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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502/2018
[2020] HKDC 3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2018年第5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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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LI JUK CHU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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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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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MANULIF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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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11月8日 |
| 判決日期: |
2019年11月8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20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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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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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19年1月8日申請簡易判決,麥國昌聆案官於2019年7月15日作出命令就原告人部份申索頒下簡易判決。被告人就這命令提出上訴。
2. 上訴於2019年11月8日於本席席前聆訊,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出席聆訊。
3. 本席在庭上頒下以下命令:
i) 被告人上訴得直,原告人簡易判決的申請被撤銷,被告人可於無條件情況下對此案作出抗辯;
ii) 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就原告人簡易判決申請的訟費及其衍生的訟費(包括本上訴申請的訟費)須由原告人支付。若然沒有申請修改此暫準命令,被告人須於28天內即2019年12月6日或之前送達及存檔一份簡易訟費表,原告人須於其後28天內即2020年1月3日或之前送達及存檔一份反對列表(如有的話),如原告人未有遵守此指示,即被視作對簡易訟費表沒有反對,法庭將對訟費作出簡易評定;
iii) 各方須向法庭申請排期指示聆訊,向法庭申請有關抗辯書等等的指示,法庭批准被告人延展送達及存檔抗辯書直至指示聆訊再作指示。
4. 本席在庭上表示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決理由書如下:
5. 由於這是一宗對聆案官判決的上訴,本席可就簡易判決申請從頭審理。
6. 被告人是一間保險公司,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客戶。
7. 根據原告人的兩份誓章,原告人的案情是他參與被告人一個保險計劃,並支付了HK$1,376,795.80作為保險金,但之後嘗試根據保險合約的所謂 “冷靜期”21天內取消合約,並要求被告人將保險金退回,但被告人未有遵從,所以原告人提出訴訟。
8. 根據被告人代表所作出的誓章,被告人的案情是這是一個串謀保險騙局,簡單而言,原告人串謀被告人一位經紀購買保險計劃,當保險經紀收取到大約HK$1.9M傭金及花紅之後,即時辭職及失去聯絡,而原告人就於 “冷靜期”內向被告人取消合約要求退款。一般而言,若客戶取消合約,經紀須向公司退回佣金及花紅,但因這位經紀提供虛假地址及一個不能聯絡的電話,被告人無法聯絡。
9. 簡易判決程序的法律原則已為廣泛應用及接受(詳見Polykote Coatings Manufacturing Co Ltd v Grace Rehabilitation Centre Ltd [2016] 2HKC 29)
10. 簡易判決的目的是不容許被告人延遲一個非常明顯的判決,雙方若在對案件重要的事實上有爭議,法庭不會批准申請。
11. 在這案件中雙方顯然有重要事實上的爭議,例如保險合約是否在欺詐情況下達成,這案件是否有串謀欺詐保險公司的成份等等。
12. 本席認為被告人提出一個可供爭辯的抗辯及反申索理據,而原告人的案情與被告人的抗辯及反申索都關鍵於有否欺詐的事實爭議,因此法庭是有需要以一般做法評估各方的證據及聽取證供進行聆訊,而不能以簡易判決或部份判決形式處理。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被告人:由其禮律師行轉聘趙俊威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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