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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6001/2018
[2025] HKFC 18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1600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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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聆訊日期 : |
2025 年2月11日 |
| 判決日期 : |
202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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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子女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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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本案之呈請人為妻子 (簡稱 “女方”),答辯人為丈夫 (簡稱 “男方” )。
2. 這是一宗子女贍養費申請的審訊,涉及一名年約12歲的家庭子女 (簡稱 “女兒” )。
背景
3. 於2013年6月,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同年女方誕下女兒。男方現年46歲,女方現年34歲,兩人均在職工作。女方受聘私人機構從事會計主管工作 (accounting supervisor) ,月入 HK$25,950,男方從事物流行業,全資擁有自己公司經營業務,每月收入非固定,只能說大約 HK$30,000。
訴訟流程概要
4. 於2018年12月,女方以 “不合理行為” 的事實基礎提出離婚。
5. 於2019年11月,法庭頒發暫准離婚判令。
6. 於2020年6月,在雙方同意下,法庭頒令兩人獲得女兒的共同管養權,男方獲得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則獲得界定探視安排。
7. 於2020年11月,雙方簽署同意傳票,達成和解兩人之間的附屬濟助,涉及男方向女方每月支付 HK$ 1,000週期付款贍養費,於最終離婚判令頒布後每月及其後每月份之首日支付,直至女方再婚為止,或在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法庭另有頒令,以較短者為準,法庭對同意傳票作出頒令。
8. 這個雙方同意下頒發的附屬濟助命令,不涉及女兒的經濟給養,原因是當時男方是照顧及管束女兒的一方,男方供養女兒而沒有向女方要求分擔女兒的生活費。法庭繼而亦頒發關乎子女的第18條聲明。
9. 於2021年1月,法庭頒發絕對離婚判令。
這次訴訟的起因
10. 於2023年1月,女方發出傳票,申請更改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由她個人擁有,但保持由她及男方共同管養女兒。因應這項申請,法庭安排社會福利署進行相應的調查,並撰寫報告。
11. 於2023年7月,女方再發出傳票,申請獲得女兒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
12. 於2023年8月,法庭頒令女方獲得女兒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直至法庭另作命令為止。
13. 於2023年9月,女方發出一份申請附屬附助的通知書 (表格8),要求男方向她每月支付 HK$ 6,500,作為分擔女兒的生活費。
14. 於2024年1月,法庭頒令女方獲得女兒的非臨時照顧及管束權。
15. 於2024年9月,在獲得法庭批准下,女方存檔經修訂的表格8,追討男方分擔女兒的生活費上調至每月 HK$ 8,000。
爭訟議題
16. 這次訴訟的爭議十分簡單,只涉及審視雙方家長的經濟能力,及女兒的生活費是多少,並按照法例指標作釐定男方須要分擔多少。
17. 有見及此,法庭曾經給予雙方充足時間,考慮是否存在商議空間, 避免訴訟後可能帶來的訟費後果,畢竟家庭子女只是12歲,子女的週期生活費,在子女完成全日制教育前,會隨時間、實際情況需要及/或週邊環境因素影響,而須要重新作出審視。儘管雙方曾提出一些意見,遺憾未能達共識,須要審訊定斷結果。
適用的法律原則
18.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賦予法庭權力處理婚姻訴訟中家庭子女的經濟供養,法例的相關條文節錄如下 :
“ 5. 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
(1) 除第10條另有規定外,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 律程序中,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第(2)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項命 令 ——
(a) 在批予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當時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作出;
(b) 如任何此等法律程序在審訊開始後即遭駁回,則隨即作出或在駁回法律程序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作出。
(2) 第(1)款所指的命令為 ——
(a)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向家庭子女或為 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作出命令所指明的定期 付款;
(b)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就命令所指明的 定期付款,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 人,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c) 命令婚姻的一方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 指明的人,繳付命令所指明的整筆款額。
(3) 在不損害第(2)(c)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繳付整筆款額予任何人,或 規定繳付整筆款額予該子女,其目的可以是為了應付在根據 本條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之前,由該子女合理招致或為了該 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
