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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88/2024
[2025] HKCFI 27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8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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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4月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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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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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9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上訴人是X (7歲女童) 的鄰居,居於X對面單位,他被控於2023年9月20日,在X家中廚房位置猥褻侵犯她,包括用手觸摸她的胸部和私處。
3. 控方傳召了X (PW1) 及其母親 (PW2) 作供,X的錄影會面 (P2) 經《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呈堂。
4. 根據X的證供,案發時她認識上訴人一家約一年,案發當日下午約3時30分,X和弟弟放學乘校巴回家,母親PW2在附近車站接他們後,帶弟弟到公園玩,並將家門鑰匙交給X讓她先回家。X回到家門但沒法用鑰匙開門,她向鄰居即上訴人求助,他替X用鑰匙開門。
5. X獨自進入家中並關門後,上訴人按響門鈴並問X家中煤氣是否已關上,當時X家中客廳有閉路電視,但單位内沒有其他人,上訴人和X走到廚房位置,上訴人用手伸進X的上衣和内衣觸摸她的胸部,再用手伸進X的褲子和内褲觸摸她的私處,X形容上訴人摸了她胸部和私處各5次,每次約5秒。X向上訴人表示不喜歡被他摸,上訴人卻問X「可唔可以摸多一次呀?」,X誤以為上訴人的意思是之後不再摸她,於是説「可以」,上訴人隨即再摸X私處一次。上訴人表示X很肥,他很喜歡X,上訴人亦想親吻X,但X拒絕。
6. 其後上訴人離開X的單位,但兩次再回到X家門前找她,先後給她零食和糖果,X嘗試拒絕,但上訴人把糖果硬塞給X,X於是將糖果放入家中的垃圾桶。
7. 不久後,PW2和弟弟回家,上訴人打開他的家門和PW2打招呼,X亦打開自己的家門並向PW2投訴上訴人摸她,上訴人叫X不要亂説話。
8. PW2作供指,案發當日她從家中出發到附近的校巴站接X和弟弟放學,由於X急欲回家而弟弟想到公園玩耍,PW2便將家門鑰匙交給X讓她先回家,PW2叮囑X回家後要通知她,但PW2之後未收到X的通知,她隨即和弟弟回家。
9. 下午約4時02分,PW2和弟弟回到家門口,這時上訴人從自己的單位開門和PW2打招呼,X亦打開家門,並向PW2表示上訴人曾來檢查煤氣和摸了X的胸部及私處,上訴人叫X不要亂説話。PW2覺得事態嚴重,於是和X進入家中並關門,然後向X詳細查問事情經過。X向PW2投訴並以動作示範,表示上訴人曾伸手入X的衣服内摸她的胸部和私處,亦曾説要吻她,並硬塞給她一粒糖果。PW2留意到X作出投訴後變得情緒化、顯得憤怒和恐懼。PW2亦在家中的垃圾桶發現一粒糖果。
10. 當日下午,上訴人致電PW2及敲門聯絡她,嘗試解釋説事件是一場誤會,上訴人曾不小心碰到X,PW2拒絕回應並就事件報案。
11. 上訴人於2023年9月21日被捕,他在警誡下表示「我有入過佢屋企,我無摸過佢」,記錄在其補錄警誡供詞P4。上訴人在其後兩次警誡錄影會面 (P5及P7) 中解釋,他當日確曾進入X家中檢查煤氣,但他沒有猥褻侵犯X,他是在檢查煤氣期間聽見他自己4歲的小兒子的聲音,在焦急轉身時不小心碰到X。
