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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77/2022
[2026] HKCFI 10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22年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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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Cheng Shu Ki 鄭書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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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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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醫院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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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11月24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6年2月24日 |
判 決 書
背景
1. 2022年4月20日,原告人(「鄭先生」)入稟本法院,指稱被告人(「醫管局」)管理的新界西醫院聯網醫療疏忽,令他蒙受人身傷害和損失。
2. 2024年3月1日,鄭先生存檔傳票,以他為此案申請法援被拒的決定提出了司法覆核程序為理由,申請押後本案程序直至法庭就該司法覆核程序有裁決為止。
3. 聆案官於2024年5月21日聆聽雙方陳述後,批准無限期押後本案程序,直至上述司法覆核程序(即HCAL 622/2024) 法庭有判決為止。
4. 2024年6月19日,法庭拒絕在HCAL 622/2024案批予司法覆核許可。2024年6月27日,鄭先生就該決定提出上訴,並存檔了上訴通知書 (即CACV 254/2024)。
5. 由於鄭先生在未獲得法庭許可的情況下,於上述上訴通知書加入了新的被告人,司法常務官於是在2024年7月24日將該上訴通知書從法庭檔案中刪除。
6. 2024年8月16日,鄭先生向上訴法庭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8月8日作出指示以維持上述2024年7月24日的決定,申請許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
7. 2024年10月9日,上訴法庭拒絕批出申請許可。
8. 2024年11月4日,鄭先生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即FAMV 155/2024)。
9. 2024年11月25日,法庭批准繼續押後本案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FAMV 155/2024案作出判決為止。
10. 2025年4月8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述鄭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11. 2025年4月25日,雙方透過共同簽署的信函,向法庭申請恢復本案的法律程序。
12. 2025年8月26日,聆案官聆聽鄭先生親自陳述,和被告人的代表律師陳述後命令:
(1) 鄭先生須在21天內(即2025年9月16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向醫管局送達其申索陳述書及損害賠償陳述書;
(2) 核對表評檢聆訊押後至2025年10月28日上午11時10分進行,作進一步指示;
(3) 醫管局存檔及送達其抗辯書的時限延展至法庭於上述核對表評檢聆訊再作指示; 及
(4) 訟費歸於訟案中。
13. 2025年9月30日,鄭先生向醫管局送達其申索陳述書及損害賠償陳述書。由於其申索陳述書及損害賠償陳述書提出涉及醫療疏忽的指控,醫管局透過2025年10月10日提交的人身傷亡訴訟問卷,要求法庭指示原告人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該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C)條規則,呈交醫學報告及有關法律責任和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報告到法院存檔,以及送達被告人。
14. 2025年10月22日,鄭先生透過誓章申請押後上述2025年10月28日的核對表評檢聆訊。
15. 2025年10月23日,聆案官作出下述命令(「該命令」):
(1) 鄭先生須於2025年11月27日或以前,存檔法庭並向醫管局送達該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C)條規則所指的醫學報告及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據的專家醫學報告(「該命令(1)」);
(2) 醫管局存檔及送達其抗辯書的時限延展至法庭另有指示;
(3) 2025年10月28日上午11時10分的核對表評檢聆訊予以取消,並押後至2026 年1月13日上午10時50分進行;
(4) 訴訟各方需在下次聆訊最少14天前將人身傷亡訴訟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各方, 並根據 “實務指示” 18.1的107及108段遞交文件冊;
(5) 該命令由醫管局代表律師草擬、存檔及送達鄭先生;
(6) 訟費歸於訟案中。
16. 2025年10月30日,原告人存檔上訴通知書,要求推翻該命令。
17. 本聆訊於該命令(1)所定期限屆滿前3天舉行。
上訴理據
18. 根據鄭先生的上訴通知書和誓章,以及在庭上的陳述,他主要希望法庭延展該命令(1)所定期限。他解釋自己需要聯絡各專科的專家證人,未能於2025年11月27日或之前送達其專家醫學報告。
19. 鄭先生在庭上確認,除了以上所述,他對該命令並無其他投訴。
討論
20. 根據該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條提出的上訴,猶如本席重新聆訊原來聆案官席前的事宜。
21. 若鄭先生具備理據可以要求法庭給予更多時間才能履行該命令,應該向聆案官就該命令(1)申請延展履行期限,並非透過上訴去要求推翻該命令的。
22. 不過,鄭先生早於2022年4月(即多於3年半前)展開本訴訟,理應當時已具備支持他所指構成醫療疏忽事故為由的訴因,以及支持他該等指稱訴因的醫學報告,以及相關法律責任和因果關係的醫學證據。
23. 無論如何,鄭先生於2025年9月提交和送達其申述陳述書和損害賠償陳述書列出其申索詳情時,理應不能沒有上述相關醫學報告和有關法律責任和因果關係方面的醫學證據支持他所作指稱。聆案官指示他於其後兩個月內提交和送達該等證據,本席認爲不能說是不合理。
24. 鄭先生又在誓章提到,不應該要求他在身體狀況仍然不穩定的情況下進行醫學專家評估,否則是倉促、不準確、無效的。本席難以同意。該命令(1)所要求的,是相關鄭先生在狀書所作指稱事故的事實的醫學報告,以及有關所指已發生事故的法律責任,和所指違反法律責任導致所指人身損害之間因果關係方面的醫學證據,這些與鄭先生指稱仍需治療和仍未穩定的身體現況,不能混為一談。
25. 上述該命令(1)所定期限已過。與訟雙方須自行就上述議題向聆案官尋求進一步案件管理指示,惟本上訴因欠缺理據必須予以撤銷。
命令及訟費
26. 鄭先生的上訴予以撤銷。
27. 鑑於上述結果,本席現作出暫時訟費命令:鄭先生須支付醫管局因本上訴引致的訟費;除非任何一方於今天起計14天內申請更改,否則暫時訟費命令將自動作實,毋須另作命令。屆時代表醫管局的律師須於其後14天內提交法庭和送達鄭先生其訟費陳述書;鄭先生若對該陳述書有異議,便必須於其後14天內以書面方式向法庭和代表醫管局的律師作出表述。無論如何,本席將於所定期限過後只透過書面形式簡易評估訟費金額。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趙嘉俊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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