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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4/2022
[2024] HKDC 12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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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莊文欣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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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子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3] 至 [5]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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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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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五項猥褻罪。
| 控罪 |
案發日期 |
受害人 |
歲數 |
| 1 |
2014年9月某日 |
X |
7 |
| 2 |
2015年至2016年期間的某日 |
Y |
9 |
| 3 |
2019年某日 |
Y |
12 |
| 4 |
2019年11月某日 |
X |
12 |
| 5 |
2020年某日 |
X |
13 |
2.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三、第四及第五項控罪罪名成立。
背景
3. X及Y於香港出生,父母皆為內地居民。自出生以來至讀幼稚園時,與父母居於深圳,並跨境到香港上學。
4. 在小學一至三年班(大約6歲至9歲)的時候,X及Y寄住在被告人母親的家裏,與被告人及其妻子在香港居住。
5. 小學四年級(9歲至10歲之間)的時候,X及Y的母親把她們接回深圳居住,再次跨境到香港上學。
6. 小學五年級至六年級(大約10至12歲之間)的時候,X及Y在香港同學的家中居住。
7. 中學一年級至三年級(大約12至14歲之間)的時候,再回到被告人母親居所,再次與被告人及被告人的妻子同住。(控罪3至5發生時段)
8. 中學三年級以後,由於被告人在家中情緒失控,被告人母親、X及Y經由學校社工協助之下,到緊急宿舍居住了數天。在入住宿舍的時候,與社工會面時,揭發本案。
案情
第三項控罪(受害人是Y)
9. 事發時,X睡在上格床,Y睡在下格床。被告人躺在Y的後方,被告人伸手撫摸Y左右兩邊的乳頭,為時幾分鐘。被告人繼而將Y的身體放平,令Y面向上,被告用舌頭舔Y的乳頭,並且將Y的褲子除去,打開Y的雙腳,跪在Y的兩腿之間,用舌頭舔Y的陰部,為時數分鐘。縱使Y感到像撕裂般的痛楚,但仍然忍住,不敢隨便移動。
10. 其後被告人直接躺在Y的身旁睡着。被告人當時醉酒,身上大陣酒味。
11. Y在翌日向X投訴,再向被告人太太及被告人母親投訴。被告人回家的時候,為了這件事與太太發生爭執,太太是溫文爾雅的女士,當天反應卻是大發雷霆。
12. 最終Y “見錢眼開”,收取被告人的400元。
第四項控罪的案情(受害人X)
13. 事發時在2019年11月某日的晚上,當時天氣清涼,X用被子蓋着身體,被告人伸手摸X的胸部,X用手保護胸部,被告人強行拉開X的手,X將被子踢開,被告人表示不滿,強行成功拉開X的一隻手,X仍然用另一隻手護胸。被告人隨即將被子拉起蓋在身上,繼而隔着X的內褲觸摸X的陰部,X緊合雙腳,被告人強行將X的腳分開,X拼命踢腿,藉此製造聲音,因為被告人當時用手掩着X的嘴巴。
14. 當X張開嘴巴的時候,被告人將手指放進X的嘴巴內,令X不能作聲,X咬其手指,並且繼續踢被子及發力推開被告人的手。
15. X移到梳化另一邊望着被告人,雙方對峙了一會之後,被告人強行拉X入房間內。X用手抓着房門的門框,拒絕入房。被告人直接將X的手拉開,把X整個人推上床上,壓在X的身上,令X喘不過氣來,X不斷掙扎,可是仍不能推開被告人。
16. 被告人對X不斷說了一些 “甜言蜜語” 及 “乖乖服從” 的說話。
17. 正當X趁機走出房門之際,被告人搶先把門關上,再把X拉回床上。
18. X要求被告人讓她離去,“你唔好夾硬嚟,一陣我嗌呀,一陣間我喺度大嗌,之後有人過嚟,你就死硬。” 可是被告人無動於衷。將X的褲子脫下,X不斷掙扎,同時雙手保護胸部,令被告人不能下手。被告人繼而觸摸X的下體,同時繼續 “甜言蜜語” 並將手指插入X的陰部。X感覺奇怪,這是X的第一次經驗,X害怕痛楚沒有郁動,被告人繼續 “整嚟整去”,將手指 “伸入去又攞返出嚟又伸入去”。
19. 被告人持續了一會之後,問X可否讓他舔其陰部,X沒有作答,被告人將手指抽出來,開始舔X的陰部。X同樣感覺奇怪,X再兩次掙扎,被告人提着X的腿,令X不可以踢開被告人。被告人 “來來回回數次”舔X的陰道。
20. 當被告人強行與X接吻的時候,X咬緊嘴巴令被告人放棄。
21. 其後,被告人將X的雙腳抬起及 “劈開”,被告人穿着褲子整個人壓在X的身上,X形容被告 “在模仿性交的動作”,X感覺 “有個嘢凸出嚟”。被告人的性器官直接碰撞X的陰道,。X不知所措,形容情況相當 “恐怖”,並且問被告人:– “你喺度做乜嘢?”
