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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9/2024
[2025] HKCFI 5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16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29573-74、
33053-54及3895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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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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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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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天宏飲食國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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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11月2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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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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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公司面對共六張傳票控罪,違反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制定的《食物業規則》第31(1)(b)、第35(1)(a)及第35(3)(a)條,指稱其於涉案的店鋪內A及B部分分別經營無牌食肆及無牌新鮮糧食店。經審訊後,於2024年3月21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公司全部罪名不成立,上訴人公司提出訟費申請,但被拒。同年4月2日,上訴人公司遞交通知書,就上述拒絕訟費申請的命令提出上訴。
2. 裁判官主要拒絕訟費申請的理由是上訴人公司未能於控方證人巡查期間出示有效牌照,面對指控後亦沒有提供合理解釋,令控方相信證據比實情更強,其行為屬自招嫌疑(見拒絕訟費申請理由書第12段)。裁判官亦認為本案只因控方未能證明顯示有關涉案地點經營及售賣食物的相片是在傳票日期拍攝,上訴人公司是技術理由罪名不成立,不應被給予訟費(拒絕訟費申請理由書第15段)。
3. 上訴人公司今天的代表關大律師及龐大律師(後者為審訊時上訴人公司的代表大律師)主要的上訴理由,即上訴理由一,是投訴裁判官錯誤地裁斷上訴人公司持有商業登記證明書便等同自招嫌疑。
4. 對此,答辯人代表楊高級檢控官於2024年8月16日呈交書面陳詞,同意本案最關鍵的問題在於上訴人公司是否有自招嫌疑,而且答辯人同意就所涉及的傳票控罪內容而言,本案未有足夠證據以讓法庭達至上訴人公司有自招嫌疑的結論,理由如下:
(a) 雖然根據證物P2及P3,上訴人公司在2022年5月及8月已分別就店鋪A及B部分申請商業登記證明,當中必然是因為會在店鋪經營業務,但即使兩份商業登記證明申請書的遞交日期均在上訴人公司報稱的開業日期之後,但不足以將上訴人「領有商業登記證明書」的行為推論為有在店鋪內經營食肆及售賣新鮮食物的嫌疑。
(b) 在本案中,無罪判決的其中一個主要理由是裁判官未能確定證物P6至P10的相片是在控方證人所指的日期拍攝,但由於案中控辯雙方不爭議的只是店鋪於2023年3月15日至6月6日期間沒有相關牌照,因此在未能確定相片拍攝時間的前提下,未能證明上訴人公司在沒有有效牌照期間(即2023年3月15日至6月6日)於店鋪經營食肆及售賣新鮮食物的嫌疑。
5. 考慮過上述情況,答辯人公允地認為並接受本案中上訴人公司與脫罪理由以外的行為未足以構成自招嫌疑。因此不支持裁判官拒絕訟費的命令,並同意本上訴應判得直,上訴人公司應得原審及本上訴的訟費。
6. 本席經考慮後,同意並裁定本上訴得直,上述裁判官拒絕審訊訟費的決定擱置,上訴人應得審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於聆案官決定。
7. 至於本上訴的訟費,本席認為上訴人公司應同樣被批准,但對於其申請應否包括關大律師及龐大律師兩位大律師的證書,本席在庭上曾作出詢問,得知關大律師確認上訴人公司只申請一位大律師的證書。對此,本席則考慮究竟是應該特別指明給那一位大律師的證書,還是留待以後聆案官決定。
8. 本席對此曾有考慮。本席曾參考一個上訴庭於2000年的案件HKSAR v Cheung Hoi Kim and Another CACC 630/1999(判詞日期為2000年5月26日),當然本席明白該案件有關控罪及情況與本案截然不同,但認為其相關原則有可以借鏡之處。該案涉及版權控罪,由於有關控罪為簡易程序處理的控罪,不能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因此,答辯人同意最後的定罪在法律上無效,而答辯人亦不支持有關定罪而上訴應予得直。之後,代表第一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申請訟費,並指早於答辯人承認上述錯誤時已經被延聘處理該上訴。上訴法庭認為該上訴根本毋需大律師,更遑論資深大律師處理,完全可以由事務律師或一名資歷甚淺的大律師處理,因此上訴庭作出一個有限訟費的命令,命令只包括事務律師的合理費用、大律師給予法律意見及申請保釋的費用,而當天上訴的訟費,上訴庭限於不超過港幣5,000元。
9. 返回本案,當然,如本席之前所述,兩案(該上訴案件與本上訴案件)有明顯不同,但相同之處是本席認為本上訴所涉及的法律原則早已被確立,並無可以或需要爭辯之處,而案情亦絕非複雜,如上述主要只是有關上訴人公司有否自招嫌疑而已,因此,裁判官的理由書就訟費申請的部分只有短短兩頁,當時代表上訴人公司辯護並處理審訊的龐大律師絕對可以獨自處理本上訴。加上答辯人如上述更早於本年8月16日(即超過三個月前)已表明其不支持相關命令的立場。本席認為本案只需批准一張大律師證書,但至於是否應該限制於龐大律師,本席在聽取關大律師的陳詞後,認為在表達上述意見後,最終可以由聆案官處理(如有需要),故此本席批准上訴人應得本上訴的訟費,但只限於一張大律師證書。同樣,如雙方未能就有關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決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楊嘉雯代表
上訴人:由趙司徒鄭律師行延聘的關百安大律師及龐運龍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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