12. 案發時在同層另一單位門口,有一部具攝影和錄音功能的門鈴,拍攝了23段短片,顯示當日下午3時35分至4時51分期間,X和上訴人在各自單位門外走廊位置的情況。片段顯示,案發當日下午約3時35分至42分期間,X在家門外嘗試開門;約3時44分,上訴人協助X打開X的家門;約3時50分至4時期間,上訴人數次在X單位門外和X對話,並遞給X一些東西;約4時26分至51分期間,上訴人多次在X的單位外徘徊,敲門並向X單位内説話,X在門後大叫上訴人是騙子,叫他走開。
辯方案情
13. 上訴人選擇作供並採納他警誡錄影會面内容為證供一部分,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14. 上訴人說他自2013年起成為警員,他的小兒子在2023年9月14日意外受傷導致腦震蕩,案發當日在家休息,上訴人在家照顧。下午約3時30分,X找上訴人幫忙開門,上訴人打開X家門後,聞到一股刺鼻異味,像是煤氣泄漏或物件燃燒的味道,他擔心X家中有危險或火警,於是進入廚房檢查,發現在一膠袋有酸酸的食物氣味,期間聽見小兒子的哭聲,情急之下轉身碰到X並使她向後跌,上訴人用手扶住X並問她有沒有事,X沒有回應,上訴人和X走到X的家門,上訴人再次問X有沒有事,X表示沒有,上訴人於是返回自己家中照顧小兒子。
15. 幾分鐘後,上訴人擔心X獨留在家可能有危險,或會因為上訴人曾碰到她而感到恐懼,於是數次到X家門問候她並給她糖果。其後上訴人在家中聽見PW2回來,便打開家門和PW2説話,這時X開門並投訴上訴人曾摸她,上訴人叫X不要亂説話。X和PW2進入自己家中,上訴人曾嘗試聯絡PW2及X的父親解釋事件,但不得要領。
16. 辯方呈遞上訴人和小兒子的醫療紀錄,顯示上訴人自2023年7月起感到壓力和焦慮,2023年10月被轉介到精神科接受治療,小兒子則因頭部輕傷而於2023年9月14至16日住院 (見出院撮要D5)。辯方亦呈遞上訴人的工作評核報告和嘉許狀等 (D7),以顯示他有良好品格。
裁判官的裁斷
17. 裁判官詳細考慮了X和PW2的證供,及辯方對X證供的各項批評,認為X聰明直率,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而且在錄影會面中及向PW2作出的「新近投訴」中數次清楚示範上訴人摸她的動作,裁定X和PW2誠實而他們的證供可靠。
18. 另一方面,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和不可靠。上訴人聲稱X單位内有強烈刺鼻氣味,其後在廚房的膠袋聞到的卻是酸性味道,而他沒打開膠袋查看,辯方盤問PW2時也未有向PW2確認,上訴人聲稱懷疑X家中漏煤氣是欠缺基礎的,漏煤氣只是上訴人誘使X開門的藉口,並為了迴避X家中客廳的閉路電視而進入廚房,並在廚房觸摸X的胸部和私處,並不是如上訴人所言在轉身時撞到X。而且走廊門鈴片段顯示上訴人在走廊位置多次進出徘徊,這與他須在家中照顧小兒子的説法不符。加上辯方呈遞的D5 (小兒子的出院撮要) 顯示他小兒子的傷勢不如上訴人所説那麼嚴重。
19. 裁判官最終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所有正常思想的人必然會認為上訴人如此觸摸X的胸部和私處是猥褻的,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0. 上訴方共依賴三個上訴理由:
理由一: 裁判官沒有適切地處理辯方的證據及不合理地拒絕接納辯方證據。
理由二: 裁判官評估X和上訴人的證言時有所偏頗,對前者寬鬆,對後者嚴苛。
理由三: 裁判官沒有正確或充分考慮控方案情的箇中不可能之處。
本席的分析和決定
21. 上訴方和答辯方的所有書面陳詞及庭上口頭補充,本席已全部考慮,但不打算在此逐一覆述,如有需要,會在之後的分析中處理。
22. 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3. 本席先處理上訴理由一,即投訴判官沒有適切地考慮並不合理地拒絕接納辯方的證據。上訴方共提出7點,認為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辯方案情。
24. 第一,上訴方批評由於門鈴片段被剪成23小段,無法用以確定上訴人在案發當日下午3時25分至4時51分期間的確實行蹤,而且X關於上訴人是在第幾次開門後進入她家中的説法前後不一。事實上在審訊期間,辯方就此議題已對X作出過詳細的盤問,更重要的是,上訴人在那一次開門後進入X家中,並非關鍵事項,上訴人亦同意曾進入X家中,唯一重點是上訴人有否如X描述般猥褻侵犯X。至於門鈴片段分成23段短片,是該門鈴的設定所致,並非經過後期剪輯,而且門鈴片段沒拍攝到相關時段在走廊位置發生的所有事情,裁判官亦不是單靠影片來拒絕上訴人關於進入X家中次數的證供,上訴方這方面的投訴不成立。
