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43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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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3年3月19日上午11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高寶翠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景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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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案毒品是2.95克「冰」。 案發在2012年6月6日下午約4時,一隊警員到荔枝角道223號永明大廈巡樓,在14樓天台,警員見被告人推開紅色鐵閘,步出223A室四處張望。警員表露身分上前截查,被告人立即轉身步回單位,當時閘和門都仍開著。警員追入單位內截查被告人,從被告人右手撿獲一串三條鎖匙,其中兩條鎖匙可開單位的鐵閘和門,又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搜出一包「冰」。警員拘捕和警誡被告人,他答「上嚟服『冰』」,警員理解是吸食「冰」的意思。 被告人現年56歲,現已離婚,有兄姐在香港,很少聯絡,獨居於鴨寮街,有十二次犯罪紀錄。1984年因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判監兩年。另外五次藏毒,分別三次接受戒毒所療程,最後一次是1993年。他受教育至中三,以前曾做清潔和賣魚。犯案時無業,靠四千餘元綜援生活。他曾有毒癮,曾患支氣管炎和肺病,右手肌肉萎縮和骨枯。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程國雄案,販運10克「冰」以下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3至7年。考慮過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案情,本案涉2.95克「冰」,現以四年零兩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有其他減刑理由,現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兩個月。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案毒品是2.95克「冰」。
案發在2012年6月6日下午約4時,一隊警員到荔枝角道223號永明大廈巡樓,在14樓天台,警員見被告人推開紅色鐵閘,步出223A室四處張望。警員表露身分上前截查,被告人立即轉身步回單位,當時閘和門都仍開著。警員追入單位內截查被告人,從被告人右手撿獲一串三條鎖匙,其中兩條鎖匙可開單位的鐵閘和門,又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搜出一包「冰」。警員拘捕和警誡被告人,他答「上嚟服『冰』」,警員理解是吸食「冰」的意思。
被告人現年56歲,現已離婚,有兄姐在香港,很少聯絡,獨居於鴨寮街,有十二次犯罪紀錄。1984年因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判監兩年。另外五次藏毒,分別三次接受戒毒所療程,最後一次是1993年。他受教育至中三,以前曾做清潔和賣魚。犯案時無業,靠四千餘元綜援生活。他曾有毒癮,曾患支氣管炎和肺病,右手肌肉萎縮和骨枯。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程國雄案,販運10克「冰」以下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3至7年。考慮過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案情,本案涉2.95克「冰」,現以四年零兩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有其他減刑理由,現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