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銅
大華發企業有限公司
[2025] HKCFI 2452
HCA 1682/2017 HCA 2531/2017 (一併審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7年第16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
民事訴訟2017年第2531號
_________
判決書
1. 本席考慮了雙方陳詞。
2. 本席不接受Ladd &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測試的條件有被滿足,所以,伍先生的新證據,包括其所說的失實陳述的指控和官契等,都不應該被引用作為上訴依據。
3. 本席考慮了所有陳詞以及上訴理由,但不能接受原告人的上訴有任何合理成功前景。所以本席駁回原告人上訴許可之申請。
4. 原告人當然要支付今次訟費。考慮到伍先生的情況,雖然本席接受大律師說法,即原告人所說的上訴理由完全失實,但本席不會判原告人支付按彌償基準評估的訟費 (costs on indemnity basis),只會批准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估的訟費 (costs on party and party basis)。
5. 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院評估。
原告人:(兩宗訴訟)親自應訊
被告人:(兩宗訴訟)由希仕廷律師行延聘大律師陳志樂先生及大律師阮文躍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