被告人回應:– “你以後就明㗎啦。”
22. 由於被告人氣力大,X無法將他推開。
23. 其後被告人停下來,X立刻穿上衣服,計劃離開房間數次,遭到被告人強行拉回房內,最後成功打開房門。
24. 被告人中途曾經表示 “同佢一齊做嘅話,佢事後會比我錢嘅”,心想 “唔太抵” 及 “蝕底”,X要求被告人交出500元。
25. 當被告人交出500元的時候,又再拉X返回床上,X用力扯開,離開被告人的房間。
26. 整個過程維持40分鐘。
第五項控罪的案情(受害人X)
27. 由於家裏為了省錢,只有被告人房間開着冷氣。X及Y到被告人房內席地而睡,被告人睡在床上,強行拉X上床,將X蓋在被子內,被告人從後攬着X,X雙手拉緊床邊,被告人左手攬着X,右手伸入X的衣服內,觸摸其胸部,為時10秒。
28. 期間X請求被告放開她,並且伸腿踢醒Y,並叫了Y一聲,被告人才知難而退,放開X。整件事件維持兩至三分鐘。
刑事紀錄
29. 被告人以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的心理醫生報告
30. 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在是次評估中,表現 “reserve and evasive”,報告同時指出被告人 “uncaring, irresponsible and detached”。因此,被告人的評估缺乏全面性。心理醫生指出“the absence of a comprehensive narrative from [the Defendant] added to the difficulty in fully understanding his claim.”
31. 被告人現年32歲,有兩段婚姻:–
(a) 第一段婚姻在20歲時結婚,由於被告人專注於網上遊戲,四年後,導致婚姻破裂。
(b) 2019年,被告人再次結婚。於2020年,第二任妻子基於家庭問題,返回內地。
(c) 2021年,被告人開始與現任女友拍拖,並且在2024年初,與第二任妻子離婚。
32. 被告人向心理醫生表示,由於第二任妻子返回內地,被告人在2020年尾開始負責照顧X及Y。被告人深信是次事件是由X及Y誣蔑他,當中情節是她們從色情刊物中學到的,從而捏造故事。
33. 被告人感到憤怒,明言上訴。
34. 有一點值得注意,被告人自稱X及Y “learned details of sexual acts from pornographic materials so that they could make false accusations against him.”,卻從沒有在盤問X及Y,或者在被告人的證供中披露出來。
35. 心理醫生的結論:–
(a) His re-offending risk was assessed to be moderate – low.
(b) He would benefit from psychological treatment that focuses on enhancing his self awareness and prevention of sexual reoffending.
