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泳超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3] HKCFI 2063
HCMA 176/202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7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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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訟費申請)
A. 引言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承認控罪後,被沙田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曾宗堯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了3個月的監禁,改判2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詳細理由已於2023年7月18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道出。
3. 上訴方於2023年7月10日就訟費提出申請。本席遂決定以書面形式處理,並就書面陳詞作出命令。
4. 上訴方於2023年7月19日呈交書面陳詞。答辯人則在7月24日作出回應。
B. 上訴方陳詞
5. 上訴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8(b)條就上訴的訟費作出申請。上訴方依賴案例 HKSAR v Yeung Ho Nam (楊浩南) (No2) [1]支持其論點。
6. 另上訴方亦依賴同一案件,陳詞指上訴人亦應獲得於2022年5月20日申請保釋引致的訟費。
C. 答辯人回應
7. 答辯人不反對有關申請。
D. 本席作出的考慮
8. 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8(b)條的內容如下:
「(b) 法官在不服任何裁判官的判處而提出的上訴中,撤銷該項判處而以較該裁判官所判處的懲罰為輕的另一項懲罰取代, 則該法官可命令將訟費判給被告人。」
9. 本席考慮了上訴方的陳詞後,認為本席應行使酌情權判上訴人可得本上訴及申請保釋引致的訟費。
E. 總結
10. 上訴人可得上訴及申請保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作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延聘梁照林大律師代表
[1] [2020] 1 HKLRD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