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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49/2018
[2018] HKCA 9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8 年第14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3 年第 12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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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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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18 年 11 月 1 日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18 年 11 月 7 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8 年 12 月 12 日 |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答辯人(女方)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2018年4月30日的判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彭法官早前已給予女方上訴許可,但只限於其中一項上訴理據。女方現向本庭申請,准許依賴她的其他上訴理據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2. 訴訟雙方是夫婦。呈請人(男方)66歲。女方62歲。雙方在1986 年結婚,2011年5月分居,但分居後仍在婚姻居所居住。2013 年9月2日男方以分居兩年理由申請離婚。2014年11月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2014年12月男方搬離婚姻居所。兩人育有兩名女兒,現已成年。長女已婚。幼女和女方現在婚姻居所居住。
3. 彭法官處理雙方在離婚後的財產分配,他首先裁定兩人的家庭資產共$4,960,137.79,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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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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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
4,5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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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股票 |
6,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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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貴重品 |
19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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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回男方從家庭資產取去的款項 |
280,4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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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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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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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
5,76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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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197,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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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貴重品 |
19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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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回女方從家庭資產取去的款項 |
89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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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96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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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居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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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估值 |
3,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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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欠款(截至2017年3月) |
(3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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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5,000 |
$490,171.8 + $1,294,965.99 + $3,175,000 = $4,960,137.79。
4. 彭法官接着裁定男方和女方之未來需要
分別為$1,548,000 + $3,255,912 = $4,803,912。在應付雙方之需要後,雙方現有家庭資產已所餘無幾。
5. 彭法官最後就附屬濟助的安排作出以下判決:
1) 雙方各保留現有名下的資產,即男方有$490,171.8,女方有$1,294,965.99。
2) 將婚姻居所出售(底價設定為$3,500,000),淨收益以64:36比例分配,女方佔64%,男方佔36%。所有付男方的款項受第一押記支配。在出售交易成交前,女方須繼續支付每月按揭供款。
3) 雙方清楚了斷。
6. 根據以上的安排,男方可得大約為:$490,171.8 + $1,143,000 = $1,633,171.8。從上述款項,扣除其未來需要$1,548,000後,所得為$85,171.8。女方可得大約為$1,294,965.99 + $2,032,000 = $3,326,965.99。從上述款項扣除其未來需要$3,255,912,所得為$71,053.99。雙方之淨得,可說是大致相約。
7. 女方提出六項上訴理據:
1) 彭法官錯誤地以男方可活至84歲來計算他的未來需要。網上維基百科顯示男性平均壽命為79.5歲。
2) 彭法官錯誤地計算男方於2014年5月至2014年10 月的收入,少計了$323,550。
3) 彭法官錯誤地計算男方由2013年10月起的合理開支為每月$8,000; 男方由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每月合理開支應為每月$3,000,因為此時段男方並無租金和雜項開支。
4) 彭法官錯誤地把六項男方借款視為女方的收入。
5) 彭法官錯誤地把$197,598和$395,000視為女方的資產或股票收益; 這些都應視為女方向親友的貸款。
6) 彭法官錯誤地不接納有關兩名女兒的利是錢和兼職收入的新證據。
8. 彭法官批准女方就上訴理據2提出上訴。彭法官在「上訴許可申請判案書」第11段接受他少計了男方的收入,但男方確實的盈餘祇是$231,550。他建議將該款項雙方平均分配即每人可獲$115,775。他建議女方可以考慮要求上訴法庭頒令,將原本應該支付男方的款項的其中$115,775支付給女方,餘款才付男方。所有付男方的款項受第一押記支配。
9. 男方的代表律師同意以上述形式更改彭法官的命令,及在2018年10月24日去信女方,建議無須就上訴理據2進行上訴。
10.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4)條,上訴法庭祇是在以下的情況才會給予上訴許可:
1)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或
2)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11. 彭法官在「上訴許可申請判案書」詳細說明他拒絕給予女方所提出的上訴理據上訴許可的原因及上訴理據2的盈餘計算方法,本庭不在此複述。本庭同意彭法官的見解。本庭不認為女方所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具有合理勝訴的機會或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給予上訴許可。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女方的申請。
訟費
12. 本庭命令女方支付男方本申請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如訴訟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可交法庭評估。男方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13. 女方之上訴許可申請完全沒有合理勝算機會和缺乏理據。因此,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頒令任何一方不能根據該命令第(7)條規則,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裁決。
| (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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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芬齡)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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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呈請人:由何約翰律師行轉聘伍穎珊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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