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361/2010
DCCC136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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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1年1月24日下午3時1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ong Chun Hin, Dere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Mr Yeung Sai Y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Foo, Leung & Yeung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7]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7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 被告承認的事實是,他在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11月11日期間先後共7次以侵入者身分進入理工大學,然後在不同房間內盜竊共4部筆記簿型電腦、2個無線電話及1部相機。在首5次犯案期間,該校的閉路電視已攝錄下被告在房間附近的情況,繼而在2010年11月11日,警方在該校再發現他,並在他袋內發現電話及相機。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以往盜竊的電腦已變賣及將所得花掉。
3. 被告現年33歲,無業,他過往共有20次刑事定罪紀錄,11次與不誠實案件有關,包括2次同類入屋犯法罪,於2004年及2007年,分別曾判以20個月及2年監禁,最後一次在2010年1月因盜竊罪被判入戒毒所,最近被重召到該戒毒所,預計本月尾可被釋放。
4. 楊律師求情指被告過往曾從事髮型師工作,但在2008年因遇上交通意外,失掉大部分牙齒,因儀容問題無法繼續,失業至今倚靠公援。楊律師亦指案發在日間時分,被告並非專業竊匪,每每只是順手牽羊,並無周詳計劃。
5.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非住宅單位案件,上訴法院確立以2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可是,考慮到被告過往類同紀錄,按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應把起點提高,但考慮到在本案被告只是趁機行事,並無爆竊工具或周詳計劃,因此,本席認為適當地仍以2½ 年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20個月。
6. 就整體判刑原則而言,參照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該被告承認5項入屋犯法罪,總判刑為40個月,但該案案情較為嚴重。在本案中,被告在一年間7次干犯同類控罪也屬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及案情的背景,整體而言,本席認為總判監3年最為適當,各項判刑如下:
第一至第五項,各判2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第六及第七項,各判2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但當中16個月與第一至五項分期執行,總判刑為3年監禁。因此,被告各項控罪總刑期為3年監禁。
第一至第五項,各判2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第六及第七項,各判2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但當中16個月與第一至五項分期執行,總判刑為3年監禁。因此,被告各項控罪總刑期為3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