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153/2018
[2019] HKDC 8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53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家樂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胡國賢律師行律師林佩珊小姐,代表被告人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
案情
2. 2018年11月22日晚上七時許,被告在港鐵深水埗站擠進車廂,從一名乘客的褲袋偷取金錢,然後他在太子站下車,觀察的警員立即將他拘捕,並從被告身上找出他剛才偷取那名乘客的金錢,共有兩張500元紙幣及兩張100元紙幣。
3. 被告有聽障和語障,警方其後在手語傳譯員協助下向他調查。被告承認偷竊,他說等錢去交吸煙罰款。
案底
4. 被告現年64歲,他在1968年至2018年有四十三次定罪紀錄,絕大部分涉及盜竊及企圖盜竊,其中多項紀錄註明為扒竊(pick pocket)。被告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18年5月3日,他在區域法院因盜竊罪被判監18個月。他在2018年11月2日離開監獄,二十日後即干犯本案。
求情
5. 被告是一名聽障及語障人士,已經64歲,律師說他和親人已失去聯絡。被告未婚,並無固定住處,要睡在公園,每月靠四千多元綜援金生活。
6. 律師指被告雖然並無重病,但有不少老人健康問題。
7. 律師指被告在2018年11月初離開監獄,但因為在公園吸煙,要交罰款1,500元,被告欠錢,便重操故業。
8. 律師指被告被捕後和警方合作,坦白承認干犯了盜竊罪。
9. 律師指被告犯案時是獨自行事,沒有使用任何工具(例如刀片),沒有令事主受傷,亦沒有損壞事主的衣物,被告偷去的1,200元已被警方尋回。
10. 律師說被告打算日後回國內生活,不再犯案,他希望法庭對被告作出輕判。
11. 律師提及CACC 107/2004 Ngo Van Huy案,該名被告在旺角鬧市扒竊一名途人的手提電話,該名被告有二十多次犯罪紀錄,涉及三十多項罪行,其中十七次和盜竊及企圖盜竊有關。原審時,控方提出額外加刑申請,是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原審法官最後判該名被告入獄30個月,被告提出上訴。
12. 上訴庭在Ngo Van Huy案定下一些指引。上訴庭認為該案的案情屬較嚴重的情況,基本判刑起點應為15個月監禁,但被告案底纍纍,應加刑9個月監禁。另外,案件發生在鬧市人多的地方,須再加刑3個月監禁,即最後總判刑起點為27個月監禁。該名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原本的認罪判刑是18個月監禁,但因為控方提出額外加刑申請,上訴庭將最後的認罪判刑加至24個月,即加刑三分之一。
13. 在本案,控方沒有提出額外的加刑申請。
14. 本案的被告在人多擠迫的地鐵車廂內扒竊乘客的財物,偷去該名乘客褲袋內的1,200元。被告獨自行事,沒使用工具,沒有對事主造成驚嚇或人身傷害。
15. 被告現年64歲,過往有四十多次同類案底,他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18年,他在2018年11月初離開監獄,二十日後犯下本案。律師指被告是因為在公園吸煙,要交罰款1,500元,因為缺錢才重操故業。
16.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辯方提出的求情,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本判刑起點。案件發生在人多擠迫的地鐵車廂內,應加刑3個月監禁。另外,被告過往案底差劣,離開監獄不久再犯案,至少應加刑9個月監禁。因此,總判刑起點上調至27個月監禁。被告盡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判他入獄1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