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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64/2019
[2022] HKCA 1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464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2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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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原告人 |
WAN HOI YAN (溫靄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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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原告人 |
PO LOK CHARITY COMPANY LIMITED
(普樂慈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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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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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HO CHI HUNG (何志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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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SHEK YUEN FAI (石婉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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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被告人 |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律政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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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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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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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 聆訊日期: |
2022年12月13日 |
| 訟費判決日期: |
2022年12月13日 |
| 訟費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22年12月30日 |
訟 費 判 決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理由書:
1. 2019年9月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頒發判案書,判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敗訴,命令兩名被告人將涉案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及業權,交給第二原告人,並且向第二原告人支付中間收益和利息,及支付兩名原告人的訟費,又撤銷了兩名被告人的反申索。
2. 第一被告人在2019 年10月2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上述的裁決向上訴法庭上訴。上訴定於2022年12月13日聆訊。
3. 第一被告人未有在指定期限前 (2022年11月15日),提交上訴陳詞綱要和法律典據。
4. 11月19日,第一被告人始致函法庭,聲稱由於他身處內地,因疫情緣故訪港行程難以安排,思量再三決定放棄他的上訴。
5. 11月23日,法庭發信與訟各方,通知他們第一被告人的上訴(CACV 464/2019)將如期在12月13日聆訊,屆時法庭將應第一被告人請求,撤銷其上訴,及聽取原告人就這上訴的任何訟費申請。法庭亦准許第一被告人,就可能需承擔原告人的訟費作書面陳詞,不遲於11月30日提交,原告人可於收到對方陳詞7天內回應。
6. 11月27日,第一被告人致函法庭,再度表明他決定放棄上訴,他的唯一訟費陳述,是他現在的經濟能力沒法支付任何訟費。
7. 12月6日,兩名原告人的大律師提交了書面回應。
8. 本庭在上訴聆訊當日,應第一被告人請求撤銷了他的上訴,並且命令他須支付兩名原告人上訴的訟費,金額交由訟費評定官評定。本庭加以證明,原告人聘用兩名大律師處理這上訴,是為合理做法。
9. 正如原告人的陳述,一般而言訟費須按訴訟的結果而定,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第一被告人因目前經濟狀況未能支付原告人的訟費,並非偏離一般處理訟費原則的理由。故此,本庭命令他必須支付原告人上訴的訟費。
10. 鑑於第一被告人在上訴聆訊前不足四星期,才表明放棄上訴,原告人須及早準備陳詞,回應第一被告人在上訴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庭認為聘用兩名大律師是合理的,故此發出證明。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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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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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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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由吳氏律師事務所轉聘莊啟文、黎錦華、鄭振康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
第三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豁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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