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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81/2019
[2019] HKCA 10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8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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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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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劉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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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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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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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法律援助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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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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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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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 聆訊日期: |
2019年9月6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9月18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19年4月11日的判決。周法官不給予上訴人許可申請司法覆核司法常務官周敏慧2019年3月11日的決定。上訴人原本在HCPI669/2016案件,得到法律援助,但之後被法律援助署取消,上訴人就這決定提出上訴,但被司法常務官駁回。
2. 簡單而言,上訴人常覺心跳不適,因此看過多名醫生。2012年11月14日她曾接受過一次cardiac electrophysiology study (EPS) 的驗測手術。一年後,她向資深的L醫生求診,2013年7月24日L醫生替她做EPS時,上訴人聲稱她當時覺得很痛,之後覺得身體衰弱。後來再經驗查,發現心臟有個洞。上訴人聲稱接受L醫生手術之前,有不同醫生驗查過她心臟都沒有察覺到這個洞,所以她認為是L醫生手術疏忽,令至她心臟有了個洞。上訴人向L醫生提出人身傷害索償的訴訟HCPI669/2016,並得到法律援助。
3. 法律援助署安排了劉陳律師事務所作為上訴人的律師,劉陳律師事務所聯絡過香港60多名心臟醫生後,才取得一名公共醫院C醫生的專家報告,但C醫生報告(2018年5月9日) 說上訴人心臟的洞是先天性的patent foramen ovale (PFO),與EPS手術無關,所以他認為L醫生並無專業疏忽。
4. 是故,劉陳律師事務所認為訴訟成功機會不高,法律援助署於是在2018年5月31日決定取消上訴人的法律援助。
5. 上訴人上訴法律援助署的決定,她認為C醫生偏幫L醫生,但法律援助署在2018年6月29日的理由書認為她的聲稱無證據支持。
6. 之後,上訴人提供了一名大律師的陳述書(2018年10 月16日),大律師就C醫生的報告提出了一些問題和論點,包括C醫生未有討論其他醫生的意見,尤其2014年6月12日W醫生transthoracic echocardiography 之後的結論 (suspicious ASD measuring 13mm in diameter)和2014年6月20日的心臟MRI 報告 (focal thinning of inter-atrial septum 1.2 x 1.3cm with mild left to right shunt),顯示心臟的洞有可能是L醫生進行手術時,所弄至的iatrogenic atrial septal defect (ASD)。
7. 就大律師陳述書的問題和論點,法律援助署向C醫生取得補充報告(2018年11月26日)。C醫生維持他的意見,認為上訴人心臟的洞是先天性的PFO,不是L醫生進行手術時所弄至的ASD,他的解釋是這兩種不同情況以transesophageal echocardiography 來作辨別PFO或ASD診斷最好,而上訴人在2014年10月8日曾做過transesophageal echocardiography,報告說心臟的洞是PFO。
8. 經考慮這補充報告後,大律師認為沒有合理的上訴理由,不再代表上訴人,而法律援助署決定取消上訴人的法律援助。
9. 上訴人就法律援助署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10. 2019年3月11日,上訴被司法常務官駁回,理由是她同意法律援助署的決定。
11. 上訴人就這決定,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從周法官的判決書可見,上訴人只是重複她對C醫生的評語,而沒有針對法律援助署的決定,所以周法官認為上訴人沒有司法覆核司法常務官決定的理據。
12. 本庭看來,司法常務官認同法律援助署的決定,全部依賴C醫生補充報告說,以transesophageal echocardiography 來作辨別PFO 或ASD診斷最好。但上訴人只做過一次這種transesophageal echocardiography,而TLL醫生2017年8月9 日的意見說MRI cardiac較echocardiography為準確,理由是不受到操作人員的技術影響,而W醫生2017年10月13日的ASD診斷是有MRI cardiac支持的。
13. 但C醫生並沒有TLL醫生的報告,所以補充報告沒有評論echocardiography因依靠操作人員,所以不及MRI cardiac準確這一點,亦無考慮2014-2017多名醫生都選擇做cardiac MRI, cardiac CT及transthoracic echocardiography為上訴人診斷。
14. 看來法律援助署沒有把這一點考慮在內,沒有向C醫生徵求進一步補充報告,及/或向本地其他專家或海外專家索取報告以確認C醫生的結論。
15. 司法常務官同意法律援助署的決定,沒有考慮這方面的情況。本庭相信,若上訴人在周法官席前能提出這一論點並簡漯清楚述明,周法官理應會認為司法常務官忽略了考慮這方面的情況,從而認為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是有合理爭辯性的,因而給予上訴人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
16. 基於這理由,本庭命令上訴得直,撤銷周法官的命令,給予上訴人許可申請司法覆核司法常務官周敏慧2019年3月11 日的決定。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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