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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2024
[2025] HKDC 6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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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中婧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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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恒先生,由馬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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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車輛而其強制性大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Using a vehicle with obligatory headlamps other than in a clean and efficient condi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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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及 [5] 使用車輛而其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Using a vehicle with fitting other than in good and serviceable condi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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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沒有就汽車的改動通知運輸署署長(Failing to notify the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of alternations to a motor vehic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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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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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罪名不成立,被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2. 被告人在審訊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名,不獲控方接納。
3. 關於案情,簡而言之,在2023年2月24日,大約下午5時,被告人駕駛一輛中型貨車,由大隴街右轉入和宜合道西行線,把站在和宜合道西行線和東行線之間的陳女士(死者)撞到。
4. 被告人駛出大隴街,曾經觀察路面情況,由於和宜合道東西行車線路邊,都築起圍欄。被告人已有24年駕駛經驗,從沒有見過行人在該處過馬路,亦沒有預期當天有行人站在馬路中。因此被告人一直沒有注意到陳女士。
5. 直至在倒後鏡發生碰撞聲,意識到碰撞到物件,立刻停車下車,發現陳女士躺在右邊車身。
6. 陳女士被送醫院進行緊急手術,延至3月2日離世。
定罪紀錄
7. 被告人有24年駕駛經驗,記錄良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 至於交通違例紀錄:—
(1) 在2022年6月 — 干犯在禁區內駕駛;
(2) 在2022年9月及2024年3月,有兩項定額罰款 — 沒有遵從道路標誌。
背景
9. 被告人現年47歲,已婚,並無子女。
10. 被告人在單親家庭長大,接受至中三程度教育,其後從事物流行業及成為公司東主,擁有一輛中型車輛,公司大小事務,由被告人負責,確保服務質素良好,月入$15,000元。
11. 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需要照顧已退休的母親(65 歲),妻子雖然擁有大學履歷,在4年前辭退工作,照顧其母親(患有認知障礙症及柏金遜症等),其父親亦年事已高,健康欠佳。被告人需要支付兩個家庭的開支。
12. 被告人對於陳女士不幸離世深感歉意,因是次事件被告人需要向心理醫生求診及服食安眠藥。由案發至今已超過2年,被告精神承受不少壓力。
13. 求情時指出,在此期間,被告人報讀及完成李健駕駛學院的駕駛改正課程。經過今次的事件,被告已吸取深刻教訓,以後駕駛時定必加倍謹慎。
14. 被告人在審訊前,早已表示承認不小心控罪。
15. 除此以外被告人品格良好,經常做義工及義載,例如在疫情期間,負責運送口罩、消毒液體予獨居老人家中。在工作中,客人棄掉的傢俬及電器,將轉贈有需要的人士。
16. 辯方多封求情信,本席已經一一細閱,被告的家人及朋友一致對被告人作出相當高的評價以及其熱心助人的良好品格。
17. 至於停牌及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辯方表示沒有反對法庭作出有關命令。
判刑
18. 不小心駕駛的罪名,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元。
19. 控罪2、3及5的最高罰款為$10,000元,控罪4的最高罰款為$2,000元。
20. 辯方在陳詞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振城[1] 的判刑為社會服務令。
21. 另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育強 [2] — 上訴人被判入獄6個月,緩刑2年
2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國全[3] — 被告人被判入獄6星期。
23. 不小心駕駛的判刑,並沒有量刑指引,可以由罰款至判處監禁不等。
24. 在本案中,因為被告人不小心而造成嚴重後果,應考慮重判。本席在判刑時,緊記被告人被定罪的罪行為不小心駕駛,而不小心駕駛案件的案情,各有不同,嚴重程度亦有差異。
25. 正如辯方求情時指出,在是次事故中,倘若被告人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就不會釀成是次不幸的事件。
26. 在求情時,辯方強調當被告人失去自由的時候,被告的經濟情況將陷於困局,因為被告人不能經營物流公司。
27. 在判刑時,主要是考慮被告人的罪責以及造成的後果。
28. 辯方重申向陳女士家人道歉,不過陳女士(80歲)被撞到之後,需要接受手術,直至6天後才離世。當中承受了身體上及精神上的痛苦,其家人對其離世的原因,應該有抱怨及承受了深切的傷痛。
29. 本席考慮到在案發時,被告人是在交通管制綠燈下,車速只有10多公里,沒有超速,不過案發地點是一個繁忙的十字路口,交通流量雖則暢順,可是並不稀疏,作為職業司機,又熟悉該路段,更加應該專注及謹慎,尤其是被告人坐在中型貨車司機位,位處更高,視野更為廣闊。
30. 故此被告人不小心駕駛行為,雖然不屬於最嚴重類別,但是也不輕微,意外所產生的後果極為嚴重,包括事故的陳女士。
31. 被告人以往有24年駕駛經驗,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任職司機多年,只有一項交通定罪紀錄(在禁區內駕駛)。
32. 本席認為本案判刑必須判處監禁及具有阻嚇性的刑罰。本席採納9星期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扣減三份一之後,減至6星期。
33. 本席同時考慮被告人有良好品格及案發至今有2年,寬減2星期,被告人最終入獄4星期。
34.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本席下令被告人停牌12個月,停牌令的目的是前瞻性,保障公眾人士,避免受到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影響。在12個月內,被告人不能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不能駕駛任何車輛,如有違反命令,被告人將面對起訴,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刑期。
35. 本席同時下令被告人在停牌令的最後3個月,須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36. 至於第二至第五控罪,在求情時,本席表示當中最嚴重的是第五項控罪,因為沒有良好可使用的安全帶,直接影響司機及乘客的安全,故此第五項控罪下令罰款$5,000元。
37.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下令各罰款$1,500元,第四項控罪罰款$1,000元。
38. 被告人需繳交罰款$9,000元。
39. 被告人有擔保金$10,000元,辯方並無爭議可從擔保金扣除罰款,本席下令$9,000元罰款,即時從擔保金扣除。
[1] DCCC 627/2012
[2] HCMA 1055/2001
[3] DCCC 86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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