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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674/2021
[2026] HKCFI 31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1年第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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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SUN HUNG KAI CREDIT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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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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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YEUNG H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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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YEUNG KUK LAM, decea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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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起始令狀和2023年7月13日的繼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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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文傑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6年5月22日 |
| 判決日期: |
2026年5月22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26年6月3日 |
判決理由書
1. 本席現在處理的是楊紅女士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身份發出日期為2026年5月21日的傳票 (“上述傳票”)。
2. 根據本席了解,在發出上述傳票時,楊女士強調這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並沒有打算把傳票送達給原告人。楊女士在庭上也確認此點。
3. 上述傳票旨在阻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萬可宜 (“萬法官”) 於 2025年9月9日作出的收樓令[1]的執行 (“收樓令”)。
4. 經聆訊後,本席頒令撤銷上述傳票,但不作訟費命令。本席作出上述裁定的原因如下。
5. 楊女士之前已經兩次作出類似的申請:
a. 在2026年4月14日,楊女士提出過類似申請,但該申請已於2026年4月17日被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駁回。
b. 及後,楊女士亦在本席前作出類似申請,而該申請已於2026年5月15日被本席駁回,有關的判決理由書亦在2026年5月22日下達。
6. 本案經審訊後的判決和有關收樓令已經下達多時。本席認為楊女士沒有任何理由以單方面的形式作出這次申請。
7. 無論如何,本席已在2026年5月22日下達的判決理由書解釋為何駁回楊女士之前類似的申請。楊女士在申請文件中及在庭上只是重複和上次申請差不多的觀點。上述判決理由書所列出的駁回原因適用於這次單方面的申請。
8. 本席亦發現,楊女士提及的上訴案CACV 461/2026是針對暫委法官廖文健在2026年4月17日的裁定。法庭已於2026年5月18日發信,通知楊女士由於該上訴並未取得下級法院或上訴法庭的上訴許可,上訴通知應被撤銷。在該信中,法庭指示楊女士要在2026年6月8日或之前向上訴庭呈交書面陳詞解釋為何上訴庭不應撤銷她的上訴通知書。楊女士在庭上聲稱沒有收到此信。無論如何,毫無疑問的是楊女士提及的上訴案CACV 461/2026至今並非有效上訴,亦不牽涉萬法官所頒發的收樓令。本席看不到楊女士申請反對收樓令的執行有任何理據。
9. 基於上述種種原因,本席頒令撤銷上述傳票。由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10. 最後,本席想強調這次申請實有濫用程序之嫌,但是本席認為不需要就此作出結論性裁決。話雖如此,本席奉勸楊女士謹慎行事及盡快尋求法律協助,以免不必要地浪費法庭寶貴時間和資源。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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