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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0/2017
[2018] HKCFI 2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7年第20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7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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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上訴人) |
張國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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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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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答辯人) |
香港馬會獎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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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7年5月17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8年2月7日 |
判決書
引言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審裁官沈其亮2017年3月24日剔除他申索之決定,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 本案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HK$40,有關他所投注的2016 年第109期六合彩之派彩金額。
3. 沒有爭議的是申索人於2016年9月13日於被告人的場外投注站投注了2016年第105至109期六合彩。根據2016年9月22日的攪珠結果,申索人應該可以就第109期六合彩得到HK$40派彩。
4. 2017年1月17日,申索人到場外投注站領取派彩,但被告人職員拒絕他,原因是他違反了被告人的《獎劵規例》第2.16條,沒有在攪珠舉行的日期起計的60天內領取款項。
5. 申索人不爭議他過了《獎劵規例》第2.16條訂下之60日內領獎時限。他爭議的是有關條例是否公平﹑公正及有否違反當時立例之原意。
6. 有關本案的2016年第109期六合彩 ,攪珠結果於2016 年9月22日公佈。根據《獎劵規例》第2.16條,申索人應該在2016年11月21日或之前領取派彩,但他到2017年1月17日才嘗試領取。
7. 本案已不是第一次申索人與被告人之間就著派彩的爭議。2016年5月23日,申索人亦曾經就著被告人拒絕向他派彩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追討HK$47,140,案件編號SCTC 18723/2016。該案件是關於2015年第114期六合彩,被告人亦同樣以《獎劵規例》第2.16條訂下之60日內領獎時限作答辯理由。當時的主審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並指被告人可以《獎劵規例》第 2.16條為基礎,拒絕向申索人發放派彩。
8. 其後,申索人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件編號HCSA 25/2016,由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審理。陸法官拒絕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在2016年8月22日的判案書中,裁定被告人是可以基於《獎劵規例》第2.16條訂下之60日內領獎時限而拒絕向申索人發放派彩。
9. 在本案中,審裁官運用了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5條所賦予之權力,頒令剔除申索人之申索。審裁官視本案申索為瑣碎無聊或無理纏繞之申索。
10. 就此方面,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10段及第11段有以下說法:—
“10. 根據陸法官的判決,馬會是可以基於《獎劵規例》第 2.16條訂下之60日內領獎時限而拒絕向張先生[申索人]發放派彩。因此,若果張先生在本案繼續在小額錢債審裁處以合約法基礎向馬會申索,本席認為他沒有任何勝算機會。
11. 假若張先生希望質疑《獎劵規例》第2.16條的公平性及有否違反立例的原意,這屬於公法範疇,張先生可考慮申請司法覆核,小額錢債審裁處沒有司法管轄權。”
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討論
11. 根據申索人的「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表格9)(日期為2017年3月31日),以及於2017年5月8日申索人遞交法庭之「申請人書面陳述」,申索人質疑訂立60天時限規定的立例原意,該等原意是否合情合理,公平公正;以何種理由,那些法律依據,可使不在60天時限領取獎金的中獎有效彩票成為無效彩票。
12. 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 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審裁處在法律上的錯誤,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13. 本席認為 ,明顯地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已被審裁官在其「判決理由書」第10及第11段處理(見上文第10段)。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
總結
14. 經考慮過申索人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 ,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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