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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885/2025
[2025] HKCFI 45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5年第88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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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告由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至少2次以上的多次違法以原告的背包內的聆訊傳票或聆訊申請紙張屬於宣傳資料為理由,阻止原告進入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訴訟的侵權《憲法及香港侵權法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違法的申索懲罰性的精神賠償費美元652萬事宜 (視頻證據共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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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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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梁偉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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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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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中海物業集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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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9月1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9月23日 |
判 決 書
A. 引言
1. 2025年5月30日,原告人(「梁女士」)以原訴傳票方式展開法律程序,就有關被告人(「中海」)三次阻止她進入高等法院的事情,尋求6,520,000美元懲罰性的精神賠償費。梁女士聲稱中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
2. 中海於2025年6月10日存檔了送達認收書,中海曾於2025年6月30日致函梁女士,要求她撤回原訴傳票,否則中海將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 條向法庭申請剔除梁女士的原訴傳票。梁女士在庭上聲稱她於開庭當日才收到該信函。無論如何,中海並沒有申請剔除原訴傳票。
3. 中海及至聆訊日也沒有存檔反對誓章,中海的代表黃大律師告知本庭,中海並非正確的被告人。儘管如此,黃大律師並沒有探究這一項涉及事實的爭議而只就法律觀點作出陳詞。本席認為可用簡易程序處理本原訴傳票。
B. 背景
4. 本席在庭上與梁女士澄清,此案的侵權是指違反憲法及公約。
5. 於2023年5月31日、2023年12月27日、2024年7月5日及2024年7月8日梁女士四次來到高等法院。她聲稱頭三次中海違法地以她的背包內的「聆訊傳票或聆訊申請紙張屬於宣傳資料為理由,阻止梁女士進入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訴訟」,侵犯了她在《憲法》及《公約》下的權利。在第四次,梁女士獲准進入法庭並成功遞交她的文件,她提供了4段她用手提電話拍攝的視頻爲佐證(見附錄)。
6. 梁女士在誓章中追索6,520,000美元的賠償,但欠缺細節。當本席要求梁女士解釋索賠金額的詳情時,梁女士解釋,她為了遞交文件而多次到訪法庭,但是中海經常阻止她,甚至報警。梁女士聲稱這件事情損害了她的精神健康,又提到假如她因此而精神崩潰甚至自殺,這種精神創傷是無可計算的。
C. 爭議點
7. 此案牽涉到4個主要爭議點:
(1) 中海是否該被起訴的當事人?
(2) 中海是否有違反《憲法》的行為?
(3) 中海是否有違反《公約》的行為?
(4) 若有違法的行為,梁女士或得什麼濟助?
D. 中海是否該被起訴的當事人?
8. 首先,視頻中出現了幾位看似保安員的人士。梁女士聲稱是根據他們的制服而起訴中海的。不過,視頻根本沒有顯示這幾位保安員的身份、相貌、工作証或制服上的字樣,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視頻中的保安員與中海的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中海是應該就著視頻中看似保安員的行爲而須被起訴的公司。
9. 本席在下文姑且假設中海是正確的被告人。
E. 中海是否有違反《憲法》的行為?
10. 梁女士從《憲法》中引用總綱第5條和第33條:
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33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11. 不過,根據基本法的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12. 梁女士引用的憲法並沒有列於基本法的附件三,因此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她在這些憲法下的訴因沒有成功的機會。
F. 中海是否有違反《公約》的行為?
F1. 相關法律條文
13. 《公約》在香港並不直接生效,所以梁女士不能直接引用《公約》的條款來支持她的指控。《公約》適用于香港的有關條款已藉由《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經過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予以實施。梁女士所引用的《公約》條款,本席將它們與人權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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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 |
人權法對應的條文 |
第貳編第二條(三)(子)和(寅):
「三. 本盟约缔约国承允:
(子) 确保任何人所享本盟约确认之权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获有效之救济,公务员执行职务所犯之侵权行为,亦不例外;
[…]
(寅) 确保上项救济一经核准,主管当局概予执行。」 |
沒有對應的條文 |
第貳編第五條:
