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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046 / 2018
[2023] HKFC 15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10046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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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 (文書處理) |
| 申請日期: |
2023年5月19日 |
| 判決日期: |
2023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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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逾期上訴許可/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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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 於16/3/2023,本席經審訊後當庭宣判裁決,撤銷男方20/11/2020 日期的傳票申請 ,涉及要求更改一名6歲家庭兒子的管養權,同時亦撤銷女方9/9/2022日期的傳票申請,涉及要求取消男方對上述家庭兒子的探視。本席決定維持男女雙方繼續擁有三名家庭子女,分別為兩名14歲及12歲的女兒及上述6歲兒子的共同管養權,女方繼續獲得三名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男方繼續獲得兩名女兒的合理探視權,但在男方對兒子的探視,則更改為每週一次的界定探視,並須要在雙方完成共享親職課程後,由社福主任鄭姑娘安排盡快實行。此外,雙方須參與共享親職課程,社福主任須在6個月後提交進度報告 (“裁斷”)。
3. 於19/5/2023,男方發出傳票,同日亦存檔「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陳詞大綱」,針對裁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此外,男方亦存檔一份誓詞 ,交待他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是因為他不懂得法律知識、工作忙碌、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時,才知道上訴有時限。
4. 於12/6/2023,男方同日存檔兩份誓詞,確認他在1/6/2023在九龍油麻地郵政局,以郵寄形式向女方送達前述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傳票、上訴安排的中英文通知、「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陳詞大綱」等等文件的副本,並說這些文件均沒有退回。
5. 查閱記錄,看不到女方存檔書面陳詞,或是誓詞反對男方這次的逾期上訴許可/上訴許可申請。
男方的申請理由
6. 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說 :-
(a) 法庭無理由撤銷他的申請;
(b) 法庭過分信賴20/10/2021及4/8/2022日期的兩份社福報告、過分信賴女方的陳述書,及女方在庭上作虛假陳述;
(c) 法庭忽視男方在庭上播放的影片,沒有聆聽由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的錄音;
(d) 法庭忽視男方文件冊內,由178頁至182頁、203頁至205頁、215頁至217頁的誓詞及陳述;
(e) 法庭忽視男方提供有關女方對子女疏忽照顧,東涌社工開會討論報告;
(f) 請看副件樣本。
適用的法律原則
7. 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列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
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 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8. 扼要而言,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該上訴是否存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9. 法庭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已有清晰界定,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逾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為 :
(a) 延遲的時間多少;
(b) 延遲的理由;
(c)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上訴的成功機會; 及
(d)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2年第1册第59號命令第4條 (59/4/9) 及案例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imited & Ors, HCMP No.796/2010, 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6段)。
討論
(a) 逾期上訴許可
10. 男方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日期為19/5/2023,相距本席當庭宣判的16/3/2023日期,大約逾期了63天的時間,延遲的時間不算十分嚴重。
11. 但男方提出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本席則認為過於牽強,不能接受。 雖然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不懂得法律程序可以理解,但因工作忙碌,而不迅速尋求相關方面協助則不能接受,否則工作忙碌便自動成為逾期的常用“理由”。事實上,男方說他曾向法律援助署申請,如時者,為何他不能提早一些尋求法律援助,便可以早些知道上訴有時限,因此而可以避免這次逾期申請 ?
