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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2024
[2025] HKDC 13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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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詩敏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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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華先生,由杜亮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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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Threatened publication of intimate images without cons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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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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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至控罪三,審訊後,他被裁定控罪一和控罪二罪名成立,控罪三則罪名不成立。
2. 控罪一是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3日與或向一名15歲的女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 控罪二是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指被告人於2022年9月5日威脅發布X的私密影像,他作出該項威脅的意圖是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而X沒有對該項威脅會作出的發布給予同意及被告人不理會X是否同意該項威脅會作出的發布。
案情
4. 有關控罪一和控罪二的案情在剛剛頒布的裁決理由書已經說出,本席在此不再重述。
5. 簡單來說,被告人在控罪一向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包括撫摸和吻X的胸部,又叫X為他口交。X雖是自願作出上述親密行為,但她當時只是十五歲八個月大,在法律上不能作出合法同意。
6. 在控罪二,X要和被告人分手,但被告人在WeChat通訊中要求X出來和他見面,想與X發生性行為,X堅拒,被告人威脅將X的私密影像發布。兩人關係好的時候,X曾應被告人的要求拍下自己的私密部位,她將自己的下體相片和片段數次傳送給被告人。
7. X堅拒被告人的要求,並表明若被告人發布她的私密影像,便會報警。X在幾天後(即2022年9月10日後)斷絕和被告人通訊,X當時不想將事情鬧大,沒有即時報警,後來因為控罪三的發生,X害怕起來,便於2023年8月報警。
案底
8. 被告現年34歲,過往沒有犯罪紀錄。
求情
9. 辯方律師作出簡單求情,他說被告人過往紀錄良好,與家人同住,一向孝順,給足家用。
10. 律師說控罪一發生時,X是同意作出控方所指的男女親密行為,她當時也已經十五歲八個月大。
11. 律師同意控罪一和控罪二的一般判處都為即時監禁,他也同意兩項控罪是分開的罪行,但他希望法庭考慮兩罪相距的時間不長與及整體刑期問題,頒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2. 律師指被告人熱愛生命,關心其他人,也有作出慈善捐款。律師在庭上讀出被告人的家人聯署的求情信。眾人對被告人稱讚有加,為他說情。
判刑
13.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和控罪二罪名成立。他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4. 控罪一和控罪二並無判刑指引。
15. 在控罪一,被告人和十五歲多的X早有曖昧關係。在案發的2022年3月3日那天,X是十五歲八個月大,她態度開放,應被告人的要求為被告人口交,又讓被告人撫摸和吻她的胸部。
16. X當時雖然是自願及積極地和被告人親熱,但她當時未夠16歲,而被告人則已三十一歲多。
17. 有關控罪一的法律是要保障未成年青年,即使被告人在控罪一沒有強逼或威脅X,但即時監禁是難以避免。
18. 本席認為控罪一的判刑應為6個月監禁。
19. 控罪二比控罪一嚴重得多,X表明了要和被告人分手,但被告人威脅X,想X出來和他發生性行為,否則發布X的私密影像。從有關的WeChat對話中可見被告人當時態度強硬及堅持,只是X堅拒,最後表明若被告人發布她的私密影像,她便會報警,被告人才肯罷休。
20. 本席認為控罪二的判刑應為18個月監禁。
21. 控罪一和控罪二是分開的罪行,兩項刑期應分期執行。
22. 本席在控罪一判被告人入獄6個月,在控罪二判被告人18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共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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