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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8/2018
[2019] HKDC 5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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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勞泳珊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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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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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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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謝若愚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在認罪及承認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 於2018年3月6日下午約7時,警方人員在旺角廣華街近豉油街附近將被告人截停,經搜身之下,在被告人的牛仔褲前袋搜出一袋可卡因。事後,政府化驗師確認該袋可卡因總重量是23.5克固體,內含20.8克之可卡因,其市值估計為28,999元。
3. 警方人員在被告人身上更搜出一個流動電話。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管有的是毒品,目的是自用。
4. 事後,警方人員再錄影了一個警誡會面,被告人承認是自一個叫阿明的點頭之交以10,000元購得可卡因。
5. 被告人在2018年3月8日提供了尿液樣本以供測試,但對可卡因則呈陰性反應。
6. 被告人在2016年3月3日還押之日棄保潛逃,於2018年3月6日因本案被拘捕才被尋獲。
7. 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控辯雙方就此亦無任何爭議。於AG v Pedro Nel Rojas([1994] 1 HKC 342)一案中,上訴庭指出販運危險藥物之量刑指引該與販運海洛英相同。而按劉德明一案(CACC 230/1989),上訴庭已經列出清楚的量刑。是次涉及的是屬於10至50克範疇,應處之刑期為5至8年。被告人之代表律師計算之下,指出是次涉及的份量是約為20克,應處之量刑起點為69個月。就這個計算,控辯雙方亦無任何爭議。
被告人律師的陳情
8. 被告人39歲,在此之前已經干犯多次刑事罪行,但除了2018年6月的一宗管有危險藥物之外,其他皆與是次控罪性質不同。就管有危險藥物一罪,被告人被判接受懲教署所提供的強逼戒毒療程。此外,根據控方提供之資料及被告人代表律師的陳情,本席得知被告人之背景。
9. 考慮過總體證據之後,本席認為被告人之背景、刑事紀錄、年紀,皆無一能提供任何特別理由可令本席特別酌情寬大處理。唯一有效的是被告人認罪,所以按照上訴庭的指令,本席會將應處的69個月監禁下調至46個月,立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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