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張
[2025] HKFC 194
FCMC 7394/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4 年第 739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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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 上訴許可 )
1. 這是呈請人(“父親”)就本席於2025年5月22日頒下的訟費命令(“該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訟費命令內容為:父親須支付答辯人(“母親”) 有關申請的一半訟費,如雙方未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2. 本席當日已在庭上作出口頭判決。簡單來說,父親不合理地拒絕母親的申請,特別是雙方所聘用的調解員已經就兒子離開香港到美國接受治療的問題達成共識,但是父親突然違反承諾,拒絕同意母親帶兒子離開香港。最終,本席裁決以兒子的最大利益為依歸,批准母親帶兒子離開香港到美國接受治療。就訟費方面,本席行駛酌情權頒令父親支付母親有關申請的一半訟費。
3. 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4. 一般來說,法院就着訟費問題有很寬大的酌情權,而上訴法院並不輕易干預下級法院所行駛的酌情權,父親突然改變主意,令母親需要委派律師代表和花費大量時間撰寫法律文件作出有關申請,故此,父親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總結
5. 總括來說,本席認為父親除了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父親2025年5月22日的傳票。由於母親經當時的代表律師提交書面反對陳詞,故此,本席命令父親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給母親,簡易評定為$1,000,即時支付。
呈請人: 親自行事
答辯人: 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