精神科醫生報告
36. 被告人向醫生披露,當第二任妻子在2020年離去後,被告人停止性活動,包括手淫或接觸妓女,理由是低性慾。他多年來,只有一次手淫。從來沒有閱讀或觀看淫褻物品。對兒童亦沒有性興趣、戀童癖或性偏離(sexual deviant)。
37. 被告人並沒有精神異常的問題。
X及Y的心理報告
38. 兩份報告指X及Y視被告人母親為她們的母親。她們稱被告人為哥哥,視他為玩伴。X亦表述,由於被告人母親的工作時間長,因此被告人會接送她們上學和放學。
X的心理報告
39. 當X得知被告人也對Y作出猥褻行為,她曾帶領Y向被告人一家揭發事件,然而結果令X失望。因為被告人母親為被告人撐腰,反過來指責她們 “都叫你哋唔好同哥哥親近,抵你”。被告母親處理事件的態度,令X的心理傷害更嚴重。
40. 對於遭受被告人猥褻侵犯後,X認為被告人「特別變態、好離譜」。由於被告人母親的態度,X再沒有向人求助。X一方面感到無助,另一方面找理由合理化去忍耐和逃避這些難以面對的委屈。
41. 就事件對X的影響,X表示有時發呆,會回想起過往事情的畫面,讓她感到嘔心,不自在和 “起雞皮” 等。
42. 在揭發、調查和法律過程中倍感壓力,在接受盤問時她感到冤屈,有如在傷口上灑鹽,X認為被告人應為自己的錯誤而受罰,同時她也害怕被告人會報復。(心理報告第10段)
43. “在發展上的影響,對於與異性發展親密關係感到抗拒,…她的世界也傾向負面,她為自己不幸遭遇感到不公。她曾以為能通過溝通解決問題,但旁人的不信和冤枉令她感到受傷和絕望,這些負面經驗都影響人際關係發展。”(心理報告第11段)
44. 在事件被揭發後,X在有需要時,向家舍的員工傾訴,抒發情緒和尋求安慰。根據家舍家長梁女士的觀察,X會抑壓情緒,亦曾向她傾訴對被告人和他母親的不滿和憤怒。
45. 縱觀心理評估的結果顯示,事件為X帶來輕度至中度的情緒困擾,與其他觀察相符,反映其現時之適應及對被告人的猥褻行為感到不安和逃避。
46. 臨床心理學家認為X所承受的心理創傷是毋庸置疑的,她在艱難的成長環境中表現出心理韌性,X表現出能夠適應現時的生活,有需要時應尋求專業幫助,以進一步處理創傷事件帶來的心理影響。
Y的心理報告
47. Y對揭發事件後感到矛盾,回想起事件的細節時,會令她感到煩惱和有壓力,感覺是在懲罰自己。她希望被告人能被處罰。她害怕被告人會報復,因為被告人有暴力行為的表現。
48. 在發展上的影響,Y對異性接觸很敏感,當意外被異性觸碰到身體時,會感到強烈厭惡和嘔心,就算是男朋友,對身體接觸亦會感到不舒服。
49. 另外,根據家舍家長梁女士的觀察,Y會抑壓情緒,傾向避免衝突。對人際關係也感到不安。至於是次的事件,Y曾表示要勾起與案件相關的回憶感到困擾,對於判決的結果感到不確定。自六月初以來,Y有三四次表示突然覺得心痛,是被傷害的感覺。臨床評估的結果,事件沒有為Y帶來明顯的情緒困擾,與會面呈現的表現相符,在更深入了解下,可以理解唯一種逃避和盡力令自己顯得正常的方式。
50. 心理學家認為,隨着事件得到處理和生活逐漸變得安定,事件為她帶來的心理影響也漸漸浮面,例如近期心痛的感覺,在有信任的關係下,才能安心面對以往創傷的經歷,因此仍需繼續接受心理治療。
求情/背景
51. 被告人現年32歲,單身,過往職業曾做裝修工人及廚房雜工,日薪大約850元。被告人與母親同住。
52. 辯方求情時指出,本案中被告人沒有涉及拍照/拍片,過程中沒有涉及第三者觀看。
53. 就事件為X帶來的影響是輕度至中度情緒困擾,反而Y沒有明顯的情緒困擾。
54. 辯方引用4件案件:– 以下三件案例都列出判刑時所需要注意的因素 : -
(i) SJ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136;
(ii) 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7;
(iii) HKSAR v Lee Hon Wah [2011] 4 HKLRD 319;及
55. 至於第4件案例HKSAR v Ho Ying Sum HCCC 270/2014,被告63歲,猥褻侵犯一名15歲男童兩次,導致X有抑鬱及自殺傾向。法庭採納21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14個月,其中第二項控罪的10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
判刑
56. 猥褻侵犯控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此等罪行並沒有量刑指引,因為不同的案件及背景會有不同的判刑。
