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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4/2022
[2024] HKCFI 9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2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13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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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3年9月26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4月10日 |
判案書
案件背景
1. 上訴人於裁判官陳炳宙(原審裁判官)席前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就定罪上訴。
2. 上訴人駕駛私家車UB169,從掃管埔路支路向右切入掃管埔路左一線,期間右尾車輪附近位置與一輛原本在左一線行駛的重型貨車JN3363左方車頭發生碰撞。
3. 重型貨車車頭的行車紀錄儀拍攝了事發經過。上訴人沒有爭議行車紀錄儀的錄影片段。本席在上訴聆訊時觀看了該片段。
4. 控方指上訴人在切線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專注,構成不小心駕駛。
5. 審訊時,上訴人指是因為重型貨車的司機不小心駕駛而導致今次碰撞。他指重型貨車司機沒有留意他的私家車的出現,而倘若重型貨車司機有留意路面情況和收慢車速,便可避免這次交通意外。
原審裁定
6. 原審裁判官引用了案例[1],指出即使被切線者本身亦涉及不小心駕駛,亦不構成切線駕駛者的抗辯理由。他繼而引用道路使用者守則的相關段落[2],指出駕駛者不應強行駛入其他行車線,而除非情況安全,否則不要轉換行車線;與及如情況安全,應先發出信號,並確定不會迫使其他駕駛者突然轉向或減速,方可切線。
7. 原審裁判官清楚知道純粹違反道路使用者守則本身並不一定構成罪行,但法庭可以藉此考慮駕駛者是否不小心。
8. 原審裁判官仔細考慮了行車紀錄儀的錄影片段。他指出,在上訴人的私家車嘗試從支路向右切入左一線的過程中,重型貨車和在它前方行駛中的邨巴之間從未有足夠空間讓上訴人的整輛私家車進入左一線。由始至終,私家車與重型貨車之間根本不存在安全距離,可以讓私家車安全地切入左一線。原審裁判官認為,重型貨車在左一線上享有優先使用權,任何其他車輛若要切入左一線,必須確保自己的切線動作不會影響其他在左一線上行駛的車輛,而不能在沒有安全距離的情況下強行切線。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明顯地是強行切入重型貨車的行車線。
上訴理由
9.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 裁判官未能夠從行車錄影片段中得知意外發生的經過,他只憑常理推測,並沒有真實證據,在毫無疑點下證明他有罪。
(二) 有關的行車紀錄影片並不是一隻光碟而是用手機拍下的片段。上訴人質疑有關證物的真偽和合法性。
討論
10. 有關上訴理由( 一),本席在上訴聆訊時細看了行車紀錄片段,雖然重型貨車確實是以一個較快的速度行駛,明顯地是不想讓上訴人的車輛在它前面切線,但整體來說,正如原審裁判官所描述的一樣,在整個過程中,在重型貨車和前方的邨巴之間是沒有足夠的空間可以讓上訴人的車輛安全地切入的。除非重型貨車減速及示意讓上訴人在它前面切線,否則一名合理的駕駛者是不應強行駛入的。
11. 上述的這些畫面,是本案證據的一部份,原審裁判官以此作為判案依據,並不只是憑常理推測,而是有實質的證據支持。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依賴該行車紀錄片段而得出的結論十分正確。
12. 就上訴理由(二),正如答辯人一方所指出,上訴人於整個審訊過程表明並不爭議控方呈堂的行車紀錄片段的真偽和合法性,而上訴人亦沒有提出任何理據去支持該片段並非真實或在搜證過程中出現任何不當的地方。本席認為,裁判官有充足的基礎去接納行車紀錄片段作為呈堂證據。
結論
13.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4. 本席認為,從本案呈堂的行車紀錄片段中清楚可見上訴人企圖以他所駕駛車輛的速度優勢強行切入重型貨車的行車線內,以致造成這次意外。本席同意,如果重型貨車司機能夠禮讓一點的話,意外也可能可以避免,但是上訴人不能期望其他司機一定會對他禮讓,而不顧後果地選擇切線。
15.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吳虹虹高級檢察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成 HCMA752/2006
[2] 道路使用者守則第51及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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