25. 第二,上訴方批評裁判官不應裁定上訴人沒有進入X單位的理由,因為上訴人作為一名家長和警員,不可能袖手旁觀讓X獨留在家。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進入X家中的理由,是針對上訴人關於聞到刺鼻氣味甚至煤氣的證供不可信,她有充分理由作此裁斷。而上訴人說他不可能袖手旁觀讓X獨留在家,本席認為更是自相矛盾和不合情理。假使上訴人當時真的相信X家中有泄漏煤氣的風險,他作為警員而非擁有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不應自行往X家中檢查,不應按門鈴,不應不通知管理處,更不應之後任由7歲的X獨留在單位,而待PW2回家後亦沒有提起。本席認同裁判官的觀察,案發時X家中根本沒有任何不安全的情況,檢查煤氣只是上訴人進入X家中的藉口。
26. 第三,上訴人批評裁判官不應因為PW2説沒在家中準備濃味食物,便裁定上訴人沒聞到強烈氣味。裁判官其實是考慮了PW2關於家中沒有強烈氣味的證供,及辯方在盤問PW2時沒有向PW2確認其家中有裝有酸性食物的膠袋,才裁定案發當日X家中沒有任何異味或不安全的情況。
27. 第四,上訴方批評裁判官形容小兒子的情況未必如上訴方描述那般嚴重,忽略了上訴人作為父親的主觀感受。裁判官是考慮了辯方呈堂的醫學報告顯示,其小兒子的傷勢未必如上訴人所描述那般嚴重,而且上訴人對小兒子的擔憂其實是辯方案情另一矛盾之處,因為如果按上訴人的説法,他真的如此擔心小兒子的情況,他不應多次出入自己單位去查看X,甚至在PW2回家時打開自己家門和她聊天,其後更在X和PW2回家關門後多次在走廊徘徊,敲門及隔著大門和X對話嘗試解釋。
28. 第五,上訴方批評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對X獨留家中的憂慮太不真實,因為當時X只有7歲,危險隨時可以發生。裁判官是認為在當時情況下,上訴人多次出入單位去查看X是不合情理的,當時上訴人已檢查X家中沒有煤氣泄漏的跡象,X也沒有受傷或受驚的跡象,上訴人既然知道PW2即將回家,而他自己亦要在家照顧小兒子,上訴人仍然多次進出自己和X的單位,卻同時卻任由自己年僅4歲而且受傷未癒的小兒子獨留在家,更是不合情理。
29. 第六,上訴方認為既然X的母親即將回家,上訴人不會冒險犯案。這其實亦是審訊時辯方論點,而裁判官亦已考慮。事實上,上訴人不知道PW2回家的確實時間,而且PW2何時回家與上訴人是否借故入屋犯案沒有直接關係。本席認為,上訴人自己的確實想法,他有多魯莽或多願意冒險犯案,除他自己之外無人可知。另外,亦如答辯方回應,如果上訴人是確信X的母親即將回家,他亦無需多次前往X門口查看。
30. 第七,上訴方批評X被侵犯後的反應奇怪,她沒即時聯絡母親,在看見母親後也沒有即時作出投訴。這同樣是辯方在結案陳詞對X的批評之一,本席認為是吹毛求疵,而且不合情理,X案發時年僅7歲,未能即時就此突發事情立即反應致電母親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實上,當PW2回到家門口後,X便已作出投訴,這距離X被侵犯的時間相隔不足半小時。
31. 上訴方的第八項批評只是指裁判官沒把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沒有實質理據。
32. 上訴方上述的多項批評,無論單一或整體,均欠理據,亦不合理,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33. 本席現處理上訴理由二,即投訴裁判官以寬鬆的標準評估X的證言,同時卻找理由拒絕上訴人的證言,因此有所偏頗。
34. 本席經考慮所有案中證據及裁判官的理由後,並不同意上訴方的批評。事實上,裁判官有詳細考慮X在錄影會面中的證供及其言行舉止,X在辯方盤問下的回應,還有辯方就X證供提出的種種批評,裁判官有充分基礎接納X的證供。