57. 辯方引用 Ho Ying Sum一案,因為本案中的受害人並沒有因為事件而患上抑鬱或自殺傾向,故此每項控罪可以定於21個月為起點。本席認為在判刑時要考慮因素眾多,並非單獨X及Y的心理影響。
58. 在 HKSAR v Tsang Chiu Tak CACC 386/2011 一案中,列出考慮判刑的因素,就本案而言:–
(a) X及Y被侵犯的時候,只有12至13歲,與被告人的年齡相距16年。X及Y自小便與被告人同住,在犯案時,被告人肯定知道她們的歲數。
(b) X及Y父母的在內地,根本無法照顧她們,由父親安排下,寄住在被告母親家中,她們視被告人為照顧者,她們亦因此處於脆弱的地位(vulnerable position)。
(c) 被告人母親收養X及Y為女兒,X及Y稱呼被告人為哥哥。在案發時,他們一同居住,被告人母親長時間工作,被告人肩負照顧X及Y的責任,他們之間就如親人般的關係。辯方同意被告人干犯罪行時,屬於違反誠信的行為。
(d) 被告人向X及Y作出金錢誘使的行為,分別為500元及400元,顯示有賄賂的成份(element of corruption)。
(e) 被定罪的次數,涉及三次,兩名12至13歲的受害人,為期大約兩年。
(i) X – 被侵犯兩次
(ii) Y – 被侵犯一次
(f) 本案涉及不同程度武力令X及Y屈服,最嚴重的第四項控罪,就是強行拉X入房猥褻侵犯,另外第五項控罪就是強行拉X上床。
(g) X及Y的心理影響並非嚴重,兩人都希望被告人應得的處罰,同時擔心被告人報復。但在回想事件時,X表示嘔心,不自在及 “起雞皮”。Y則感到煩惱及有壓力。
(h) X及Y的父親對事件感到生氣。
(i) 被告人的心理評估,重犯機會中等至低等(moderate – low)。
(j) 家居應是一處安全地方,可是三項控罪都發生在居所內。
59. 無數案例指出,法庭有責任保護脆弱年幼的兒童,就 Tsang Chiu Tak一案指出,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該判詞指出:–
“In cases involving sexual assault on a child, it was necessary for the Court to adopt deterrent sentences to deter others from committing similar offences. Such deterrent sentences were to show the abhorrence of members of the public to crimes of this nature and to redress the grievance suffered by the victims and their families.”
60. 除此以外,就控罪三而言,被告人趁酒醉,乘機非禮睡在下格床的Y,包括:
(a) 撫摸及舔Y兩邊乳頭及
(b) 陰部 – 令Y感覺到撕裂般的痛楚。
61. 本席認為合適的判刑起點應定於21個月。
62. 至於第四項控罪,案情較為嚴重,涉及動用武力,強行拉X入房內,把房門關上阻止X離開房間。除此以外,被告人亦曾將手指伸進X的嘴巴內,令X不能發聲求救。被告人沒有理會X的要求,讓她離開房間。
63. 被告人對X的猥褻行為包括:–
(a) 首先觸摸胸部,隔着內褲觸摸X的陰部;
(b) 其後除去X的褲子,觸摸X的陰部;及來來回回數次將手指插入X的陰部。
(c) 舔X的陰部;
(d) 被告人穿着褲子,壓在X的身上,“模仿性交的動作”。被告的性器官直接碰撞X的陰部,X形容被告人的身體 “有個嘢凸出嚟”。X一直表示不願意,沒法離開房間,被告人如此做法,幾乎接近性交的界線;
(e) 整個過程大約40分鐘。
64. 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定於兩年三個月,至於加刑因素包括被告人動用武力,因此加刑三個月,達至兩年六個月。
第五項控罪(X)
(a) 被告人強行將X拉上床;
(b) 一手攬著X的腰部,另一隻手觸摸X的胸部;
(c) 整件事情維持了數分鐘。
65. 本席認為量刑起點定於18個月,同樣基於動用武力,加刑3個月,總刑期達至21個月。
數罪並罰的原則 (Totality)
66. 三項控罪發生在不同時段,涉及兩名年幼的受害人,本席認為不能同期執行,因為不能反映每項控罪的罪責,本席認為總刑期應定於三年六個月,因此下令第三及第五項控罪當中的六個月與第四項控罪分期執行。
67. 本席被告人下令入獄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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