(4) 根據本條為規定繳付整筆款額而作出的命令,可規定按命令所指明的款額分期繳付,亦可規定須就此等分期付款提 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5) 法庭既有權憑藉第(1)(a)款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命令,則法庭可不時行使該項權力;如法庭憑藉第(1)(b)款就子女作出命令,法庭可根據本條就該子女不時再作出命令。”
19. 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須兼顧條例中的第7條所列的事項 :-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 (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3) 法庭在決定應否根據第5、6或6A條為並非婚姻方的子女的家庭子女而針對該婚姻一方行使權力,以及 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在案件的各種情況中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婚姻一方有否就該子女的贍養承擔責任,如有,則該方承擔責任的程度和承擔責任的根據,以及該方履行責任的期間;
(b) 在承擔及履行該責任時該方是否知道該子女並非其子女;
(c) 任何其他人對於供養該子女的責任。”
女方的案情
20. 女方說她在2023年獲得女兒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後,男方曾經同意承擔供養女兒,而事實上, 男方作為女兒的父親,是須要承擔一半女兒的生活費,包括住宿及教育等的開支,而女兒的生活費在這次審訊時,經已超出在2023年提出申請時的數字,因此她要求男方承擔一半女兒的生活費上調至每月HK$ 8,000。
21. 女方的最後一份表格 E (日期: 7/10/2024) , 相比在2023年9月提出申請,已相隔有足足1年的時間,她申報的每月開支如下 :-
4.1一般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租金 |
8,000 |
| 按揭供款 |
|
| 公共設施雜費 (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
1,400 |
| 管理費 |
|
| 食物開支 |
5,5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3,000 |
| 汽車開支 |
|
| 保險費 |
|
| 家庭傭工 |
4,800 |
| 其他 (請說明) |
|
|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22,700 |
4.2個人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外出膳食費用 |
3,000 |
| 交通費 |
1,800 |
| 服裝/鞋費 |
2,000 |
| 個人儀容 (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2,000 |
| 娛樂費/禮物 |
1,000 |
| 假期消費 |
1,5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500 |
| 稅款 |
|
| 保險費 |
|
| 中期瞻養費 |
|
| 供養父母 |
2,000 |
|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
|
| 其他 (請說明) |
|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13,800 |
| 項目 |
金額 |
| 學費 |
500 |
| 額外補習費 |
5,100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1,300 |
| 上學交通費 (包括校車) |
8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1,000 |
| 課外活動費 |
2,000 |
| 娛樂費/禮物 |
1,000 |
| 假期消費 |
1,000 |
| 服裝費/鞋費 |
1,000 |
| 保險費 |
1,100 |
| 午餐及零用錢 |
1,800 |
| 其他交通費 |
500 |
| 子女看顧費 |
|
| 校服費 |
300 |
其他 (請說明)
Travelling |
1,500 |
|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
18,900 |
| 每月開支總額 (4.1 + 4.2 + 4.3) |
55,400 |
22. 在資產方面,女方申報如下 :-
| 恆生銀行帳戶結餘 |
HK$ 56,692 |
| 2023年特區政府發行的綠色債券 |
HK$ 20,500 |
| AIA 保險單 (受益人為女兒) |
HK$ 44,646 |
23. 在債務方面,女方申報她有4張信用卡結欠,合共 HK$52,805。
男方的案情
24. 男方沒有存檔誓章反對女方的申請,只是現身法庭作口述申辯及反對,聲稱他沒有經濟能力配合女方提出的每月HK$ 8,000,在庭上男方說每月他只可承擔約HK$ 3,000作為部分女兒的生活費,因為他的物流業務收入不穩定亦非豐厚。
25. 男方的的最後一份表格E (日期: 19/4/2024) , 申報他的每月開支如下 :
4.1一般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租金 |
16,300 |
| 按揭供款 |
0 |
| 公共設施雜費 (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
1,000 |
| 管理費 |
0 |
| 食物開支 |
6,0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2,000 |
| 汽車開支 |
2,150 |
| 保險費 |
500 |
| 家庭傭工 |
0 |
| 其他(請說明) |
0 |
|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27,950 |
4.2個人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外出膳食費用 |
3,000 |
| 交通費 |
800 |
| 服裝/鞋費 |
1,000 |
| 個人儀容 (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500 |
| 娛樂費/禮物 |
2,000 |
| 假期消費 |
2,0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550 |
| 稅款 |
0 |
| 保險費 |
0 |
| 中期瞻養費 |
3,000 |
| 供養父母 |
2,000 |
|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
0 |
| 其他 (請說明) |
0 |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14,850 |
4.3 子女
| 項目 |
金額 |
| 學費 |
0 |
| 額外補習費 |
0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0 |
