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7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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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情指佢喺街上被警員搜身,發現身上有一包毒品,化驗下證實為內含25.5克嘅甲基苯丙胺嘅25.5克晶狀固體。
根據被告嘅刑事被告,佢一共有十五項嘅刑事紀錄,曾經有多次係涉及危險藥物嘅案底。除咗管有危險藥物之外,亦都有販運危險藥物罪。就住販運危險藥物罪,2003年曾經被判合共7年入獄,而2014年因為販運危險藥物亦都被判監40個月嘅。佢最後係喺2016年5月7號離開喜靈洲戒毒所。
大律師嘅求情中指出被告嘅女兒現在係5個月大,大律師亦都非常公平地指出喺本案存在住令案情嚴重嘅因素。
根據有關嘅案例,販運10至到70克嘅「冰」毒,起刑點係7至到11年。本案係涉及25.5克嘅「冰」毒,而存在令案情嚴重嘅因素,包括咗過往類似嘅即係販運危險藥物嘅紀錄,以及喺喜靈洲獲釋之後未及半年旋即犯案。
本席認為喺本案中,定罪之後嘅適合判刑係八年半嘅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