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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88/2021
[2022] HKCFI 29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8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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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2年年1月1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2年9月26日 |
裁決理由書
背景
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即俗稱的非法入境罪,罪名成立,違反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判入獄24個月。
2. 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3. 於上訴聆訊的時候,上訴人申請撤回定罪的上訴。在答辯人不反對下,法庭批准申請。上訴因此只涉及判刑。
4. 本席在聽取雙方的陳詞之後,判處上訴人判刑上訴得直,將24個月監禁遞減為22.5個月。現頒布裁決的理由。
案情
5. 於2021年6月12日,警務人員在青山道打算截查形跡可疑的上訴人時,上訴人逃跑,但在元州街被警務人員追獲及制服。上訴人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香港身份證。
6. 上訴人指他是內地居民。在被捕前三天,他在海南省一艘船上的娛樂城賭博失利欠下金錢和利息後,被綁架到一個地方禁錮,替一些阿姨按摩推拿,並需要舔那些阿姨的私處,和讓阿姨把玩他的下體。當他趁機逃脫後,就被警察拘捕,才知自己身在香港。
上訴理由
7. 上訴人指出裁判官錯誤地以上訴人抗辯的理由帶有色情情節而加刑,及是犯上原則上的錯誤。
討論
8. 代表上訴人的劉大律師指出裁判官因為上訴人在抗辯的時候,虛構一個帶有色情情節的理由而將量刑基準提高1.5個月,是錯誤的做法,並且是原則上的錯誤。
9. 裁判官判刑的時候,正確地指出就上訴人所面對的罪行,於審訊後被定罪的話,一般量刑基準是22.5個月監禁。他認為上訴人可以虛構很多的藉口作為抗辯理由,但卻編造一個充滿色情情節的故事,令法庭上的男女經歷尷尬,並且造成侮辱和嘲笑法庭尊嚴的後果,存在藐視法庭的成份。他在這基礎上將量刑基準調高為24個月監禁,並且以此作為上訴人最終的判刑。
10. 劉大律師和答辯人都正確地指出根據The Queen v So Man King and Others[1]就非法入境罪所定下的判刑指引,於審訊後定罪的量刑基準是22.5個月監禁。劉大律師援引Lau Ping Kwai v The Queen[2]及Siu Hei Nam and Others v The Queen[3]等案例,闡明法庭於判刑的時候不應該以被告人抗辯的方式將刑期提高。答辯人公平及正確地同意上訴人的說法,指裁判官將量刑基準調高的理由並不適當。
11. 在本案中,雖然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是帶有色情的成份,但都不是針對案件中的證人或任何一個與案件有關的人。本席因此同意以這個理由將量刑基準提高是原則上的錯誤。
結論
12. 刑罰上訴得直,24個月監禁遞減為22.5個月。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歐陽巽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指派羅陳梁律師行延聘劉啟賢大律師代表
[1] [1989] 1 HKLR 142。
[2] [1962] HKLR 584。
[3] CACC 265/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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