35. 上訴方認為X在盤問下曾説自己被上訴人侵犯時「矇咗」,批評裁判官不應理解為X當時不知發生在自己身上是甚麼一回事,其後才猛然醒悟。這同樣是審訊時辯方陳詞的重點,嘗試將「矇咗」解讀為X當時記憶一片空白,侵犯事件根本沒有發生。本席認為這個論點全無理據,欠缺說服力。正如裁判官指出,X在錄影會面中,向PW2的「新近投訴」中,及庭上作供時,均多次描述上訴人如何摸她的胸部和私處,並數次以動作示範,辯方盤問時多次向X指出上訴人沒有摸她,X清楚表明不同意。X亦清楚記得上訴人協助她開門,進入家中檢查煤氣,事後給她糖果,在PW2回家時開門聊天等次要事情。裁判官認為X說「矇咗」是指她被摸的時候感到驚訝,不知道事件的性質,後來才醒悟,絕對合情合理,相反上訴方對X的批評才是強詞奪理。
36. 上訴方亦批評裁判官曾說過「姑勿論 (新近) 投訴內容是否真實」的說話,質疑這與她之後的有罪裁決有矛盾。其實若全面考慮裁判官的說法 (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30段),她當時只是引述及考慮X對母親作出的「新近投訴」,以考慮X是否及如何向PW2作出被摸的投訴,而不是辯方所指的「矇咗」或含糊其辭,並非以該內容作直接證明X描述的事情實際有否發生,沒有可詬病之處。
37. 其他上訴方對X證供和裁判官處理的多項批評,主要是針對X在作供時對個別問題的回應,例如X在盤問下説「就算佢冇侵犯我,我而家都會…」,隨後又説「我講錯嘢」,批評X説話誇張,使用「倒霉」的形容詞,在「新近投訴」中形容上訴人的手指「粗粗硬硬」,還有在X就上訴人如何給她糖果及在示範胸部被上訴人摸的位置上有分歧,亦提出PW2對上訴人有怨憤和偏見,會影响X的證供等等。
38. 以上種種批評均是審訊時辯方陳詞的重點,本席現再重新考慮,認為全是欠缺說服力的。上訴人選擇獨立地挑出審訊時年僅8歲的X在盤問下的某些片言隻語,就算不是斷章取義,也是有欠公允的。而借此指控X杜撰出整個侵犯事件,更是難以令人接受。X對於描述甚至示範如何被上訴人伸手入她衣服內摸胸和摸私處的整體證供清楚堅定,在對母親PW2作出的新近投訴內容也基本一致,其他細節如上訴人在X家門外的情況也獲另一單位門外的門鈴片段支持,本席特別留意到一細節,X作供指上訴人曾在事後硬塞她一粒糖果,之後亦被PW2在家中垃圾桶發現。
39. 本席經細心考慮後,不同意上訴方指裁判官採用寛鬆標準為X證言中不吻合或不合理的地方開脫。相反,本席認同裁判官對X整體證供的觀察、分析及裁斷,完全合情合理。裁判官亦沒有對上訴人有所偏頗而硬找理由拒絕上訴人的證供。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40. 最後,上訴理由三是批評裁判官沒有正確或充分地考慮案中的箇中不可能之處。
41. 正如答辯方的陳詞,上訴人就此項上訴理由提出的理據,基本上是重複審訊時的辯方案情。例如上訴人提及他情緒低落,擔心小兒子,與X一家是鄰居,沒有主動叫X進入廚房,不知道廚房無閉路電視等等,本席認為均是案中枝節,不足以削弱控方案情或構成任何合理疑點。本席認同裁判官有充分基礎和理由接納X和PW2的證供,並拒絶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控方案情沒有上訴方 所指的箇中不可能之處。
42. 本案的關鍵議題是上訴人有否在X單位内廚房位置摸X的胸部和私處,X在錄影會面中作出詳細的描述和動作示範,她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她的證供清晰而一致,而且還有其他證據在若干方面支持,例如PW2作供的「新近投訴」,還有PW2亦觀察到X變得情緒化,而走廊門鈴片段中亦可聽見X對上訴人大叫,稱上訴人為「騙子」並叫他走開,這與X在較早的片段中請求上訴人作為鄰居協助開門的神態明顯不同。另一方面,上訴人的證供不但矛盾更不合情理,他聲稱進入X單位及其後在門外徘徊的理由均令人難以置信,聲稱擔心X和小兒子安危的説法不符,指稱X杜撰或誤會事件,或受對他素有積怨的母親PW2影响,更全無理據,荒誕無稽。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43. 本席亦以「重審」的形式重新全面考慮案中所有證據,特別是X及上訴人各自的證供,同意並得出與裁判官相同的結論,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面對的控罪,現駁回其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尹培軒代表
上訴人:由杜亮邦律師事務所延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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