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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0/2019
[2019] HKDC 12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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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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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穎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 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輸入未列艙單貨物(Conspiracy to import unmanifested car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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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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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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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是次聆訊中,被告黃增旋就一項串謀輸入未列艙單貨品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 於2018年9月10日,海關人員於香港國際機場查截了八箱來自馬來西亞分別申報為Artwork Solid Wood及Artwork Made Solid Wood的貨物,而其收貨人是一位Mr Wheng,地址是上水貿易廣場B座316室(下簡稱「316室」)。
3. 海關人員於同日稍後,把八箱貨物監控遞送到316室。當時被告應門,聲稱為收貨人。在其簽署確認接收托運貨品之後,海關人員就表露身分及予以拘捕。
4. 有關八個紙箱內都盛有穿山甲鱗片,上蓋一層木碎。穿山甲鱗片總重量為64.64公斤。
5. 事後,海關人員在316室搜得以下貨品:—
(1) 九個黃色膠紙包裹並經重新包裝的紙箱,總共有181.82公斤的穿山甲鱗片;
(2) 一個紙箱,內有8.08公斤穿山甲鱗片,鱗片上依然蓋有木碎(下稱「P13」);
(3) 一個電子天秤,一些空紙箱及一些膠紙等包裝物料。
6. 被告在警誡之下承認他在上址為一名名為貴哥的友人所僱用,其月薪為10,000元。他負責在上址接收帶有木碎的動物鱗片,予以重新包裝,以待人領取或按通知遞送他人。他自海關人員接收的八箱貨品,會以重新包裝。至於在316室內搜得的貨物,有部分已經包裝妥當,以供遞送,而部分(P13)則是因為剛剛收到,未刻把木碎分開及重新包裝。
7. 自2017年12月10日開始,316室是一名與被告姓名相同的人所租用。被告身上亦帶有可以開啟316室的捲閘及大門的兩條鎖匙。
8. P13是在監控遞送前一小時收抵,被告亦是其附帶空運提單的收貨人,托運人及貨物申請表皆與監控遞送的八箱貨物相同。
第二控罪
9. 被告是內地人士,自2018年9月10日以訪客身分留港,條件是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被告承認受僱於316室工作,亦即承認違反了逗留條件。
量刑
10. 涉案的穿山甲鱗片,總重量為254.54公斤,估計來自七百零六隻個別穿山甲,其市值為港幣1,001,000元。
11. 雖然被告被定罪的控罪是串謀輸入未列艙單的貨品,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條,其可處的刑期等同串謀違反的實質罪行或有關罪行可處的刑期,而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可處罰款$2,000,000及入獄7年,亦即是區域法院判刑的上限。
12. 由於有關罪行涉及的個別案情及罪責都可以有極大之不同,所以所量刑得按案情而定,並無清楚之量刑指引。但本案的涉及被告與他人串謀違反保護瀕危物種的條例,但刑罰在於保護瀕危物種,同時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最重要的是,有關刑期得要令瀕危物種免遭無法修補的傷害[見上訴庭在HKSAR v Xie Jin Bin([2011] 2 HKLRD 631)一案的判詞]。該案涉及盜取本地土沉香的罪行,但其量刑的理念亦可為本席借鑑。
穿山甲瀕危情況
13. 穿山甲共有八個物種,自2017年1月2號,全部八個物種的穿山甲從《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稱「《瀕危物種公約》」)附錄II改列於附錄I。在香港,相關的改列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瀕危物種條例》中生效。至於附錄I代表穿山甲正面臨滅絕威脅。非法買賣是野生穿山甲數目下降的原因之一。《瀕危物種公約》是最大國際保育公約之一,旨在規管瀕危物種的國際買賣,以免其受過度捕獵。
14. 根據《瀕危物種公約》第十七屆締約國大會所提出的提案,所有物種的穿山甲數目急劇下降,皆因面對大量捕獵的壓力,特別是在亞洲,其鱗片可用於傳統醫藥及作為名貴食材。根據以往充公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的數目,估計過往十年買賣亞洲及非洲穿山甲超過1,000,000隻。國際及非法買賣穿山甲導致過度捕獵穿山甲的風險特別高,所以超過四十年,穿山甲物種一直是《瀕危物種公約》關注重點及處理議題。
15.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目錄》廣泛公認為最全面及最客觀全球角度去評估動植物物種的保育情況。《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於2013年將穿山甲其中兩種列入「極危」級別,另外兩種列為「瀕危」,其餘四個物種列為「易危」級別。
16. 所以保護此等「瀕危」或「易危」的物種刻不容緩。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金豹[2019] HKDC 616(DCCC 29/2019)一案中,被告由剛果民主共和國經港轉往澳門時,在香港被發現其行李內載有48.18公斤穿山甲鱗片,分別來自一百三十四隻穿山甲,價值為189,000元,最後因而被控按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法庭採納了3年為量刑基準,但有鑒當時的立法機構上調刑期不足兩個星期,法庭認為被告可能低估了罪行嚴重性,所以把量刑基準下調至兩年六個月。
17. 同樣的案情及控罪亦可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韋彬雪、韋豔紅([2019] HKDC 1162),兩位被告亦自剛果經港往澳門途中為香港海關人員在其行李內分別搜出53.41公斤及55.56公斤穿山甲鱗片。法庭就兩名被告均採納的量刑基準皆為兩年。
18. 本案涉及的穿山甲數量及總值遠超於上述兩個例案,雖然本案並無證據證實被告得知有關穿山甲的來源及去處,亦無證據顯示他有參與非法捕獵該等瀕危物種,但他在整個非法買賣瀕危物種的運作所擔當的角色是極為重要的環,其刑責亦與盜獵、轉運該等物種的行為等量齊觀。
19. 被告在港的唯一目的就是參與此等行動:被告負責接收有關穿山甲鱗片,予以包裝,並按指示將之送出。本席認為沒有他的參與,整個運作根本沒可能成功。有關運作亦極為有規模及專業化,涉及的穿山甲亦有七百零六隻,市值為1,001,000港元,所以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合理之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因為他認罪而下調至32個月。
20. 就違反逗留條件一罪的量刑,控辯雙方皆沒有爭議,在認罪之下應為兩個月監禁[見HKSAR v Xie Chun Mei(CACC 285/2003)一案]。
求情理由
21. 被告41歲,為內地居民,在港並無刑事犯罪紀錄。他自2017年開始與友人合資在港購買零食、日用品、護膚品等商品,轉運到內地轉售圖利。本案涉及的316室亦是他自2017年開始租下,根據被告辯方的說法,是用為貨倉之用。被告代表律師指出,被告是次犯事是因為其在內地年邁的父母親皆患上重病,急需金錢醫病,所以同意與他人合作,並把316室轉租予貴哥以作處理非法入口的穿山甲鱗片之用。
22. 辯方指出,被告的參與只是倉務工作。但根據案情,他並非純粹是倉務員,有關單位亦是以其名租下,他亦是一個人在上址運作;就是本席接納被告的說法,亦非可減刑的理由。被告在知情之下參與這等大型之運作,其刑責應與其他合謀者相等。本席亦認為,被告的個人財務困境更非合理之減刑理由。
23. 於綜觀及詳細考慮被告律師的陳情之後,本席並不認為有特別之因素可令本席酌情減刑。所以就第一控罪,被告得入獄32個月;就違反逗留條件一項控罪,則入獄兩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合為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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