12. 本席不接納男方延遲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
13.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上訴的成功機會,本席將在下文交待。
14.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對另一方會否構成不公平, 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可能出現這後果。這次雙方只針對6歲兒子的事情,各自發出傳票申請,是源於男方在行使探視時,多次出現“一去不返” 的情況,最終迫使女方須要報警尋人或是求助於法庭,社福主任亦因應事件及法庭要求, 曾經進行協調及提供協助, 不單止無功而回,男方更對社福主任提出投訴, 出現這種不理想的探視情況,對雙方的合作關係已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及負面情緒。
15. 儘管對社福主任作出投訴是男方的權利,及儘管投訴的結果是如何,均與這次上訴許可申請無關,但倘若給予男方延期申請上訴許可,可能對女方構成不公平。
16. 因此,本席拒絕給予男方逾期申請上訴許可。
(b) 上訴許可
17. 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的 (a) 項,並無交待法庭如何 “無理由” 地撤銷他的申請,這 (a) 項只屬他的個人宣洩語句,不構成上述理據或論點。
18. 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的 (b) 項,涉及法庭選擇證據及證供的範疇,但他不論在擬本或陳詞大綱內,明確地指出法庭所選取的證據欠全面、不真實或不可信; 所接納的證供如何不真實或是虛假,男方只憑他的主觀感覺及理解證據及證供,作出這項申訴,這並不構成上訴理據或論點。
19. 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的 (c) 項,本席在當庭宣判的裁決時經已指出,在庭上播放的影片欠全面,未能完全百分百反映事實的全部,況且是男方自行攝錄,欠缺獨立性。因此,不給予大比重考慮。對於沒有聆聽錄音,是因為男方沒有遵照法庭指示,安排鑑證 certified 錄音騰本而不獲法庭聆聽。因此,男方的 (c) 項,並不構成上訴理據或論點。
20. 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的 (d) 項,聲稱本席忽視了若干文件誓詞及陳述,卻沒有進一步交待該些“誓詞及陳述” 對爭訟焦點議題的關連性及重要性 (relevance and importance),在審訊時男方並無對該些“誓詞及陳述” 作任何引述或交待,男方不能默不作聲,依賴存檔誓詞及陳述的行為後,便交由法庭協助他處理而不自行提出,這想法或期望 ,有違法庭不會協助訴訟任何一方進行訴訟的基本原則,法庭只會不偏不倚,對席前法庭認為重要的證據作出調查。
21. 因此,男方在 (d) 項指本席忽視了他的誓詞及陳述,絕對不正確,對法庭亦不公平,法庭不會知道他心裡那些資料重要,那些不重要。再者,如本席在當庭宣判裁決時經已指出,本案件存檔的文件及資料頗為凌亂,如男方認為某些文件重要,是他的責任提出,並非法庭的責任去猜測或尋找。男方在 (d) 項的說法,只是無理的狡辯,並不構成上訴理據或論點。
22. 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的 (e) 項,指本席忽視了他提供有關女方對子女疏忽照顧,及東涌社工開會討論報告。查閱審訊記錄,男方並沒在審訊時通過盤問女方,或是向女方以指出案情 (put case) 的形式 ,引證他指女方疏忽照顧子女。如前述,男方須對自己提出的案情及對另一方的指控作出舉證,並非依賴法庭為他代勞,繼而反指稱法庭 “忽視” 他的證據。因此,男方的 (e) 項,並不構成上訴理據或論點。
23. 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的 (f) 項,簡略地寫 “請參閱副件樣本” 一句說話,繼而在「陳述書/陳詞大網」簡略地寫 “請見副件” ,隨之而附上數十頁在早前曾經存檔的書信、文件及兩隻光碟。
24. 本席完全不理解男方的 (f) 項上訴理由,他希望表達甚麼,只能理解為他要求本席 “你自己去看” 。如是者,男方的 (e) 項,並不構成上訴理據或論點。
25. 綜合以上的分析及理由,男方的上訴理由擬本的 (a) 至 (f) 項,並沒有任何一項存在任何合理的勝訴機會。
26. 因此,本席拒絕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是否存在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
27. 此外,本席亦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須要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總結
28. 綜合以上的理由,本席拒絕給予男方逾期上訴許可。
29. 儘管如何,男方的上訴許可亦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勝訴機會,本席拒絕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30. 最後,本席亦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訟費
31. 訟費方面,女方沒有存檔任何文件或誓詞,對男方的逾期上訴許可/上訴許可,提出反對,只是男方未能附合相關申請的法定門檻。
32. 如是者,本席認為不作訟費命令,是合理及恰當的做法,並作出頒令。
命令
33. 本席現頒令如下 :
(a) 撤銷男方的逾期上訴許可及上訴許可兩項申請;
(b) 無訟費命令。
34. 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案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答辯人 (男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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