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申請所涉的問題,純粹是一個事實議題 —— 申請人是在「抵壘」政策取消前或之後到達香港;
(b) 多年前香港實施「抵壘」政策。如建議答辯人在初步回應中指出,根據該政策,內地非法入境者必須抵達市區,方可獲准在港居留;但若在邊境範圍被截獲,則會被遣返內地。由於非法入境問題日趨嚴重,香港政府於1980年10月23日宣布,自該日以後從內地來港的非法入境者必須被遣返,所謂的「抵壘」政策自此取消。所有在1980年10月23日或以前已抵港的內地非法入境者,須在1980年10月26日或以前,到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前名)登記申請香港身份證;
(c) 不爭的事實是申請人在內地出生;
(d) 根據入境處紀錄。申請人於1980年10月25日曾向當時的人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入境證在港居留及登記領取身份證」表格。在表格上,申請人說他在1980年10月25日乘船經沙頭角來港。在1980年11月12日與入境處人員會面時,他亦在書面報告中簽名確認:
我在今年十月二十四號晚上七點鐘,同埋我細佬蘇月基一齊在惠陽落船,並於二十五日上午四點抵達沙頭角,後於當日下午去到金鐘道登記身份証。
(e) 於1980年11月17日,申請人被遣送返回內地;
(f) 二十多年後,從2000年開始,申請人多次申請要求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特別在2003年5月、2003年6月、2008年1月、2010年10月、2016年6月及2023年2月,他6次向入境處遞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申請書」(「申請#1」至「申請#6」)。6次申請,均被拒絕;
(g) 就申請#2至#6被拒,申請人均有向人事登記審裁處(「審裁處」)作出上訴(「上訴#1」至「上訴#5」),5次上訴,分別於2004年12月、2009年7月、2012年8月、2020年9月及2025年6月11日被駁回(「上訴裁決#1」至「上訴裁決#5」);
(h) 上訴#5的聆訊日期為2025年4月23日[2] ,上訴編號為ROPT 96/23 。上訴裁決#5是申請人現擬以司法覆核挑戰的決定;
(i) 6次申請,5次上訴,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基本是一樣,就是他實際是在「抵壘」政策取消前來到香港;
(j) 5次上訴,均有進行聆訊,每次聆訊,申請人均有出席並作供。申請人亦曾多次傳召證人。申請人稱他事實上是在「抵壘」政策取消前來到香港,均沒被審裁處接納;
(k) 「一案不能兩審」的原則,適用於審裁處 —— 見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v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re Wang Min) [2018] 4 HKLRD 810,第48段;
(l) 再者,基於事實裁定作出的挑戰,通常不能構成司法覆核的理據 —— 見胡小莉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一人(HCAL 98/2011 ,2012年5月9日),第16段;
(m)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n)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無合理勝算;
(o) 本席最後指出,申請人並無將審裁處列為建議答辯人,程序不當,但基於本席認為,申請人擬作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無合理勝算,故不打算就建議答辯人的身份再費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