「一. 本盟约条文不得解释为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从事活动或实行行为,破坏本盟约确认之任何一种权利与自由,或限制此种权利与自由逾越本盟约规定之程度。
二. 本盟约缔约国内依法律公约条例或习俗而承认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盟约未予确认或确认之范围较狭,而加以限制或减免义务。」 |
第2(4)條和第2(5)條釋義:
「(4) 本條例不得解釋為政府或任何主管當局、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人權法案確認之任何一種權利與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與自由逾越人權法案規定之程度。
(5) 香港境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人權法案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 |
第叁编的第十六條:
「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认为法律人格之权利。」 |
相等於第13條 |
第叁編第十六條: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生之歧視。」 |
相等於第22條 |
F2. 2023年5月31日的事故
14. 梁女士聲稱:「2023年5月31日早上9點06分原告手上拿著將於9點30分開庭聆訊的傳票及申請紙張,被告阻止原告進入法庭聆訊。」
15. 第一段視頻只顯示了一位高等法院的保安人員告知梁女士不准在公眾地方(即高等法院的大堂內)將手上的原訴傳票和誓章展示出來,梁女士隨即質問他為何不可展示。這一段視頻並沒有顯示到中海阻止梁女士進入法庭,參予訴訟或旁聽。反之,視頻所見的一位警員還主動提議幫助梁女士溝通,但梁女士並沒有接受。
16. 梁女士沒有解釋保安人員禁止她「展示」文件,侵犯了她那一項人權,視頻沒有顯示保安員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或出生而歧視梁女士,也沒有否認她的法律人格。
F3. 2023年12月27日的事故
17. 梁女士聲稱:「2023年12月27日周五下午4點31分被告以原告的背包內的聆訊傳票或聆訊申請紙張屬於宣傳資料為理由,被告阻止原告進入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訴訟。」
18. 據梁女士在庭上說,中海阻止她進入法庭,導致她無法遞交文件,但是第二段視頻并沒有攝錄到有人阻止梁女士進入法庭。反之,攝錄到的是一位保安人員嘗試阻止梁女士在法庭內拍攝,那個做法是對的,因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1)條,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即屬犯罪 ——
(a) 法院處所;
(b) 身處法院處所的人。」
梁女士沒有合法權限去拍攝記錄。
19. 另外,視頻錄取了梁女士就保安人員在她將傳票收進背包後仍然阻止她進入法庭的升降機的事情的一句投訴。第二段視頻只有十秒鐘,沒有前因後果,沒有顯示梁女士最終有沒有搭乘法庭的升降機。梁女士也承認她忘記了她最終有沒有成功地遞交文件。
F4. 2024年7月5日的事故
20. 梁女士聲稱:「2024年07月05日周五下午2點46分被告以原告的背包內的聆訊傳票或聆訊申請紙張屬於宣傳資料為理由,被告阻止原告進入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訴訟。」
21. 梁女士聲稱中海再次阻止她入庭遞交文件。可是,第三段視頻的內容是有爭議的。當梁女士問保安員她將文件放入背包後能否進入法庭時,本席聽到視頻中的保安員答她「可以」,梁女士卻說聽到「不可以」。有兩把聲音,但不知另一聲音是否也是來自中海的人員。
22. 但梁女士沒有解釋保安員的行為如何歧視她或否定她的法律人格。
F5. 2024年7月8日的事故
23. 梁女士聲稱:「原告2024年07月05日周五通過被告安檢及被告以原告已經通過被告安檢的原告背包內訴訟資料屬於宣傳資料阻止原告進入法庭的事實確認。」
24. 第四段視頻中,梁女士往找當日據稱阻止她進入法庭的保安人員並確認他的身分。這一段視頻並不能支持任何訴訟因由,或顯示任何違法的行為。
F6. 裁定
25. 整體而言,無論是原訴傳票,梁女士的誓章或陳詞、或任何一段視頻,也未能證明中海或何人侵犯了梁女士在人權法下的權利。
26. 本席姑且把2024年7月5日第三段視頻裡的答案當作是「不可以」進入,而且該答案來自中海的人,這表面上是違反基本法第35條保障香港居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7. 梁女士己多番指出是中海「不讓她進入法庭」或「上去」(即上去各層的法庭)。但梁女士在庭上確認,
(1) 2023年5月31日那次,因為上午9:30開庭,她衝往電梯往上去,有保安員在旁,直去到開庭。
(2) 2023年12月27日,她忘了有沒有成功地在法庭遞交或存檔文件。
(3) 2024年7月5日,她在中午無法存檔,於是在星期一再去,確認保安員的身份。(本席注意到第三、四條視頻都是顯示同一日的事件的)。
28. 由始至終,除了顯示在大堂有些爭拗外,梁女士也沒有指出她實際被拒進入法庭、被阻止參予或旁聽訴訟程序,更沒有指出她因此而被耽誤出庭或存檔文件而失去什麼訴訟的權利或引致什麼損失。她未能在相對可能性下證明中海有任何侵權或導致她受損的行為。
G. 濟助
29. 儘管本席多次提問,梁女士最終也沒有提供她索償的詳情,更沒有醫學報告證明她的精神受到損害。即使有任何侵權行為,6,520,000美元的巨額也毫無申索基礎。
H. 結論及處置
30.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梁女士的訴訟因由無一成立,因此本席判決如下:
(1) 撤消梁女士的申索;
(2) 暫令中海的訴訟費須由梁女士負責,以簡易評定方式計算;
(3) 中海須於7天內存檔及送達訟費清單,梁女士須於期後7天內存檔及送達反對理由書,本席將以書面方式決定訟費金額,另行通知雙方。
附錄
視頻1:2023年5月31日早上9:06,保安阻止我那訴狀上法庭聆訊
梁女士:「我想問下你呀,咯個我係上庭嘅傳票,遞交個證據,我揸住個張嘢,我等陣要上庭呀」
保安1:「唔可以展示,唔可以係呢度展示。」
梁女士:「我做咩唔可以展示呀,公開嘅案件做乜唔可以展示呀?周圍都可以示呀。」
保安2:「如果有啲法律啲人過來 (片段中這一段有雜音,保安2之後説的話是聽不清的)」
保安3:「我登記佐先。」
保安2:「等一等,我先,我幫你同咯邊溝通好唔好?」
梁女士:「你比唔比我上?」
保安1:「拿你唔可以係呢度錄影,我話比你聽」
梁女士:「我錄你又」(視頻完結)
視頻2:2023年12月27日,保安阻止我背包裏面的訴狀進入法庭
保安1:「影呀,唔可以喺呢度影㗎。」
梁女士:「我而家將咯張嘢收埋佢都唔比入,咯張嘢我收埋佢都唔比入。你點解唔比我入?」
視頻3:2024年7月5日,保安阻止我背包裏面的訴狀進入法庭
梁女士:「我而家再問你一次,我放低咯個嘢得唔得入?我放入去了而家。」
保安1:「可以,可以。」
不知名人士:「不可以,不可以。」
視頻4:保安確認:2024年7月5日周五我過安檢后,及保安阻止我背包裏面的訴狀進入法庭
梁女士:「星期五咯日係你呀嘛,我過咗安檢。」
保安1:「係。」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鍾沛林律師行轉聘王冰儀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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