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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4/2017
[2018] HKDC 5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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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葉劍明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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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明儀律師行律師施明儀先生,代表
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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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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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被告人與受害人是鄰居,同住一個單位內。單位內有一客廳、兩個洗手間和一個廚房,是共用的,另有三間睡房,他們住在不同房間。
4. 事發當日凌晨1時半左右,受害人在客廳看電視。被告人返回單位,當時滿身酒氣,入了自己房間。大概3時許,被告人走出自己房間,以粗言穢語罵受害人。受害人返回自己房間,但被告人尾隨。被告人用刀斬向受害人,令其左手受傷,受害人由自己間房逃至另一間房。被告人繼續尾隨而至,再斬了他幾刀。受害人最終逃離單位,稍後有人報警。
5. 警方到場後,在單位樓下拘捕被告人。警方到涉案單位的廚房內撿獲一把染有血跡的菜刀。警誡下,被告人說:「佢撩我先,跟住咪攞刀斬囉。」。
6. 受害人傷勢如下:—
(a) 頭皮有血腫;及
(b) 上肢均有割傷。
控方呈上受害人傷勢的照片,顯示受害人上肢,包括手部等有多處割傷的傷痕。
被告人的背景
7. 年51歲,有一位年邁母親,現獨居於上址,無業,以綜援維生。於2015年被告人患有肝癌,自此亦患上憂鬱症。他有19次刑事紀錄,於2007年有一次普通襲擊。
精神科醫生報告
8. 報告顯示被告人患有抑鬱性失衡,但現在的精神狀況屬於穩定,不需要接受住院式的治療。
心理醫生報告
9. 報告顯示被告人自我價值觀低,引致反社會行為,沒有人生目標。由於2015年患上肺癌,引致憂鬱性失衡。他不懂得控制自己情緒,飲酒更令他難於自控。心理醫生建議他需要接受一些心理治療,以協助他面對情緒及疾病的管理。
量刑
10.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也看過受害人傷勢的照片;
(2) 辯方求情各點及呈上的求情信;
(3) 精神科醫生及心理醫生的報告;
(4) 被告人的紀錄。
11. 本席亦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袁偉渠(CACC 280/2004);
(2) 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CAAR 9/2012);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駿達(CACC 317/2012);
(4) HKSAR v Lee Hon Shun(CACC 626/1999)。
12. 在袁一案中,上訴庭指出有意圖傷人罪是嚴重罪行,刑期一般由3年至12年不等。
13. 在Lee一案中,上訴人在麵店與另一位客人發生爭執,從廚房取出了菜刀,在店外斬傷受害人,引致受害人額頭有5厘米裂傷,右肩膊有5厘米裂傷,及鎖骨有骨裂。上訴庭認為3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
本案案情
14. 被告人用菜刀斬受害人身體上肢的不同地方,當受害人逃到另一房間,被告人沒有收手,繼續追斬他,法庭認為情節屬於嚴重。
15. 根據受害人的醫生報告顯示,受害人左手手掌的神經線受損,引致他左尾指及左食指的感覺力降低,出現輕微手肘畸形情況,醫生估計受害人有10%的永久傷殘。
判刑
16. 首先就被告人稱飲了酒,可能受酒精藥物影響,法庭認為飲酒是他個人的行為,法庭不認為這可構成一項減刑因素。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當時犯案時精神狀況、他的背景、受害人的傷勢及有關的案情後,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17. 經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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