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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6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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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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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9月14日上午11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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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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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Anna HO,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oey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Eric Lai, Jason Cheung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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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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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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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9年2月11日傍晚離開家門時,他遭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獲七包氯胺酮。
3.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其中的六包作販運之用,而另一包紙包的則為自食。
4. 及後,警員進入被告人屋內,在他的睡房內搜得電子磅及可再封透明膠袋等包裝工具。
5. 涉案的氯胺酮共重47.08克,其中紙包的僅重佔0.25克。
6. 根據律政司 訴 許守城一案所定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為4至6年的即時監禁;販運約47克氯胺酮,量刑起點亦約為69個月的即時監禁。
7. 被告聲稱,其中的一紙包是自食之用。紙包牽涉的毒品僅為0.25克,假若扣除其中的0.25克後,用作販運的還有46.83克,量刑起點實際上分別不大。
8. 雖然管有危險藥物本身亦是一項刑事的罪行,但考慮到涉案用作自用的僅非常微量,本席不打算就這部分作出任何的處理。
9. 考慮到以上所述,本席認為在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69個月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0. 被告人,請起立。被告人,就你在席前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監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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