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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6/2023
[2023] HKDC 13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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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文慧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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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蔚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健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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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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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 案發時,女事主是九龍藍田碧雲道223號德田街市食店東主。她租用了德田街市地下S6號士多房(“士多房”)存放貨物。士多房以密碼掛鎖鎖上。
3. 2022年11月16日2200時左右,她檢查士多房確定鎖上,然後離開。當她翌日早上回來,發現士多房掛鎖打開。她點算存貨,發現24盒菊花茶及12盒果汁不見了,總值為73.5元。
4. 經查看閉路電視片段,警方發現一名男子在2022年11月17日0222時左右到士多房,並進入士多房內。在02:26:20時,該男子第一次離開士多房。幾分鐘後,該男子再次出現在走廊,並在02:31:30時進入士多房旁邊的另一個房間內,接在02:32:25時離開該房間。在02:32:41時,該男子再次回到並進入士多房,當時他手上拿著一個空的膠袋。02:33:45時,該男子手上拿著裝了物品的膠袋,再次離開士多房。
5. 經調查後,被告人在住所外被拘捕。警方在被告人住所外面發現一雙運動鞋,該雙運動鞋與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的男子所穿運動鞋相似。警方在被告人住所檢獲被告人的衣物及數包飲料。
6. 被告人在現場於警誡下承認曾到德田街市,一時貪心拿走飲料。他又承認穿着上述衣物到德田街市,偷竊案中檢獲的飲料。
7. 被告人在其後的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a) 2022年11月17日凌晨他曾到德田街市;
(b) 他發現士多房沒鎖上;
(c) 他其後進入士多房拿走一些飲料;
(d) 警方在他家中檢獲的飲料是部分偷來物品。
求情
8. 被告人現年47歲,被捕時無業。由2004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間,他有14項盜竊罪紀錄(其中11項為店內盜竊),最後兩項店內盜竊罪共判4個月監禁。他是盜竊慣犯,這是加刑因素。
9. 辯方陳詞指他盜竊飲品返家自用,警察在案發兩天後在他家中檢回一包果汁。女事主的損失只是73.5元。被告人透過辯方大律師聲稱他在兩天內喝了35包飲品,本席明言這說法表面上看來不合常理,應進行案情聆訊(Newton Hearing)給予被告人詳細解釋的機會。辯方大律師索取指示後,告知法庭謂被告人不會自辯或傳召人證物證。本席正式拒絕被告人自用的說法,本席認為該35包飲品大部分都已被轉賣。
10. 辯方陳詞指他沒有破壞門鎖,沒有強行進入處所。量刑指示適用於較本案嚴重的案情,量刑指示針對非住宅入屋犯法者為2年6個月監禁(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2004] HKCU 1497)。若法庭認為被告人屬機會主義者入屋犯法,會有較輕罪責,例如爬窗進入非住宅單位的廚房偷吃數包即食麵(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該案的量刑基準是18個月。
本案判刑
11. 本案並非機會主義入屋犯案,但被告人沒有損壞鎖頭或強行進入處所,本席以2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是慣犯加刑3個月,以30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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