| 上學交通費 (包括校車) |
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0 |
| 課外活動費 |
0 |
| 娛樂費/禮物 |
0 |
| 假期消費 |
0 |
| 服裝費/鞋費 |
0 |
| 午餐及零用錢 |
0 |
| 其他交通費 |
0 |
| 子女看顧費 |
|
| 校服費 |
0 |
| 其他 (請說明) 家庭子女臨時瞻養費 |
3,000 |
|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
3,000 |
| 每月開支總額 (4.1 + 4.2 + 4.3) |
45,800 |
26. 在資產方面,男方申報如下 :-
| 個人中國銀行帳戶結餘 |
HK$ 3,060 |
| 個人全資公司中國銀行帳戶結餘 |
HK$ 992 |
| 個人全資公司註冊股本 |
HK$ 10,000 |
27. 男方申報他的個人全資公司,在2007年曾經購入一部貨車編號PE xxxx,在表格E 當日,價值約為HK$200,000,尚欠車會欠款HK$159,876。但男方在稍後日期的9/9/2024回覆女方問卷時透露,此部貨車早在2021年經已報銷,所得之金錢亦歸還給女方的弟弟,並提交一張中國銀行文件 (日期: 3/5/2021) 顯示一筆 HK$147,264金額之款項,以支票形式付給男方的個人全資公司。
28. 此外,男方申報他的個人全資公司,在過往12個月的淨利潤只是HK$992,此數字是反映在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的結餘。整體而言,男方說他的每月收入相比支出,屬於入不敷支的困局。
討論
29. 這次審訊雙方均自行處理,整個聆訊中,不涉及冗長及激烈的辯論或盤問,只是各執一詞自己的立場。女方指男方的披露不準繩及欠全面,男方則對女方申報女兒的開支有欠真實的情況,儘管如何,男方說他亦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女方訴求的每月$8,000。
30. 如前文所述,本案的首要審議事項,是實質地女兒的經濟需要是多少?繼而考慮應如何由男方及女方作出分擔。
31. 從客觀角度考慮及小心分析,本席認為女方申報女兒的每月開支,確實存在與一般常見的情況有所偏離。在這課題上,本席作出評定女兒每月的合理開支如下 :
4.3 子女
| 項目 |
女方申報每月金額 |
法庭評定每月金額 |
| 學費 |
500 |
500 |
| 額外補習費 |
5,100 |
1,800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1,300 |
600 |
| 上學交通費 (包括校車) |
800 |
5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1,000 |
600 |
| 課外活動費 |
2,000 |
1,000 |
| 娛樂費/禮物 |
1,000 |
800 |
| 假期消費 |
1,000 |
800 |
| 服裝費/鞋費 |
1,000 |
500 |
| 午餐及零用錢 |
1,800 |
1,000 |
| 其他交通費 |
500 |
500 |
| 子女看顧費 |
|
|
| 校服費 |
300 |
200 |
其他 (請說明)
Travelling |
1,500 |
0
(包括在假期消費項目內) |
|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
18,900 |
8,800 |
32. 本席同意除了女兒個人每月的HK$ 8,800外,另須考慮女方的每月一般家庭開支內,當中會包含女兒的部份,但女方申報的每月HK$22,700數字,同樣屬偏高的情況,儘管女方聘用家庭傭工,在她外出工作時協助照顧女兒,但事實上亦減輕她的家務工作。
33. 再者,在食物開支、家庭雜項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水、電、煤氣等,必然包含家庭傭工及女兒的份額。在這考慮下,本席認為女兒佔女方申報的每月家庭一般開支的1/3 屬合理。在數值方面,本席對女方申報的HK$22,700將給予扣減至HK$18,000,以反映其合理性,女兒所佔的1/3份額的數值,將會是每月 HK$6,000。
34. 按以上評定計算,女兒每月的生活費為 HK$14,800 (即HK$8,800 + HK$6,000)。
35. 對於男方申報的經濟情況,本席認為非全面及欠真實。
36. 首先,男方在回覆女方問卷時說貨車 PExxxx銷毀的時間是2021年,但在2024年的表格E內,仍然申報一筆欠車會的債項,明顯地不反映表格E時的事實情,特別是他在表格E披露只得一部PE xxxx號的貨車。倘若男方在表格E所提及的欠車會HK$159,876屬另一部貨車,而並非 PE xxxx,那麼他便沒有全面披露資產,因為他只是披露一部PE xxxx號的貨車。
37. 其次,基於男方聲稱他的全資公司業務收入不穩定,他必須以實質證據作支持,而並非倚賴全資公司中國銀行帳戶的結餘作為反映公司業務收入不穩定之說法。事實上,男方對自己全資的公司的收入與支出,有完全控制權,他須要安排核數師報告及/或公司稅務記錄等資料,方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並非他個人含糊交待的說法。
38. 再者,按照男方申報每月收入及開支的情況,倘若均屬真實,本席相信在表格E內的 “債務” 一欄,必然衍生若干的債項,特別是他聲稱每月的收入與支出,出現了 “入不敷支” 的困境。如是者,唯一可能及合理的推定,是男方沒有全面披露他的真實經濟情況給予法庭調查及了解,如是者,按照訴訟程序法庭可以對男方的經濟情況給予 “不利推定” (adverse inference),本席亦將會作出 “不利推定” 於男方的經濟能力。
裁斷
39. 在男方需要分擔女兒生活費的課題上,女方聲稱男方需要負責一半,此說法本席接納。因此,男方需要負責分擔法庭所評定女兒生活費的一半,數值將會是每月 HK$7,400 (即HK$14,800 x ½) 。
40. 對於男方需要開始分擔的時間,須以女方提出表格8的2023年9月開始,隨後每月支付,直至女兒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以較後者為準,又或至法庭另作命令為止。
訟費
41. 按這次訴訟的申請結果,本席裁斷女方屬勝利方,可獲得訟費,簡易評定為 HK$3,000,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由男方支付。
42. 這是一個訟費暫准命令,倘若於本判案書日起計14天內沒有申請,將成為訟費絕對命令。
命令
43. 本席現頒發命令如下 :-
(1)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女兒部分生活費,每月HK$ 7,400,自2023年9月開始,隨後每月支付,直至女兒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後者為準,又或至法庭另作命令為止; 及
(2)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這次訴訟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簡易評定為 HK$3,000。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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