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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3/2025
[2026] HKDC 6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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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周亦樂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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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憬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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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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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同意其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 2024年8月5日早上10時左右,張女士(81歲)收到一名自稱她兒子的男子來電(“該男子”)指被警方拘捕及要求張女士替他付港幣30,000元保釋金。該男子指示張女士到旺角一酒店把保釋金交予他的朋友,該男子亦將他朋友的電話號碼給她。
3. 同日下午12時左右,張女士連同丈夫到達酒店並把港幣20,000元及人民幣13,000元交予被告人,及後被告人便離開。
4. 同日下午3時左右,張女士再收到該男子來電指要求更多保釋金。張女士懷疑受騙,致電兒子後得知受騙,故報警處理。
5. 2024年8月20日,被告人在住所附近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是一個名叫“阿水”的人指示他在酒店向張女士收取現金,報酬港幣1,000元,並表示已把所有現金交給“阿水”。
6. 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
(a) 被告人找工作時透過Facebook認識“阿水”,二人透過Telegram溝通;
(b) “阿水”告訴被告人有工作給他做,他向其他人收錢就可以有報酬;
(c) 2024年8月5日,“阿水”叫被告人幫忙收錢。“阿水”乘的士接載被告人,然後二人前往酒店。“阿水”描述了被告人要向其收取款項的人的特徵;
(d) 被告人在電話中收到“阿水”的指示,能夠在酒店大堂認出張女士。被告人於是把流電話遞給張女士,對方就給他一個黑色膠袋。他相信該黑色膠袋載有現金;及
(e) 他把該黑色膠袋交給“阿水”,並收到人民幣1,000元作報酬。
7. 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張女士,即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張女士的兒子需要金錢,從而誘使張女士交出港幣20,000元及人民幣13,000元。
求情及判刑
8. 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被告人和母親同住,母親是清潔工人,月入港幣15,000元,父親則和被告人已失去聯絡。被告人本身只有中一教育程度,從事洗車工人,月入約港幣10,000元。被告人並沒有定罪紀錄。
9. 有鑑於被告人仍屬年青罪犯,故本席先替他索取更新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才作最終判刑考慮。
10. 今天,報告亦在本席席前。懲教署方面認為勞教中心不合適,而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均為合適,而懲教署認為較合適的選項為更生中心。
11. 另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的意見亦為更生中心。
判刑考慮
12. 辯方大律師亦沒逃避,被告人面對的是嚴重的控罪,若成年罪犯面對的可高達3至4年監禁,再者,辯方亦坦然就電話騙案,加刑三分一的幅度是恰當的。
13. 當然,本席亦得考慮被告人仍年輕,更生的考慮更為重要,純以罪行嚴重性而言,教導所比較合適。然而,本席亦不能忽略被告人確備有真誠的悔意,適時認罪,及是次只是初犯。另外,被告亦已全數賠償給受害人。
14. 再者,考慮到被告人的角色只是跑腿,並非策劃詐騙的人。而是次詐騙所涉及的金額,相對同類案件中比較少。
15. 另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是由多名成員組成,對少年罪犯十分具經驗,其建議亦是經過專業考量及評估而達致的。其建議亦具參考價值。
16. 基於上述各因素,本席認同更生中心是較為合適的判刑。本席採納委員會的建議,就被告人面對的控罪判處更生中心。
17. 最後,本席亦頒下賠償令港幣34,725元予受害人,從被告人的保釋金及已存入法庭的款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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