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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89/2022
[2026] HKCFI 37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2年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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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王文佑破產產業的受託人 |
受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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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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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佑 |
破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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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26年6月9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6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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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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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破產管理署署長暨受託人(“署長”)申請暫時中止解除破產令,亦即要求延長破產令生效時間。
背景
2. 2022年1月12日,王文佑先生(下稱“破產人”)自行提出破產申請,當時,他失業,沒有收入,但每月支出仍為$29,700(包括供養父母,分別為$3,000和$7,000),加上已欠7間銀行/財務公司共$2,192,600,無力償還債項,所以要求破產。2022年2月22日,法院接納他的申請,宣布他為破產人士。
3. 署長在調查和管理破產人的產業時,提出多次書面問題,但是,破產人沒有全部回答;而對於破產人部分回覆的答案,署長亦不滿意。
4. 因為破產人是第一次破產,按法例,有關破產令從發出日起“4年”後便會自動解除;但是,署長認為破產人不合作和操守不令人滿意(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30A(4)(d)條),提出本申請,署長亦就申請,準備了支持報告,解釋有關不滿的事宜和呈上證據。
5. 在2026年2月11日和4月28日,本席處理有關申請的過堂程序,署長由陳律師代表,而破產人則親自行事,在和雙方討論後,本席頒布一般指示,包括:破產人可存檔和送達反對誓章,署長可存檔和送達(回應)補充報告和暫不解除破產令的指示。
6. 破產人的反對誓章,表示:
“本人已本着真誠合作的態度,在申報個人資料及財務狀況的過程中,已向受託人全面披露及解釋有關款項的用途,包括用於夜總會的開支以及在麻將耍樂中的損失。本人當時已明確告知受託人,該等開支屬現金消費,並無保留任何收據或單據。自本人提交上述解釋後,在過去數年的漫長時間,受託人從未就本人的該等解釋或相關開支提出任何進一步的書面或口頭查詢,亦從未要求本人就此提供更多文件或補充資料。本人因此真誠地相信,受託人已經接納了本人的解釋,並認為此事已經了結…”
7. 署長不同意破產人的反對理由,並在補充報告上提出反駁。署長代表陳律師在陳詞大綱上說:
“(a) 在破產前,破產人在三間銀行(即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擁有三個帳戶。根據相關銀行帳單…,三個帳戶在2021年9月至10月(即破產人提出破產呈請前約3至4個月)出現多筆大額存款及提款。署長曾致函破產人,要求破產人解釋多筆提款的下落,並提供證明文件(“提問一”)。簡而言之,破產人聲稱提款全部用於現金交易的賭博及娛樂消遣,而且未能提供任何證明文件…。
署長認為破產人未能就提問一件出滿意之回覆,理由如下:
1.有關提款及的金額龐大。僅在2021年10月的提款金額,已高達230萬港元…。破產人聲稱未能提供任何證明文件,是脫離現實的。
2. 破產人聲稱部分提款用於賭博的說法,與其在初步詢問問卷問題8的答案不一致…。
3. 對比破產人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G表(經濟能力說明書)申報的每月支出29,700港元,2021年10月高達230萬港元的巨額消費令人難以置信…。
(b) 署長曾致函破產人,要求他提供先前工作之詳情及證明文件(“提問二”) 。破產人未有作出回覆…。
(c) 署長曾致函破產人,要求他就兩項於2021年10月(即破產人提出破產呈請前約3個月) 作出之大額消費,提供詳情及證明文件(“提問三”) 。破產人未有作出回覆…。”
法律原則
8. 有關反對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法律程序(procedure)事宜,可在Re Wong Hing Wah Michael (HCB 26018/2002, Judgment dated 12 October 2007 ) 案例中詳見,簡單說:
(a) 法院會就受託人投訴的事宜,裁定是否成立?
(b) 如成立的話,是否應該不讓破產令自動解除(即:延長破產令)?
(c) 如應該的話,多長時間才適當?
