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552/2010
DCCC55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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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0年11月3日上午10時09分
出席人士:
Mr Michael L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o Chan,由李楚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與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從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
2. 案情透露,被告於02年8月尾至09年7月期間,替一名叫李子祥(譯音)的人處理合共七千五百三十多萬的款項,而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這些財產。
3. 案情指出,被告是利用自己在恒生開設的戶口,替李子祥處理這筆款項的,平均每月替李子祥處理大約九十萬元的港幣。
4. 有關控罪性質嚴重,本案所牽涉嘅金額龐大,犯案的時間亦經歷一段頗長的時間,判監在所難免。判刑時,法庭除了考慮到控罪的性質和案情的嚴重性外,亦會考慮到被告雖然曾經有案底,但都是接近三十年前的事,所以法庭會當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去處理。
5. 另外,法庭亦接納辯方大律師為被告求情時的指出,由於被告嘅教育程度和李子祥的關係和生活背景,他對法律的意識可能比較低,從而干犯了這控罪。另外,亦冇證據顯示被告從本案中有任何獲利。
6. 法庭考慮過以上各項因素後,以3年監禁為起點,這起點已考慮到上述各項求情因素,所以不會再作出任何扣減。換句話講,被告判監3年。