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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6/2023
[2024] HKDC 14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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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馮納天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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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婉嫻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 M Lai & Li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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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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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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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兩項控罪罪成,如下:
(i) 盜竊罪[1];及
(ii) 刑事恐嚇[2]。
案情
2. 本案是一宗扒竊案件,案發地點為深水埗基隆街的北河街市政大廈的街市。該街市共有兩層樓,由自動電梯連接。
3. 2023年4月1日下午4時許,D在電梯上扒竊一名站在其前方的女事主的手袋內的物品(控罪一)。事件遭男途人目睹,男途人見義勇為,過程中,男途人看到D將一些物品交給女子X,女子X逃走了,經多番追截,最後男途人在深水埗黃竹街的後巷截獲D。D揮動木棍,威脅男途人不要再跟隨着他,否則會對他不客氣(控罪二)。隨後警方到場,拘捕D。
案底
4. D現年65歲,1981年至2022年有18次上庭紀錄,涉及19項定罪, 17項為不誠實的罪行,其中7項為扒竊定罪紀錄,扒竊罪行分別於2002、2009、2016、2017、2018及兩次在2019年發生。
5. D於2022年6月被法庭命令簽保守行為兩年,其中的條件為不可干犯暴力或與暴力有關的行為,違反的話,需要向法庭繳付2,000元(WKCC1438/2022)。
求情
6. D今年65歲,已婚,與太太均為退休人士,倚賴綜援金4,000元生活。D的年邁的雙親均居於內地,因疫情關係,D多年沒有探訪他們。
判刑
7. 就扒竊案件,在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一案,上訴庭有清楚的量刑指引,尤其是判詞的第9段提到,對於初犯,一般的量刑基準應該為12至15個月之間,這是經審訊後的量刑基準。而上訴庭亦指出,在相關案件裡,有部分情節是一些加重刑罰的情節,包括:第一,被告人犯案時有使用武器;第二,犯案地點是一些人多擠逼的地方,而公眾特別容易有被盜竊的風險;第三,被告人犯案時聯同其他人一同犯案;以及第四,被告人是一個慣犯。以上都是一些加重刑罰的因素。
8. 在本案,D的刑事定罪紀錄其實與上述Ngo Van Huy一案裡的上訴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十分相似。而事實上,兩者就與盜竊有關的過往刑事紀錄,都是相同地有17次。因此在本案中,D亦應該被視作慣犯。
9. 本案是在深水埗街市裡面發生,與Ngo Van Huy一案同樣地是發生在鬧市內。本案事發的時間約下午5時,是街市最繁忙的時間,人潮亦必然擠塞。
10. 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案情、D的背景及其刑事定罪紀錄,以及上述的案例,本席採納15個月為基本的量刑基準,由於D過往盜竊的刑事紀錄而加刑9個月,這加幅其實只與Ngo Van Huy一案裡的9個月相同。另外,亦由於本案發生在人多擠逼的地方,本席再加刑3個月。D最後的刑期為27個月監禁。
11. 雖然本案涉及在逃人士,即女子X,但本席不能排除女子X只負責接收贜物,並非聯同D一同干犯扒竊,因此本席不在這情節上加重刑罰。
12. 就控罪二的刑事恐嚇罪,本席判處D監禁3個月。
13. 考慮刑期的整體性,本席下令控罪二的其中1個月與控罪一的27個月分期執行,因此D的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14. 另外,就控罪二定罪,D違反有關的簽保守行為令(WKCC1438/2022),需要繳付2,000元 ,D同意從其保釋金扣除。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ii)及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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