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LEUNG FOUNG AMY
HCSA 6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6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第3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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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被告人未能顯示在法律上,她有任何答辯。審裁官2014年10月20日頒下的判決在法律問題上沒有任何出錯。被告人亦不能針對審裁官就事實上的判斷提出上訴。
2. 因此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有任何爭辯的上訴理據,不批予上訴許可。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