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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1/2022
[2024] HKDC 4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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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伍宇鍔先生,為律政司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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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漢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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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n illegal visual display un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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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客貨車而該客貨車的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保護隔板(Using a van without permanent protective partition between the goods compartment and the seating accommod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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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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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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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為RZ8366的輕型貨車(“涉案車輛”),承認以下三項控罪:
(1) 於涉案車輛上安裝非法視像顯示器,而該顯示器安裝於涉案車輛駕駛人座椅前面的地方,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1)及121(1)條。
(第二項控罪);
(2) 於涉案車輛內的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地設有一塊保護隔板,而該顯示器安裝於涉案車輛駕駛人座椅前面的地方,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81A(1)(a)及121(1)條。
(第三項控罪);
(3) 不小心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第四項控罪)。
本案事故
2. 本案件中的交通事故發生在中環荷李活道(下稱「本案事故」)。本案事故的發生地點為中環荷李活道左一行車線(近奧卑利街交界)的斑馬線(下稱「該斑馬線」)。該斑馬線的兩端均有行人交通指示燈,該路段的車速限制為50公里每小時。
3. 在本案事故發生時當天,天氣多雲,中環荷李活道東行的路面車輛流量低,道路狀態良好。
4. 在本案事故發生前,被告人正沿荷李活道東行左一行車線駕駛一輛車牌為「RZ8366」的輕型貨車(下稱「涉案車輛」)。於2022年2月19日約0841時,一名34歲中國籍男子鍾皓然(下稱「死者」)正由北向南方向行過該斑馬線,當時行人交通指示燈為紅色,死者其後被當時正由被告人駕駛的涉案車輛撞擊致倒地。
5. 死者因撞擊受重傷,其後被送往瑪麗醫院搶救。
拘捕被告人
6. 本案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被拘捕。其後,被告人再次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被拘捕。
案件調查
7. 本案事故的發生過程被涉案車輛的汽車攝錄儀所拍攝,其中的錄影片段展示:
(1) 在本案事故發生前約2秒,死者正站在該斑馬線北面的行人路上;
(2) 在本案事故發生前約2秒,死者開始緩緩橫過該斑馬線;
(3) 涉案車輛在撞擊發生前毫無減速跡象。詳情如下:
(i) 約0840時30秒,涉案車輛於荷李活道左二行車線停下,該斑馬線位於涉案車輛停下的前方。當時涉案車輛所在的路面車輛流量低,天氣多雲,路面輕微潮濕,光線充足,視野清晰;
(ii) 約0840時50秒,涉案車輛開始向東行駛,其後切過中間分割線至荷李活道左一行車線,並沿著左一行車線繼續向東行駛;
(iii) 約0840時53秒,涉案車輛以中等車速駛向該斑馬線。行車交通指示燈為綠色;
(iv) 約0840時56秒,可見死者當時正站於該斑馬線北面的行人路上,準備由北向南方向橫過該斑馬線。當時涉案車輛的前方視野清晰並無因物件或其他車輛受阻。當時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減速或緊急轉向的跡象;
(v) 約0840時57秒,死者踏出左腳,開始緩步橫過該斑馬線。當時行人交通指示燈為紅色,而行車交通指示燈為綠色。當時涉案車輛仍沒有任何減速或緊急轉向的跡象;
(vi) 約0840時58秒,死者繼續緩步橫過該斑馬線,並到達荷李活道東行左一行車線的中間位置,距離涉案車輛大約三米。當時涉案車輛仍沒有任何減速或緊急轉向的跡象,隨即被告人駕駛的涉案車輛撞倒死者。
醫院搶救
8. 本案事故發生後,死者被送往瑪麗醫院搶救。死者被確診受到頭部創傷,於2022年2月23日傷重不治被醫生證實死亡。
驗屍報告
9. 死者經驗屍證實直接致死的原因為由頭部重創所導致的大量左腦膜下出血,和本案事故中的鈍擊情況吻合。
政府化驗師報告
10.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王悠雅博士(下稱「王博士」)檢閱了涉案車輛行車記錄儀所記錄的錄影片段。王博士得出的結論為本案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的速度約為28公里每小時(誤差 + / - 3公里每小時)。假設被告人的反應時間為0.9秒,煞車距離即為13米。行車記錄儀的錄影片段第266格(Frame 266)捕捉到涉案車輛距離被告人13米時的情形。可見當時死者剛踏出該斑馬線。根據王博士的報告所得出的結論,如果在錄影片段第266格前(即被告人所駕駛的涉案車輛距離死者13米),被告人察覺到前方路面的危險情況並大力煞車的話,被告人是有機會在不發生撞擊的情況下將RZ8366停定的。
11. 考慮到上述涉案車輛案發時的速度可能是每小時31公里,王博士認為案發前一刻RZ8366正在加速至每小時33公里的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以下為煞車距離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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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Z8366的速度(公里/每小時) |
計算的煞車距離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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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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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5 |
驗車報告
12. 涉案車輛經檢查沒有發現任何機件故障。但是經檢驗,涉案車輛被發現:
(1) 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1)及121(1)條;
(2) 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保護隔板,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81A(1)(a)及121(1)條。
交通指示燈檢驗報告
13. 經檢查,位於該斑馬線的兩組行人交通指示燈在本案事故時均運作正常。
控罪
14. 在所有相關時間,被告人在道路上駕駛涉案車輛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被告人在本案事故前駕駛涉事車輛時 ,沒有作出以下行為:
i. 在即將駛至發生本案事故的斑馬線前沒有減速反而輕微加速;
ii. 在即將駛至發生本案事故的斑馬線前沒有留意到死者在斑馬線旁的行人路;
iii. 駕駛涉事車輛時沒有保持對路面的專注;
iv. 完全無視了路面上行人過路處有機會有行人步出的風險;
v. 在死者踏出斑馬線時沒有即時刹車;
vi. 在死者在繼續橫過斑馬線時也沒有刹車;和
vii. 在涉事車輛撞倒死者前被告人從來沒有作出任何提醒死者或避免撞倒死者的作為。
15. 控方同意就算被告人在案發時做了第14段內的行為,也不能避免撞倒死者。
16. 在所有相關時間,被告人於涉案車輛上安裝非法視像顯示器,而該顯示器安裝於涉案車輛駕駛人座椅前面的地方。
17. 在所有相關時間,被告人在涉案車輛內的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地設有一塊隔板。
求情
18. 被告人現年48歲,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部與交通條例無關。被告人有一項不小心駕駛相同前科,犯案日期是2019年7月,即本案之前2年7個月,另有一項安裝非法視像顯示器相同前科,犯案日期是2022年7月,即本案之前1年2個月。
判刑
19. 就不小心駕駛(第四項控罪)而言,控方的立場是就算被告人在案發時做了第14段內的行為,也不能避免撞倒死者,本席認為雖然有人死亡,但並非被告人的罪責所致,所以監禁並不恰當,本席判罰被告人3,000元。
20. 就被告人於涉案車輛上安裝非法視像顯示器而該顯示器安裝於涉案車輛駕駛人座椅前面的地方(第二項控罪)而言,本席判罰被告人1,500元。
21. 就被告人在涉案車輛內的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地設有一塊隔板(第三項控罪)而言,本席判罰被告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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