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944/2021
[2022] HKDC 4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許俊聲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黃立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 B Chau & Co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 被告人被控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同意案情,被定罪。就控罪二,控方申請留在法庭存檔,本席予以批准。
案情
3. 上址為一私人住宅,四周以圍牆包圍。事發當日下午6時許,證人在上址的單位內,關上大門,但沒有鎖上。被告人從外打開大門,在門邊探頭查看裏面情況,當見到證人時,被告人即時關門離開現場。一會兒,被告人被保安員截住,報警後,警員到場拘捕被告人。搜查後,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小量現金。
4. 屋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攀過圍牆進入屋苑,之後打開了上址單住的大門。
被告人的背景
5. 他年49歲,四川出生,與父母妹妹居於內地。被告人在內地做散工,收入不穩定。案發前,他等候遣返內地,但因疫情,未能被遣返,入境處向他發出「行街紙」以暫時留港。被告人有6次刑事紀錄,不類同。
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6. 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他持續性出現精神錯亂的症狀,有幻聽和忘想。兩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6個月的入院令。
辯方求情
7. 辯方指出雖然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8. 但就一些特殊情況,法庭可考慮其他的判刑。辯方呈上兩宗案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冠杰, DCCC 265/2012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鮑潤華 ,DCCC 333/2019
9. 同時,辯方指出被告人今次犯案是受到精神問題所致。
10. 再者,被告人已被扣留約11個月,這相當於16個半月的刑期。
量刑
11.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12. 本席認為:—
(1) 以案情而言,被告人身上沒有任何工具,他當時只是用手打開沒有鎖上的大門;
(2) 涉案單位沒有任何損失;
(3) 被告人受到精神問題而影響;
(4) 兩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入院令。本席認為先治療好被告人的精神健康毛病,較為恰當;
(5) 被告人已被扣押約11個月。
判刑
13. 考慮本案所有情況、被告人的背景及醫生報告,本席認為最恰當的做法是讓被告人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14. 本席判處被告人6個月的入院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