包括手袖、面巾、口罩、生理鹽水、頭盔、防毒面具、手套、護目鏡等的防禦或護理物品。此外第四被告人亦有一個打火機,但沒有攜帶易燃物品,身上亦同時有香煙。
60. 由於本席認為各被告人攜帶的主要是防禦性質之物品,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第四被告人曾經使用打火機點燃汽油彈,故此本席認為,這些物品並不會加重他們的刑責。
61. 本席考慮了以上案情,所有被告人的求情理據,以及他們呈遞的案例。除了第二十三被告人外,所有認罪的被告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第二十三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是在他相當年幼時發生,亦與本案的性質不相類同。故此法庭決定在量刑時把第二十三被告人當作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士看待。
62. 本席認為4年半的監禁刑期為適合的量刑基準。各認罪的被告人雖然是在審期訂下後承認控罪,但在審訊前已去信法庭表示將會認罪。故此本席考慮了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關於認罪折扣的指引,決定給予各認罪之被告人約26%的減刑折扣,即扣減14個月,減至40個月監禁。
63. 至於第四被告人,由於她在案發時只有17歲,而且一直積極學習,體育成績優異,故此酌情給予額外2個月的減刑。
64. 第十被告人因本案將喪失保險經紀的牌照,令他頓失生計及在該行業的前途。而且他在候審期間努力學習,完成學士課程,故此法庭酌情給予額外2個月的減刑。
65. 第十一被告人是各認罪被告人中成績最優異的。他在案發時18歲。他除了中學文憑試成績優異,在國際科學比賽獲獎,其成績獲得校外權威機構的肯定。進入大學後,他有明確的研究方向,提早以一級榮譽從科大化學系畢業,更進階至修讀化學系博士課程,亦獲教授邀請參與專題研究,準備發表科學研究的文章。他除了個人學術優秀外,亦立志激勵新一代學者。他的教授亦認為他的能力足以在將來成為相當優秀的學者。若非因干犯本案而窒礙他的發展,他的前途無可限量。即使被捕後,他完全沒有持悲觀態度,反而積極學習,希望以自己的力量回饋社會。本席認為基於第十一被告人非常特殊及優秀的本質,以及他從回正軌的決心,本席決定酌情給予較大的減刑,即進一步扣減4個月。
66. 第十四被告人在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繼續學業,獲取學士學位。畢業後更成為軟件工程師。故此法庭決定給予第十四被告人額外2個月的減刑。
67. 第十六被告人在案發時是教育學院大學生,在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繼續學業,甚至獲得學業進步獎,成功獲取學士學位。法庭酌情給予她2個月減刑。
68. 第二十被告人在案發時一邊工作,一邊修讀碩士課程,並於案發後繼續進修,獲取碩士學位。他在表示將會認罪後,早在2023年4月已經放棄保釋。他在還押期間沒有自暴自棄,完成了三個遙距證書課程,亦打算在判刑後於獄中修讀第二個碩士學位。他在過往20多年在童軍組織中服務社會。因本案亦嚴重影響他的前途,喪失了公司準備給予他的晉升機會,亦因本案不能再被大型集團聘用。法庭決定酌情給予他4個月減刑。
69. 第二十一被告人在案發時只有19歲。她在被捕候審期間,一直積極學習,成功獲取學士學位,並開展工作,支持家庭經濟。故此法庭決定給予第二十一被告人額外2個月的減刑。
判刑
70. 以下為各認罪被告人之判刑:—
第四被告人 3年2個月監禁
第八被告人 3年4個月監禁
第十被告人 3年2個月監禁
第十一被告人 3年監禁
第十三被告人 3年4個月監禁
第十四被告人 3年2個月監禁
第十五被告人 3年4個月監禁
第十六被告人 3年2個月監禁
第二十被告人 3年監禁
第二十一被告人 3年2個月監禁
第二十二被告人 3年4個月監禁
第二十三被告人 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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