9. 另外,就相關法律實質(substance)事宜則可見於:Re Yeung Kwok Lai [2003] 2 HKLRD 45,Re Li Chiu Fan HCB 917/1999(2003年12月12日),Re Tang Yu Hong, Eric HCB 72/1999 (2004年2月20日),Re Hui Hing Kwok [1993] 3 HKC 683;與Re Li Tat Kong [2000] 3 HKC 360等案例中。
10. 概要來說,當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後,他便可得到改過自新的權利,但若然他的行為不當,包括不合作,便可將之延遲。破產人有責任就有關他所有資產及財務交易的一切資料,作出全面及坦白率直的披露,令受託人有效地管理破產產業,破產人而不將採取消極及只作回應的態度,期望受託人可能忽略追問或跟進一些重要的資料。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時必須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因素及有關的事實背景。
討論
11. 首先,在考慮所有呈堂證據,於多半屬實的原則下,本席裁定署長投訴的事宜成立。
提問一
由於破產人曾在庭上表示,他不太明白署長對他的投訴,所以本席用了一點時間,和他一起看看其中一個戶口(豐銀行)在2021年9月至10月的入賬和支出,當中包括他當時的書面解釋:
“
| 1. |
7/10/2021 |
存入$200,000.00 |
|
消費與賭博 |
沒有證明 |
| 2. |
7/10/2021 |
提款80000 |
銀行提取 |
消費與賭博 |
沒有證明 |
| 3. |
8/8/2021 |
提款80000 |
銀行提款 |
消費與賭博 |
〃 |
| 4. |
9/10/21 |
存入490000 |
滙豐貸款 |
〃 |
〃 |
| 5. |
10/10/21 |
提款118000 |
銀行提款 |
〃 |
〃 |
| 6. |
11/10/21 |
提款40000 |
銀行提款 |
〃 |
〃 |
| 7. |
12/10/21 |
提139000 |
銀行提款 |
〃 |
〃 |
| 8. |
13/10/21 |
提80000 |
銀行提款 |
〃 |
〃 |
| 9. |
16/10/21 |
提20000 |
銀行提款 |
〃 |
〃 |
| 10. |
18/10/21 |
提80000 |
銀行提款 |
〃 |
〃 |
| 11. |
18/10/21 |
存入180000 |
貸款 |
〃 |
〃 |
| 12. |
19/10/21 |
提80000 |
銀行提款 |
〃 |
〃 |
| 13. |
20/10/21 |
存42000 |
薪金 |
〃 |
〃 |
| 14. |
20/10/21 |
提10000 |
銀行提款 |
〃 |
〃 |
| 15. |
21/10/21 |
提80000 |
銀行提款 |
〃 |
〃 |
| 16. |
12/10/2021 |
提取20000 |
銀行提款 |
消費與賭博 |
沒有 |
| 17. |
15/10/2021 |
存入72000 |
銀行提款 |
〃 |
〃 |
| 18. |
16/10/2021 |
提取60000 |
銀行提款 |
〃 |
〃 |
| 19. |
18/10/2021 |
提取80000 |
銀行提款 |
〃 |
〃 |
| 20. |
20/10/2021 |
提取70000 |
銀行提款 |
〃 |
〃 |
(a) 對破產人的回答,即:消費與賭博,沒有證明,本席同意署長的意見,是脫離現實;另外,本席亦認為這是非常“推搪”和 “消極”的做法,破產人根本是拒絕向署長提供任何資料/線索,去跟進/追查此等金錢的進出,來源和去向。
(b) 本席同意署長的意見,“賭博”的說法,與破產人在初步問卷的答案,前後矛盾,並不一致。
“8. (i) Within 2 years before the date of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petition, did you lose any of your assets in gambling which led to your insolvency or increased the extent of your insolvency?
在提交呈請書前兩年內,你有沒有在賭博中損失資產,因而導致無力償債或令你更加無力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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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How much did you lose?
