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54M/2014
HCMA 54/201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430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4年4月11日
判案日期:2014年5月19日
勘誤
第18頁
第33段
“雖然,廖大律師力陳,即使檢查也未必能夠發現相關改裝。舉證責任在聲稱人,舉證標準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案中沒有直接證據,支持廖大律師的說法。本席認為,已確立的證據也不足以支持這方面的推論,尤其是正如葉檢控官所言,相關改裝是以目測也可以發覺的。”
應為“雖然,廖大律師力陳,即使檢查也未必能夠發現相關改裝,不過,舉證責任在聲稱人身上,舉證標準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案中沒有直接證據,支持廖大律師的說法;本席也認為,已確立的證據並不足以支持這方面的推論,尤其是正如葉檢控官所言,相關改裝是以目測也可以發覺的。”
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書記王嘉詒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