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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5/2025
[2025] HKDC 16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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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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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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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翠群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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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华珍 |
(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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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清桂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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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鳳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强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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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琪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欺詐罪(Fraud) - 訴第一及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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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盜竊罪(Theft) - 訴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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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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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共有4位被告人(下稱D1至D4),4人面對共3項控罪,其中D2及D4因不同原因分開處理,故此本庭現只需處理D1及D3。
2. D1及D3共同被控兩項欺詐罪[1](控罪一及二),而D1另外被控一項盜竊罪[2](控罪三)。D1及D3承認控罪一及二並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至於控罪三則在控辯雙方同意下保留在法庭檔案,沒有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案情撮要
3. 控罪一及二涉及的都是以長者為目標的街頭詐騙案。控罪一發生於2024年10月20日,當日69歲的林女士在九龍深水埗北河街巿政大廈附近一拐一拐地行走期間,D1及D3走近她,其中D3自稱是伊利沙伯醫院的護士,二人向林女士表示她們有藥物可以治療林女士的足部疼痛。結果林女士同意以港幣500元向二人購買了一包藥物。
4. 其後林女士表示有興趣向二人額外購買多數包藥物,但由於沒有足夠現金在身,因此由D1陪同林女士回家。林女士從住所取了人民幣40,000元後,在住所樓下會合D1,D1遊說林女士多買幾包藥物,最終林女士同意,並將人民幣40,000元及港幣1,000元交給D1,D1承諾稍後會多拿幾包藥物回來交給林女士。
5. 最終,林女士等了30分鐘仍未見D1回來,感覺受騙,於是向警方報案。
6. 控罪二發生在數天之後的2024年10月25日,當時警方已開始監視D1等人的行蹤。當日80歲的鍾女士行經香港島上環皇后街,期間D1及D2走近鍾女士,其中一人自稱是一位醫生,向鍾女士講述最近得來的藥物治好了自己母親的眼疾。鍾女士詢問那裏可以購買該藥物,D1及D2便提出可以以港幣500元售給她。鍾女士表示身上只有港幣100元,這時D3加入對話,並建議鍾女士可向別人借錢,但被鍾女士拒絕。商討後,D1及D2同意以港幣100元將藥物賣給鍾女士,並由D3將一包藥物交給鍾女士。
7. 在附近監視的警務人員在交易完成後截停D1至D3,並將她們拘捕。
8. 警方其後為D1及D3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D1有以下說法:
(1) 她是內地居民,是一位家庭主婦,從未接受中醫訓練;
(2) 她身上發現的中草藥是苦蕎麥;及
(3) 她承認曾遊說鍾女士購買苦蕎麥,並打算與D2及D3平分利潤。
9. D3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則有以下類似說法:
(1) 她是內地居民,是一位農民,從沒接受教育;
(2) 控罪二案發當日,她與D1及D2一起售賣苦蕎麥,由D1及D2接觸買家,她則負責供應苦蕎麥;及
(3) 售出後她會與D1及D2分享利潤。
10. D1及D3現承認,在控罪一及二的日子在香港,藉作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林女士及鍾女士支付金錢購買疑似藥物,導致二人蒙受不利。
輕判請求
11. D1現年63歲,內地居民,在國內接受小學程度教育;已婚但丈夫早年因病離世,現D1與務農的兒子及孫兒生活。D1沒有刑事紀錄。
12. 辯方陳詞,D1的健康一直不佳,曾於2010年患上肺癌,康復後不幸於2021年復發並再次接受治療。辯方指,在還押期間,D1的癌細胞似乎已擴散至身體其他部位,D1選擇服用口服化療藥物,最新的情況是她的肺癌已達四期,情況並不樂觀。
13. 辯方陳詞,D1犯案原因是她為了要支付昂貴的醫藥費用,因此才冒險犯案,現在D1已非常後悔。辯方總結D1初犯,認罪表達悔意,再加上她的健康情況,希望法庭可對她予以輕判。
14. D3現年69歲,同是內地居民,從未接受教育,與丈夫一直務農為生,育有4名兒女。D3的丈夫現年75歲,數年前因中風引致癱瘓,需要入住療養院。D3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15. 辯方陳詞,D3本來已退休,但因為要支付丈夫每月人民幣3,000元的住院費,又不想加重子女負擔,結果愚蠢地犯下本案。事後D3已非常後悔,因此及早認罪,表現了悔意。辯方説D3知道涉案的苦蕎麥並沒有醫療效用,但並非有害之物,她自己亦時有服用。
16. 辯方指本案控罪雖然嚴重,但犯案手法並不複雜,涉案金額不算大。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3同樣沒有刑事紀錄,認罪表達了悔意,可對她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17. 本案的案情可歸類為早年常見的街頭騙案,上訴庭在多宗案例包括HKSAR v Tan Meiyuan & Others [3]作出量刑指引,將街頭騙案等罪行的量刑起點訂為監禁3年至3年半,視乎案情而定。
18. 就本案而言,D1及D3夥同犯罪,明顯有一定預謀,不過法庭接受本案犯案手法簡單,涉案的金額偏低,在同類案件來說嚴重程度不算高。
19. 在量刑時法庭考慮了本案所有案情,D1及D3各自的個人背景,包括二人均沒有刑事紀錄,及辯方的陳詞。整體考慮後,就控罪一,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即36個月,而控罪二的量刑起點則為監禁2年半,即30個月。
20. 判刑扣減方面,D1及D3均在初次答辯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另外,法庭有特別考慮D1的身體情況,根據辯方呈上的醫事報告,D1的情況尚算穩定,但仍需繼續接受治療。基於這些情況,法庭會以人道理由給予D1額外4個月的扣減。
21. 基於以上理由,D1的判刑如下:
(a) 控罪一:監禁20個月;及
(b) 控罪二:監禁16個月。
22. D2的判刑則如下:
(a) 控罪一:監禁24個月;及
(b) 控罪二:監禁20個月。
23. 最後,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命令二人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D1及D3的總刑期分別為監禁20個月及24個月。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3] Unreported, CACC 3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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