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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9/2018
[2019] HKDC 3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1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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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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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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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棋 WONG Pak-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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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卓倫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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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律師陳倚文小姐,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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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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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5歲的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涉案地點是大角咀中匯街中興樓5樓2號室。姓梁的控方第一證人在該單位居住。單位入口處有一道木門和一道金屬閘門。
3. 2018年10月31日下午6時許,姓梁的控方第一證人和母親在單位內收看電視。當時鐵閘是關上,但沒有上鎖,而木門是半開的。突然,被告打開鐵閘進入單位。被告並沒有攜帶任何工具或袋。姓梁的控方證人並不認識被告,於是把被告捉住,並且將被告帶到中興樓地下的保安室。其後向警方報案。
4. 警員到達現場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自己沒有錢,當時見到單位沒有上鎖,於是進入單位意圖偷竊,但他沒有偷去任何東西。
5. 被告的招認是「我知錯,我都係冇錢,見個單位冇鎖咪諗住入去偷野,我都偷唔到」。警員對被告進行搜身,搜出兩條鎖匙(其中一條已經損壞)及一個打火機,並沒有發現任何工具和金錢。
6. 2018年11月,警員向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1) 被告確認被捕時在警誡下所作出的口頭招認;
(2)被告沒有錢,於是到案發大廈找尋可偷取的東西;
(3)被告見門打開,於是入內找可以偷的東西;
(4)進入單位後,被告見到有人在內,便想馬上逃跑,但被人捉住;
(5)被告並沒有從單位偷取任何東西,亦不認識單位內的人士。
求情理由
7. 辯方準備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亦提供了三宗案例,包括特區訴張道明CACC 406/2005、特區訴羅天蔭(譯音)CACC 258/2010和特區訴吳文等(譯音)DCCC 358/2018。
8. 被告現年45歲,未婚,辯方說被告和女友同住在大角咀。當天因為和女友爭吵,因此到便利店買了6罐細罐的啤酒來借酒澆愁。被告在案發的同一樓宇地下的餐廳工作。當天被告不用返工。辯方說被告買了啤酒後遺失了銀包,因此在被捕時身上並沒有身分證和現金。辯方說那時被告並沒有受藥物影響。
9. 被告沒有攜帶爆破工具,只是機會主義者。辯方說當時被告有醉意,涉案單位的鐵閘沒有上鎖。雖然一般的住宅爆竊案有其判刑指引,辯方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輕判被告。
判刑
10. 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3年。本案的被告並沒有攜帶任何爆破工具,是單獨行事,亦是在下午6時許犯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預謀,但為何被告到5樓找尋機會,而不是在3樓或4樓,這則不可而知。
11. 被告曾飲過不少啤酒,但辯方並不是說被告酩酊大醉,亦沒有說被告受藥物影響。當時事主在單位內看電視,理應有聲浪,但被告仍然闖進他人住宅單位。被告並沒有發難而變本加厲,否則案件便有機會由爆竊案變為打劫案。
12. 被告束手就擒、證據確鑿,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13. 被告現年45歲,香港出生,中一程度,任職侍應。被告從2001年10月開始,總共有十三項定罪,大部分都是偷竊罪。被告最近一次定罪在2017年1月,被告在2017年7月出獄。明顯地被告的犯罪刑責有升級的趨勢。本席希望被告能夠洗心革面,不要再犯事,不要再浪費青春。
14. 本案的事主並沒有損失,他們亦不應貪方便不把鐵閘上鎖來保障自己的個人自身安全和財物。雖然一般來說,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3年,但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打算從輕發落,以15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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