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404/2011
DCCC40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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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有關危險藥物是氯胺酮,牽涉的數量是24.21克。
2. 正如律師向法庭同意的情況一樣,有關販運氯胺酮罪的判刑,上訴庭是有指引的,一般而言,除非有很特別的情況,法庭都不能偏離上訴庭的指引。
3. 法庭考慮到被告人23歲,有家人的支持,包括他媽媽也來信法庭代被告人求情,被告人本身亦有寫信向法庭表達悔意,但這些求情理由,和包括律師所述的經濟理由,在法律上都不能夠成為偏離判刑指引的原因。
4. 在這情況之下,法庭採納四年另九個月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所以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被告人被判刑三年另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