你損失了多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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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在反對誓章中,未有提出任何解釋;在庭上,亦未能提出令人接受的解釋。
(c) 破產人在破產前收入約$42,000一個月,只僅僅在一個之內,就花掉他4年半的薪金,在毫無文件證明的情況下,這說法難以令人相信。
(d) 雖然破產人曾嘗試解釋:
“貸款錢原本用來結婚用途,因為未婚妻欺了我感情,之後我們分開了,然後受不了擊,每晚和朋友出去夜總會消費,沒有計算過,大約每晚幾萬元。
在麻雀館和遊戲機玩釣魚大約一星4至5次,原本都是幾千元,然後越越輸,後來愈賭愈大,大約每日一萬十萬元不等,愈轉愈想贏會來,最後輸光先覺得驚,現在好後悔,...沒有證明”
不過,破產人仍只是一般帶過所有存款/支出,沒有明細、地點、時間、人物(包括其未婚妻的資料等等)一概欠奉。
提問二和三
雖然破產人一直堅持自己和署長合作,但當本席在庭上將以下信件(2023年5月23日)向他展示,他並無任何解釋。
“至今,本署仍未收到你於2022年3月16日在民政事務處辦理的法定聲明之正本。請你盡快將文件交回本。
此外,請你就你破產案進一步提供下列資料:-
1. 你於2022年2月28日所提交的「對破產人初步詢問」中表示你的最後受聘日期為2021年11月。請你提供:(i)你前僱主名稱及聯絡地址;(ii)你的確實離職日期;(iii)你於離職時的工資;(iv)你離職日前一年內(即12個月)之總入息;及
2. 根據本署調查所得的資料,你曾透過信用咭於2021年10月27及30日分別於ELECTUNITED及RWW WATCH COMPANY作$96,668.00及$104,800的大額消費(見附件)。請提供上述消費所購入之產品名稱及有關產品現時之去向,並提供有關証明。
請於2023年5月30日前提將上述所需文件及資料交回本署。”
12. 因此,在事實裁定方面,署長對破產人的投訴,全數成立。這等事宜正正是破產人在破產期內,未有在其破產“前”的財政收入事宜全面和適時地坦白率直披露,令受託人未能及時和有效地處理事宜,如在本案中,破產人到底如何在一個月內花掉二百多萬的金錢,即使可能部分如此,到底會否部分又用來購買名貴物品,又或用在/藏在其他地方,由於沒有資料,致令署長無法跟進,嘗試收回部分金錢,作為最終平均地償還給破產人的債務人。
13. 對這樣行為,本席認為實屬不當,應予延長破產令,在考慮以下案例,本席同意署長提出的建議,即原則上,破產令自動解除應該暫緩3年。
(a) 在Leung Yat Tung一案,破產人實質上不合作 (“not cooperative in substance”) ,但至少有與受託人保持聯繫。法庭認為合適的暫緩年期是3年。
(b) 在In the Matter of To Yuk Fung [2024] HKCFI 3565 一案,法庭認為 (1) 破產人沒有與受託人就某些交易充分合作;(2) 破產人在破產期間的行為不令人滿意;和 (3)破產人的破產解除將對受託人的產業管理造成不利影響 (第13段)。在該些前提下,法庭也採用了3年的暫緩年期作為起點 (見第15和32段)。
14. 不過,由於破產人在破產期間,亦有和署長保持聯絡,本席認為可以酌情減少半年,即只延長破產期2年半,是適合的安排。
訟費
15. 按一般訟案原則,署長申請成功,破產人應支付相關訟費,陳律師在聆訊日遞交的簡易評估陳述書亦屬合理。
結論
16. 總括而言,本席下令:
(a) 破產人的破產令自動解除自2026年2月21日起,暫緩2年半。
(b) 破產人須支付受託人相關訟費,簡易評定為$39,100。在破產令自動解除後3個月內支付。
受託人: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暨受託人陳俊輝律師代表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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