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O YOUGUANG (廖有光)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9] HKCA 896
CACC 46/2019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4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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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申請人承認一項簡稱‘非法出口沉香’罪,涉及2.596千克沉香,處即時入獄2年。
2. ‘非法出口沉香’的判刑沒有案例,原審法官乃援引以沉香為標的之‘盜竊’罪經典案例 HKSAR v Xie Jinbin [2011] 2 HKLRD 631,採納3年為本案的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給予其三份一的扣減至2年。
3. 我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斷正確。
4. 正如原審法官按上訴法庭在Xie案的思路指出,判罰與沉香有關的各種罪行,關鍵在保護沉香這種瀕危植物。從這個角度考慮,無論是偷取、處理及把沉香偷運出境等行為,在罪責上都很難作出有意義的區別,理由是上述各種犯罪行為或角色皆為導致這種植物瀕危的重要環節。這與‘盜竊’和‘處理贓物’涉及各式各樣不同財物及兩罪之間在罪責上或許有所不同,不能同日而語。
5. 原審法官也謹慎及正確地補充,由於涉及本案的沉香數量極大,所以就算本案不比Xie案的犯案人數眾多及/或準備充足,3年的量刑基準在本案也毫不為過。至於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犯案人士多而涉案沉香更多,卻仍然以3年為量刑基準,我認為只是不能因應數量增加而不斷把刑期推高的原則(即英語裡的‘levelling off’)的彰顯。
6. 我認為,就刑期而言,申請人實無合理可供辯的理據以支持他的上訴,所以駁回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7. 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有關‘扣時’的風險向申請人作出警告。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曾藹琪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