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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9/2021
[2024] HKDC 10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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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敏兒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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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舶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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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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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告人於案件開審時已承認不小心駕駛。
案情
2. 詳細案情見本案裁決理由書,現在僅作出簡略撮要。
3. 2020年8月7日下午3時15分左右,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為SC 2043的輕型貨車,載着一名女親屬,在土瓜灣沿着單向雙線行車的落山道第二線朝着長寧街向西北行駛。與此同時,78歲的許惠霓女士(死者)則拖着購物車,沿落山道第二線朝着迎面而來的車輛向東南行向落山道與長寧街交界,並斜斜地從落山道切入及橫過長寧街。當她行將到達長寧街雙數街號之行人過路處踏出入處時,被正在從落山道右轉入長寧街的SC 2043撞倒,並輾過她部分身體。死者於同日下午4時21分傷重死亡。
4. 死者被撞時尚未到達該個沒有燈號管制的行人過路處之範圍。當時SC 2043的車速約為每小時15公里。
5. 被告人在警誡下向到場調查的警員說:「阿Sir,我車速真係好慢,期間我都唔知阿婆邊度衝出嚟,所以先撞到佢。」被告人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他轉彎前有望長寧街的行人及車輛情況,但看不見死者如何過馬路,及從哪處過馬路,直至發生碰撞後他才知道死者的存在。
6. 被告人在碰撞前3.9秒直到碰撞一刻,在可以望見死者的視野情況下,完全沒有看見在路上的死者。
被告人背景
7. 被告人有7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3項與駕駛車輛有關。他亦有一項不小心駕駛的交通定罪紀錄。
8. 他現年42歲,初中程度教育,已離婚,有一名16歲女兒,由前妻撫養。他現時任職電召貨車司機,月入約15,000-16,000元。
求情
9. 代表被告人的陳舶港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審訊開始時已承認他最終被定罪的「不小心駕駛」,表現出他對事件的悔意。
10. 事件導致一名老婦死亡,但死者並非在行人過路處被撞倒。被告人當時車速只是約15公里,他的瞬間缺乏專注是肇事原因。
11. 事發至案件裁決接近4年,被告人期間飽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的壓力,精神大受折磨。
12. 被告人的駕駛紀錄不算太差,在案發後他繼續任職司機,期間沒有招致新的交通定罪;故此未必有需要處以停牌。
13. 陳大律師認為即時監禁並非唯一的判刑選項,並援引了數宗以非監禁形式判刑的區域法院「不小心駕駛」判刑案件[1],供法庭參考。
14.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對死者家人感到十分內疚,並向他們致歉。他自己亦因此事件而經常被惡夢纏擾,精神及心理皆受創。
15. 被告人對死者家人失去至親亦感同身受,因自己的母親亦於意外發生後不足一年便離世。被告人對於母親生前因此案為自己擔心以致鬱鬱而終亦深感難過。
判刑
16. 被告人因3.9秒的不專注而把死者撞致傷重死亡,雖屬不小心駕駛,但後果則非常嚴重,本席認為被告人需要面對監禁這個較嚴厲的懲處方式。
17. 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在審訊開始時已承認不小心駕駛,他可獲得三分一的認罪扣減,扣減後的刑期是2個月。
18. 考慮到被告人的在案發時的駕駛行為並非太差劣,意外亦不涉違反交通燈號或標記、超速,或行人過路處上撞到行人等情況,其監禁刑罰可以暫緩執行。
19. 本席下令,被告人判監2個月,緩刑一年,另罰款2,000元,可從保釋金扣除。
[1] DCCC 590/2020, DCCC 29/2020, DCCC 881/2022, DCCC 634/2022, DCCC 301/2020 及 DCCC 99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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