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宗源
[2018] HKDC 1282
DCCC 307/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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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是本案的第八被告人,他面對四項控罪,控罪一是串謀非法禁錮、控罪三是普通襲擊、控罪四是搶劫罪、控罪五是盜竊罪。他承認了控罪三,控方就其他的控罪對他不提證供,因此他就該些控罪已被判無罪。
2. 本席引述第八被告人承認之第三項控罪案情摘要之相關部分:—
「(1) 2017年11月24日凌晨,控方證人Y被帶到香港北角北角道17號地下『新蕃薯苗小館』餐廳。在餐廳內,控方證人Y與第八被告人跟其他人士圍著一圓檯而坐,第八被告人坐在控方證人Y左邊。 (2) 約0時55分,控方證人Y正拿著手提電話,第八被告人企圖搶去控方證人Y手上的手提電話,但控方證人Y抗拒。在兩人爭持期間,第八被告人辱罵控方證人Y。最後,第八被告人把控方證人Y從座椅上拉起,並搶去控方證人Y手上的手提電話。在把控方證人Y的手提電話放在檯上後,第八被告人掌摑控方證人Y的左面。 (3) 安裝在餐廳內的閉路攝錄系統拍攝到整個爭持及襲擊過程。」
「(1) 2017年11月24日凌晨,控方證人Y被帶到香港北角北角道17號地下『新蕃薯苗小館』餐廳。在餐廳內,控方證人Y與第八被告人跟其他人士圍著一圓檯而坐,第八被告人坐在控方證人Y左邊。
(2) 約0時55分,控方證人Y正拿著手提電話,第八被告人企圖搶去控方證人Y手上的手提電話,但控方證人Y抗拒。在兩人爭持期間,第八被告人辱罵控方證人Y。最後,第八被告人把控方證人Y從座椅上拉起,並搶去控方證人Y手上的手提電話。在把控方證人Y的手提電話放在檯上後,第八被告人掌摑控方證人Y的左面。
(3) 安裝在餐廳內的閉路攝錄系統拍攝到整個爭持及襲擊過程。」
3. 被告人現年43歲,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次涉及暴力罪行,一次是聲稱三合會成員罪。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從事建築工程生意,已婚及有兩兒子,事發時,被告人誤以為Y用電話拍攝他及用帶侮辱性語言責備被告人,被告人事後已向Y道歉,而受害人沒有明顯傷勢。第八被告人自今年3月8日已被扣押至昨天。
4. 本席認為,雖然被告人只是就普通襲擊罪被定罪,但案情嚴重及並不簡單,被告人更有兩次暴力罪行紀錄,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區院聆訊初期已表示承認此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被告人被判處監禁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