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利工程有限公司, 杜俊賢經營洪昌 (地基) 建築公司, 李廣江經營洪昌 (地基) 建築公司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9] HKCFI 2136
HCMA 85/2018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8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
第46228至46231號;第46233至46234號;第46236至46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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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 第一上訴人是涉案地盤的總承建商。第二和第三上訴人是洪昌 (地基) 建築公司 (下稱「洪昌」) 的合夥人。
2. 第一上訴人把涉案地盤的地基、挖掘及橫向承托工程分判給洪昌,故洪昌是直接控制該地盤建築工程的承建商。
3. 身為洪昌的合夥人,第二和第三上訴人各自被勞工處票控2宗違例事項,分別為:傳票 46233及46236號;46234及46237號 (即每人2張傳票;共4票)。
4.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 第13(1) 條,作為涉案地盤的東主,第一上訴人也被票控相同的違例事項。由於第二和第三上訴人合共面對4張傳票,第一上訴人亦面對4張傳票 (第46228至46231號)。
5. 審訊後,裁判官裁定8張傳票全部罪成,每票罰款10,000元。第一至第三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6. 上訴聆訊於2018年10月9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6月27日頒下判案書,只批准針對第一上訴人其中2張傳票的上訴 (第46229及46231號);其餘6張傳票的上訴則駁回。
上訴人訟費申請
7. 第一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部分得直後,其事務律師來函申請 ¼ 上訴訟費及 ¼ 原審訟費。答辯人亦致函回覆,表示不反對有關申請。
命令
8. 根據第一上訴人事務律師提供的資料,原審裁判官已頒令,第一至第三上訴人可共同獲得 ¼ 原審訟費 (原審共涉及11張傳票)。換言之,本上訴前,第一上訴人已獨自獲得1/12原審訟費。由於第一上訴人現就合共3張傳票脫罪,本席認為,它獨自獲得 ¼ 原審訟費是合理的。
9.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下令:第一上訴人可獲 ¼ 上訴訟費及 ¼ 原審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為免生疑問,第二和第三上訴人可根據原審裁判官的命令,各自獲得1/12原審訟費 (或共同獲得1/6原審訟費)。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由陳健開律師事務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