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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4] HKCFI 2845
HCMA 118/202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11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8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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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被告公司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傳票控罪,就是作為登記車主沒有在要求之下提供資料,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63(1)(a)條以及第63(6)(a)條。
2. 被告公司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不服裁判官的定罪判決提出上訴。
3. 在這次上訴中,被告公司提出兩項上訴理據:
4. 第一點是,裁判官錯誤接納一個錄影片段(證物P1)作為證據。根據被告人的立場,因為該錄影片段是傳聞證供,所以裁判官錯誤地接納該錄影片段為證據。
5. 第二點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警員就涉事車輛是否牽涉交通意外存有合理懐疑。
6. 就第一點而言,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明確指出,他接納該證據的基礎並非是要依賴該錄影片段證明片段中所發生的過程為事實,而是要證明當時涉案警員是因為看到該片段,在片段顯示之下看到被告公司車輛的牌照號碼而對被告車輛是否涉事產生懷疑,因而向被告公司提出要求提供相關的司機身份以符合條例要求。
7. 就這一方面,代表被告人的甄大律師雖然在他的陳詞中指控方當時所提出的相關證據基礎是要求證明事件發生的事實,但是,甄大律師並不能提出理據去說明裁判官以不是證明片段事實作為基礎,去接納該項證據在法律上有任何不正確的地方。而本席亦認為,裁判官以這一個基礎接納該證物成為證據是正確的做法。但即使該證據沒有被接納成為審訊證據的一部份,根據第三證人(亦即是警員)的證供,他看到錄影片段後,看到錄影片段顯示被告公司登記名下的車輛車牌號碼而對被告公司產生懷疑,就這一點而言,在審訊時他的證供並沒有受到挑戰,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可供挑戰的地方,而被告人(即是上訴人)他亦沒法指出警員在看到片段之後產生懷疑是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本席認為,在審訊時已經有極為充份的證據去證明當時警方已經對被告公司所擁有的相關車輛是涉及交通意外產生了合理懷疑,因而符合了相關條例要求。
8. 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一概都不能成立。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先生代表
上訴人:由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延聘的甄啟堯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