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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5/2022
[2023] HKDC 15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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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黎啟陽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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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舶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元鉞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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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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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22年6月10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雅竹街與黃大仙道交界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73.15克草本形態的大麻及內含5.65克可卡因的6.93克固體。
2. 他同意以下案情。於控罪日子0328時,警員19804(控方第一證人)與隊員乘坐警車在道路上巡邏至控罪地點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XS8742的私家車(「XS8742」),行車不穩,車速極為緩慢,車內傳出濃烈的大麻氣味。被告人被截停,車上無乘客。被告人是XS8742的登記車主。
3. 被告人在查問下形跡可疑。警方在XS8742司機位左邊的中間儲物格發現以下物品:
(a) 21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證物1)載有共71.17克草本型態大麻(證物2);
(b) 24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證物3)載有內含5.65克可卡因的共6.93克固體(證物4);
(c)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證物5)載有1.98克草本型態大麻(證物6;證物2、4及6統稱為「涉案危險藥物」)。
4. 涉案危險藥物合共為73.15克草本型態大麻及5.65克可卡因。
5. 被告人在現場被拘捕,罪名是「販毒」。警方從XS8742搜出現金港幣3,322.5元及兩部流動電話。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管有涉案危險藥物自用,但拒絕透露如何得來。
6. 在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指XS8742的唯一車匙是由他保管。
7. 涉案危險藥物的估計總市值為港幣約16,434.25元。
8. 案發時被告人管有涉案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辯方陳詞
9. 辯方指被告人現年24歲,離婚,有一名4歲兒子由前妻撫養,但兒子的學費和生活費由被告人獨自承擔。他沒有刑事紀錄。被捕時被告人為父母作傢俱翻新工作,月入約19,000元。辯方呈上被告人和父母的求情信。
10. 辯方在庭上表示由於被告人有吸食大麻的習慣,所以本案的小部分大麻是由被告人自用。辯方呈上被告人的驗尿報告顯示對大麻呈陽性反應。
11. 辯方引述 HKSAR v Yip Wai Yin & Another CACC 80/2003的判詞指若販運涉及份量微不足道的毒品時,法庭在判刑時可以不理會該些份量。[1] 所以辯方邀請法庭在本案量刑時忽略大麻的份量。但辯方同意由於本案始終涉及兩種毒品,所以法庭可因此在量刑起點上作輕微加刑。
判刑
12. 根據 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販運少於1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至5年。本案涉及5.65克可卡因,所以量刑起點為監禁約44個月。
13. 本席同意可以不理會大麻的份量。
14. 本案涉及兩種毒品,所以需加刑1個月至45個月。
15. 被告人認罪,所以刑期扣減1/3至30個月。
16. 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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